【合同范文】经营合同-集团企业章程[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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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经营合同:集团企业章程1 特征码 wXabIPPzjAthhVVDUiHr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企业集团法规、条例之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集团经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 成立。本集团企业名称:_(以下简称本集团) 。 第三条 本集团的核心企业为_。注册地址为 _。 第四条 集团成员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 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的宗旨 第五条 集团的宗旨是:充分发挥专业化和协作化的 优势,进行规模化经营。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先进的科学 技术和管理模式,对企业进行优化组合,同时不断地、有效地 集中人力、物力、财

2、力去开拓市场不断地提高集团在国际国内 市场的竞争力,从而使每一个集团成员都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 集团的组织结构 第六条 本集团是以核心企业为主体,由多个独立法 第 2 页 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组成的企业联合组织,不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本集团由核心企业(母公司) 、紧密层企业 (子公司) 、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三部分组成。 (一)核心企业(母公司):_,注 册资本_元; (二)紧密层企业(子公司):_, 注册资本_元; (三)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 _,注册资本_元。 第四章 集团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与功能 第八条 核心企业应制定本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投 资计划、

3、年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盈余分 配方案,并对其子公司、参股企业有关人事、经营、财务和投 资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 第九条 核心企业应成为企业集团的投资中心、财务 结算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内部监控中心和服务中心。 第十条 核心企业经其子公司股东大会或全体股东特 别决议通过,可与子公司签定支配性合同,直接行使原应由子 公司行使的部分权力。 支配性合同中应有保障子公司中其它股东利益的 条款。支配性合同须用书面形式。核心企业与其子公司签定支 第 3 页 配性合同的,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承包、租赁的其它公 司,在承包、租赁期间视为企业集团中的子公司。

4、 核心企业可设立非法人的分公司。 第十二条 核心企业作为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股东, 应通过子公司、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对子公司、参股 企业的经营决策行使股东权利。 核心企业对其分公司及无法人地位的下属部门, 行驶经营决策权。 第十三条 核心企业编制企业集团的资本预算,规划 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对项目进行分析并决定其是否包括到资本 预算中。 第十四条 核心企业以剩余收益的大小考核其子公司、 参股企业的经营业绩。 第十五条 核心企业设立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 承担企业集团的资金计划,资金筹措、资金调整和资金管理职 能。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接受中国人民银 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监督

5、。 第十七条 核心企业行使企业集团资产经营中心的职 能,调整企业集团的投资结构,重组、优化企业集团的资产存 量结构,提高资产收益。 第 4 页 (一)对于资产收益或资产收益高于基准收 益率,发展前景好的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增资、扩股等 办法,扩大规模; (二)对于资本收益或资产收益低于基准收 益率,无发展前景的子公司,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或经子公 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与别的公司合并或终止公司; (三)对于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子公司,依法申请宣告破产; (四)对于参股企业,根据资本收益状况, 增购或出售核心企业持有股权。 第十八条 核心企业以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为中心, 建立企

6、业集团内部的监控调节系统。 核心企业对其分公司、子公司就影响资产利润率 和资本利润率变动的各项因素,进行系统分析与监控,建立企 业效益评价体系,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第十九条 核心企业应按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为企业集 团成员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信息及市场采购与销售 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成员相互之间的交易应遵守公平 等价原则。核心企业不得采用显示公平的价格、债权债务往来 等方式转移子公司利润、财产,使子公司发生亏损,损害子公 司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 5 页 第二十一条 核心企业的控股股东在处理与其它企业 的经济 济往来时,不得侵犯核心企业与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

7、二十二条 核心企业与子公司、参股企业之间的利 润分配,应当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进行;公司 章程对利润分配办法有规定的,也可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核心企业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的可供 股东分配的利润,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分配。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经核心企业同意,可以退出企业 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子公司的产权者外,原产权关系不 变。 参股企业根据规定,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 企业转让其在该企业的股权者外,核心企业与该企业的原有股 权关系不变。 政府依法决定改变属于国有企业的子公司与核心 企业的产权关系,应按政府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作为本集团的核心企业深圳市

8、有限公司 第 6 页 将在集团的内部起主导作用。运用集团的综合优势,对集团内 部的等行业进行宏观管理,并逐步形成完善以下功能: (一)规模生产经营功能:充分发挥集团的 整体优势,组织现代化大生产,组织集团成员开展互惠互利, 实现规模经营; (二)投资开发功能:统筹集团企业中必要 的财力、物力,用于发展对集团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市场、新产 业、新技术、新产品,建设新的生产经营体系,保证集团规模 经营; (三)融资功能:为集团成员融通资金,调 剂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 (四)信息功能:利用集团的优势互补,建 立现代化信息传输系统,引导社会生产和消费; (五)服务功能:为集团成员

9、企业开展经营 提供各种服务,帮助成员单位协调外部关系; (六)交易中介功能:发挥集团的综合优势, 使集团成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纽带; (七)资产经营功能: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和 企业效益,通过收购和出让产权,优化、重组资产结构。 第五章 集团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本集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整个集团的 协商议事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九人组成,设理事长一席,副理 第 7 页 事长二席,理事六席。 第二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理事长由董事长担任,副理 事长由董事会成员担任,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企业法人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集团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确定集团的经营

10、战略、发展规划、 投资方向等重大事项; (二)讨论和议定生产经营的重大措施; (三)讨论和议定集团经费的管理办法及使 用原则; (四)审议批准集团成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五)协调集团成员间的重大关系。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签发理事会议决; (三)报告工作,通报公司理事会的有关情 况及由公司制定须提交理事会审核的其它事项; (四)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遵循的议事原则: (一)实行法定人数:出席理事会人数须占 全体理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 8 页 (二)实行民主协商原则; (三)实行无条件执行决议制度,缺席理事 与出席理事均对通过

11、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三十条 本集团设立法人代表大会。企业法人代表 大会是集团成员单位行使民主的机构,由加入集团的各成员单 位的法人代表组成。每年由集团理事长或副理事长主持召开代 表大会 1-2 次。 第三十一条 企业法人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团的经营战略、发展规划、 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听取并通过集团年度工作报告; (三)听取并通过集团经费的管理办法及其 使用情况的报告;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通过修改章程。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企业法人代表大会期间,由集 团管理机构负责两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总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核 心企业决策机构,负责重大

12、决策的制定,其成员由董事长、董 事 9 人组成。监事会是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 由核心企业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组成的 执行机构,贯彻实施董事会的各项决策,并负责总公司的日常 第 9 页 经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集团的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集团 子公司)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 一)制定集团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 (二)调剂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 资金利用率; (三)协调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和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集团对松散层企业(参股公司)的管 理要点: (一)由集团派人参加企业董事会。董事会 的代表人数和表决权按出资(或产权)比例计算; (二)集团可聘用或委派人员在企业中担任 经营管

13、理职务,直接参与经营管理; (三)企业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资 料、报表等,同时抄报集团; (四)集团可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审 计机构随时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财务帐目,也可以依法要 第 10 页 求对企业进行内部审计; (五)按投资比例参加分红。 第六章 集团成员的权力与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本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有权选派代表参加集团不同层次的会 议和决策; (二)享有国家给予的或集团制定的优惠政 策; (三)参加集团内不同层次和不同渠道的经 营活动; (四)使用集团占有和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源; (五)享有集团财务部门提供的财务服务, 如资金融通、拆借信贷、代理发行债券、投资入股

14、、请示提供 各种担保和咨询服务; (六)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对外宣传广告中使 用集团的名称和标志; (七)其它有关权力。 第三十八条 本集团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集团章程,执行集团的决 议; (二)保守集团及其成员的各种经营机密; 第 11 页 (三)接受集团理事会的规划、指令、监督 和指导; (四)参加集团倡导的共同行动和各成员之 间相互协作配合,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为集团的整体利益和 发展做贡献; (五)各成员有责任与义务维护集团的整体 声誉,不得侵害和违反集团及各成员的权益; (六)其它有关的义务。 第七章 集团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集团公司根据自身和集团成员企业现 有条件以

15、及国内外市场情况,负责研究制定集团的经营战略和 中长期发展规划,控制和指导集团成员企业,形成集约化经营, 以实现同舟共济、共谋集团发展。 第四十条 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经营管理活动,遵守 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按公司下达的计划或双方签定的合 同协议办理,并由集团公司的相关机构负责管理、协调、考核 和奖惩。 第四十一条 集团成员之间的经济交往,是公平竞争、 相互协作的关系,坚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和优胜劣汰的 原则。 第四十二条 集团活动经费由公司和成员企业共同合 理分担,由公司财务部门单独开户立帐,负责管理(管理形式 第 12 页 另定) ,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兼有

16、集团办公室职能,负责 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四十四条 根据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 凡与公司有资产或生产经营联系的企业和单位,均可申请加入 集团。 第四十五条 申请加入集团的企业须向公司提交正式 的申请,经公司批准,进入相应层次,方可接纳为集团成员。 第四十六条 凡不执行章程,损害集团和公司利益的 集团成员企业,由公司公告除名并抽回资金或解除其集团成员 关系;自愿申请退出集团的半紧密层企业,应提前一年提出申 请,清理好集团互相之间债权债务,退出以后不能再使用集团 的名称字号、标志,否则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 责任。 第四十七条 集团成员企业要逐步强化资

17、产纽带,转 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努力把集团建成更加规范和 现代化的企业集团。 第九章 财务与会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核心企业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报告,合 并财务报表以企业集团的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 第 13 页 第四十九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提供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真实报告; (二)应以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子公司) 的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编制; (三)应明确显示必要的财务情报。 第五十条 企业集团中的下列紧密层企业(子公司) 不属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 (一)正在清算被认为是非持续经营的; (二)核心企业只是临时拥有过半

18、数表决权 的; ( 三)如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有可能引起利害关系或产生错误判 断的。 第五十一条 核心企业应编制企业集团合并资产负债 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核心企业、紧密层企业(子公司) 相互之间投资科目与资本科目和债权债务进行编制; 第 14 页 (二)紧密层企业(子公司)资本科目中不 属于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应作为是紧密层企业(子公司)股东 的权益; (三)对不属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紧 密层企业(子公司) 、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 、松散层企业 (协作企业)的投资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按核心企业所持份 额计列。 第五十二条 核心企业应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损益表。 合

19、并损益表以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各自损益表的 收入、费用等数额为基础,抵消、合并核心企业、子公司相互 之间的交易额和未实现损益,表示本期净利润。 第五十三条 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应编制表明 增减变化情况的留存收益表。留存收益增减变化以核心企业及 紧密层企业(子公司)的损益表和有关利润分配为基础,抵消、 合并核心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利润分配计列。 第五十四条 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以企业集团的合并 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为基础编制。 第五十五条 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 损益表的范围包括核心企业及拥有 50%以上股权的成员企业。 第十章 参加或退出集团 第五十六条 企业、公司

20、加入集团的紧密层,需提出 申请,报集团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 15 页 第五十七条 被本集团核心企业、紧密层或半紧密层 成员兼并或控股的企业,自兼并或控股生效之日起,即自动成 为本集团的成员企业。 第五十八条 本集团成员以外的企业欲加入集团松散 层联合,应与集团签定相关的协议,方能成为本集团成员,享 有本集团的权力与义务。 第五十九条 集团成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自 动退出本集团: (一)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在集团的产权 已全部转出的; (二)松散层成员与集团的协议到期或终止 的; (三)被依法撤消的; (四)已破产的。 第十一章 集团的修订、终止 第六十条 集团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需申请修

21、订: (一)核心企业、成员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 及经济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二)集团发生重大变化; (三)集团的联合范围和规模已经拓展; (四)经投资主体和产权监督单位批准后与 其它企业的重大兼并活动; 第 16 页 (五)其它须修订原因。 第六十一条 集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核心企业或多数成员企业停业,倒闭 或被兼并,已不再具备集团基本条件的; (二)集团申请并经投资主体决定解散的; (三)按公司法规规定必须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 集团终止后,应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其财 产进行清算,并编制财务目录表,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其它善 后事宜。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订、修改及重要规章制度的 制订,由所有成员企业参与,核心企业制订。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集团理事会,集团注册 登记后生效。 核心企业(盖章):_ 紧密层企业(盖章) :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 _年_月_日 _年_ 月_日 半紧密层企业(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第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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