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资”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集体林场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坚持民主、公开、成员受益的原则,结合*新型集体林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新型集体林场。第三条新型集体林场“三资”范围。本制度所指的新型集体林场资金是指新型集体林场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余额等。新型集体林场资产是指新型集体林场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存货及无形资产等。新型集体林场资源是指新型集体林场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林木、非木质资源
2、等。第四条新型集体林场“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第五条管理责任主体。属地政府是本辖区内新型集体林场“三资”的管理责任主体,要按规定设立新型集体林场资产报账员,专职专岗从事新型集体林场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新型集体林场“三资”安全完整。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按照“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力而行、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第七条“非现金”结算制度。财务实行实报实销,新型集体林场的所有支出均由银行转账支付,实行“非现金”结算。涉及金额小于100O元的零星支出,需新型集体林场场务会批准后方可支付。第八条账户管理。新型集体林场只能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
3、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平原生态林养护专项资金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专户核算,严禁多头开户。第九条资金存放和管理。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未批先报。第十条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执行新型集体林场公务活动“零招待”制度。新型集体林场的公务出差交通费从严控制、伙食费定额补助、住宿费限额报销。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租用车辆,使用自备车辆的,按照公共交通工具标准报销。市区范围内一律不得报销餐费和住宿费,市外住宿和就餐标准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超过标准的,一律由本人承担;严格控制外出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
4、相旅游。确需外出学习考察的,需经属地政府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标准报销费用并入账,新型集体林场个人参加学历进修,费用自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新型集体林场捐款捐助或者向新型集体林场摊派;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严格实行报刊订阅“限额”制;不得以党日活动经费、过节费、通讯费等名义向党员发放钱物;节俭安排文化娱乐活动,严禁以集体资金支付高消费演出和活动。活动经费预算需事前报乡镇审查同意。第十一条借贷管理。严禁新型集体林场以其经营管理的国有或集体资产为抵押申请贷款。第十二条严禁新型集体林场组织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
5、和个人借款提供担保;严禁高息借款;严禁以牺牲集体利益作为条件向私人借款;严禁举债用于乡镇级办公支出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登记。新型集体林场应当实行固定资产“纸质+电子”双登记制度,由新型集体林场设立资产报账员负责。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资产发包及租赁情况、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做到更新及时、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并及时在新型集体林场公开栏内公示公开。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折旧。新型集体林场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清查。新型集体林场应实行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入账;盘亏及毁损
6、的固定资产,1万元以下的,由新型集体林场召开场务会议研究处理;1万元及以上的,需经乡镇会议通过和乡镇备案后,方可核销调账。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报废。因年限过长、功能丧失或严重损坏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固定资产报废需经新型集体林场会议通过,新型集体林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属地党委会批准后方可报废。报废后的固定资产可折价转让给可利用的单位或个人,并做好账务处理。第四章资源管理第十七条集体资源登记。新型集体林场应当对其所经营的林地、林木等资源,分类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详细记载名称、位置、面积、开发利用等情况信息。新型集体林场应明确资源产权界限,避免产权不清。第十八条集体资源红线清查。新型集体林场应当
7、定期对资源红线进行清查核实,对侵占毁林情况的发生,应及时制止,并恢复原状;对新型集体林场以任何形式刻意隐瞒、变相侵占林地的行为,新型集体林场场长负主要责任,属地政府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向相关执法部门移交问题线索。第十九条资源开发和利用。新型集体林场的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制定资源开发方案,在不破坏原生地被,不影响林木生长,报乡镇审核,通过后方可施行。新型集体林场应依法保护平原生态林,合理开发利用其他自然资源。第二十条林木资源的处置。林木资源属于国有资产,为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林木资源处理应依法合理出售,经属地党委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五章公开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公开内容与时间。应当公开的新型集体林场
8、三资”管理情况包括:(一)新型集体林场的日常性财务收支等情况,每月公开;(二)集体资产、资源、债权、债务等情况,每年清查后公开;(三)年度财务计划、收益分配等情况按实际实时公开;(四)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新型集体林场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按实际实时公开;(五)经济合同订立、养护经费、林下经济收益等按实际实时公开。第二十二条公开方式。定期在公开栏张贴财务收支情况,保障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二十三条民主监督。区园林绿化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及属地政府,对新型集体林场的财务执行及其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二十四条财会监督。区园林绿化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重点围绕财务收支、养护费用拨付使用对新型集体林场每年开展财会监督检查,区审计局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新型集体林场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审计(巡察)整改。对财务审计(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属地政府应当督促被审计(巡察)新型集体林场根据审计(巡察)结果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属地政府、区园林绿化局报告。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新型集体林场责任。新型集体林场违反集体“三资”管理制度,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应进行责任追究,并逐级上报问题情况。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各新型集体林场根据实际情况可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