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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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档案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报送、接收、收集、保管、利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

2、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第四条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全市城建档案资料的存储、利用和咨询、服务中心,负责市中区、峰城区、薛城区、山亭区、台儿庄区、枣庄高新区城建档案和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滕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各区(市)要及时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向枣庄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所需要的档案保护、地下管线补测补绘、数字化处理、信息化建设、动态维护、设备更新以及库房建设与修缮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实行培

3、训和档案质量终身责任制。从事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应对其形成的城市建设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章城建档案的管理和接收范围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一)各类建设工程档案及管线档案:L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矿企业建筑工程,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等工程档案及管线档案。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桥涵、隧道、河道、水质净化工厂、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及管线档案。3 .交通基础设

4、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的线路、站场、桥梁及机场、码头港口等工程档案及管线档案。4 .公用基础设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包括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工程档案、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等及管线档案。5 .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城市绿化、公园、苗圃、环卫设施、古建筑、庙宇、楼阁、文物古迹、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城市标志性设施、观赏游览设施及城市雕塑设施等工程档案及管线档案。6 .城市防洪、抗震、消防、环境保护、人防、水利工程等工程档案及管线档案。7 .建制镇公

5、用设施、公共建筑等工程档案及管线档案。8 .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9 .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工程档案。(二)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建管、质监、造价、招投标、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印发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三章城建档案的编制、报送和验收第八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于工程

6、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市建设基础资料、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九条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在规划定点前必须先到市、区(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利用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地下管线技术数据证明材料,到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规划定点手续。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基建程序,将城建档案的报送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第H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跟踪指导制度。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由市城建档案处负责定期检查指导,或指派专人进驻工地。第十二条建

7、设系统各行业、专业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纸质档案时,应当同时报送一套与纸质档案内容相一致的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要求,电子档案应当符合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117)要求。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从工程立项时起,就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真实、齐全、完整。第十四条编制和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齐全,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技术文件、竣工图、竣工测量、竣工验收文件

8、和声像、缩微品、电子档案等。(二)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照片或录像。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三)绘制工程竣工图,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高程、座标系实测数据。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相关责任人签章;(四)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纸质优良,规格统一。第十五条本办法所列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可以在申请联合验收之日1个月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工程档案验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指导。建设单位必须在联合验收前,将工程档案移交至城建档案管理机

9、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证明,对于联合验收时未形成的竣工验收档案文件与备案文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符合报送要求的工程档案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修改补充,并于工程竣工后30日内将修改补充后的地下管线图报送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由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总图进行综合、修改和补充。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改造、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第十八条城市原有建筑物、构筑

10、物和各种管线,凡无竣工档案或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由产权单位收集、整理或者由专业部门重新绘制,并及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九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应当暂由建设单位妥善保管工程档案,不得损毁、遗失,待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规定向有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撤消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纸质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处理、地下管线测量和声像档案制作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工程造价。建设工程档案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依法设立的城乡建设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编制。第四章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收存的档案及时进行登记

11、整理,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编制检索工具,并定期组织档案鉴定,发现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或复制。第二十二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城建档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纸质档案数字化和声像档案数字化技术,建立以全文和多媒体技术为主的全方位、多层次档案信息管理模式。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的管理应逐步采用新设备、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保管城建档案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保持规定的温度、湿度,应有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并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新建或改建档案馆舍,应严格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设计、施工。第二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查阅

12、有关城建档案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开放城建档案目录,有计划地编纂城建档案资料,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建档案的社会利用创造条件。第二十五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事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建档案资料捐献给国家的;(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二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信用体系建设,

13、按照有关规定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验收、移交等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对严重失信行为予以公不O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由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让、擅自提供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依照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未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H一条本办法自公布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征求意见单位:市人社局、市档案馆、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城管局、人防办、市住建系统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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