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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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幼儿园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幼儿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先锋幼儿园。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公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第四条 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纪律处分。第五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

2、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第六条 各班级和各办公室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受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

3、的。(三)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五)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第八条 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四)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4、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九条 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 发生,有失职、 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 1 人以上(含,下同)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 10 人以上的;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或者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出现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 20 人以上的。(二)较大事故是指食物中毒患者超过30 人或 1 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第十条 任何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当地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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