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方标准小酒坊生产工艺规程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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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67.060X 11DB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 45/T XXXX2017小酒坊生产工艺规程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Chinese spirits small distillery had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2017 - XX - XX发布2017 - XX - XX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5/T XXXX2017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轻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5小酒坊生产工艺规程1 范围本标准

2、规定了白酒小作坊生产规范的术语和定义、生产过程控制、管理要求、标签标示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区域内以大米、玉米、高粱等粮谷类为主要原料,经原料处理、蒸煮、摊晾、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兑等工艺加工固态法白酒的白酒小作坊。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

3、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白酒小作坊 small distillery had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散装、简易包装固态法白酒生产加工的小作坊。3.2白酒 Chinese spirits 以粮谷为主要原料,用大曲、小曲或麸曲及酒母等为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而制成的饮料酒。3.3固态法白酒 Chinese spirits by traditional fermentation以粮食为原料,采用固态(或半固态)糖化、发

4、酵、蒸馏,经陈酿、勾兑而成,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本品固有风格特征的白酒。3.4酒醅 alcoholic fermentative material已发酵完毕等待配料、蒸酒的物料。又称母糟。3.5酒头 initial distillate蒸馏初期截取出的酒精度较高的酒-水混合物。3.6酒尾 last distillate蒸馏后期截取出的酒精度较低的酒-水混合物。3.7基础酒(原酒) crude spirits经发酵、蒸馏而得到的未经勾兑的酒,即蒸馏出来的酒头、酒中、酒尾等,未经任何勾兑和调味的酒。3.8掐头去尾 cutting-out both end of the

5、 distillate在蒸酒时,截取酒头和酒尾的操作。3.9 量质摘酒 gathering distillate according to the quality蒸馏流酒过程中,根据流酒的质量情况确定摘酒(分级)时机的操作。3.10大气追尾 drive out remanent alcohol 蒸酒将结束时,加大蒸汽量或加大火力,蒸出酒醅中残余香味物质,同时利于粮食糊化的操作。3.11勾兑 blending把具有不同香气、口味、风格的酒,按不同比例进行调配,使之符合一定标准,保持成品酒特定风格的专门技术。在白酒小作坊中进行的勾兑工序主要是勾兑酒精度。4 生产过程控制4.1 生产场所4.1.1

6、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雾、沙尘等污染物和其他危及生产安全卫生的地区,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4.1.2 应使用水泥或瓷砖等铺设硬化地面,墙壁、地面应保持清洁。4.1.3 不得饲养与携带禽、畜及其他宠物。4.1.4 生产区与生活区应有效隔离或保持一定距离。4.1.5 要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处理间(区)、蒸煮间(区)、摊晾间(区)、糖化发酵间(区)、蒸馏间(区)、贮酒间(区)、灌装间(区)和原料库(区),若自行制曲的还需设置制曲间(区)。4.1.6 各功能间(区)、设备设施应按照白酒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能满足生产工艺、卫生管理、设备维修的要求。各功能间(区)应有防尘、防虫蝇、防

7、鼠设施,必要时需安装通风排气设施。糖化发酵间(区)、蒸馏间(区)、贮酒间(区)、灌装间(区)应严禁烟火,并应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配备有消防设施。原料库(区)应有防潮设施。4.1.7 需设置洗手设施和供洗手用的清洗剂等。应设有与生产车间人数相适应并与生产车间直接连通或相邻的更衣间(区)。4.1.8 应合理设置便于销售、清理的酒糟存放设施。4.2 设备与工器具4.2.1 应配备原料处理设备、蒸煮设备、摊晾设备、糖化发酵设备、蒸馏设备、贮酒设备、灌装工具、计量设备(如流量计、磅、秤等)和检测设备(酒度计等),若自行制曲的还需配备制曲设施。4.2.2 凡与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容器、管道

8、和工器具等,均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与酒类起化学反应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裂缝。所有使用塑料制品的设备和管道,除满足自身的材质的卫生指标外,还应确保增塑剂等符合要求。晾饭台高度应至少离地面50cm。蒸馏冷却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一般用高纯锡、铝、不锈钢材料制作。贮酒容器不得使用镀锌、聚氯乙烯、聚苯乙烯容器,一般使用酒海、陶土罐(坛)、不锈钢罐。4.2.3 设备、工器具、管道应保持清洁。4.3 原辅料4.3.1 采购应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供应商采购原辅料。建立原辅材料采购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

9、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4.3.2 要求4.3.2.1 基本要求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不得添加药品或只允许在保健食品中使用的中药材;不允许使用食用酒精勾调;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物质。4.3.2.2 粮谷类原料应符合GB 2715、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其中大米的碎米指标不作要求。4.3.2.3 酒曲应符合相应的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3.2.4 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和国家有关标准法规的要求,

10、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4.3.2.5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4 生产工艺规程以用大米作为原料采用半固态发酵工艺的小曲酒为例,其他生产工艺的固态法白酒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参照执行。4.4.1 基本工艺流程原料处理蒸煮摊晾加曲(自制或外购酒曲)糖化发酵蒸馏基础酒(原酒)贮存勾兑或不勾兑成品灌装4.4.2 制曲4.4.2.1 所有培养器皿、培养容器、设备、工器具、培养物质使用前,应严格消毒灭菌。4.4.2.2 菌种保藏应满足低温、干燥和缺氧的条件。4.4.2.3 种曲培养:选择保藏良好的菌种在无菌条件下进行接种。已退化、变异、污染的菌种,应进行分离、优选、复壮,或购置

11、新菌种。经过适当的温度培养和干燥后,可作为生产种曲。4.4.2.4 酒曲培养:将粉碎好的米粉等原料制成大小合适均匀的小坯块,裹好种曲后入发酵房培养,控制适当的温度和发酵期。4.4.2.5 经烘房干燥后为成品酒曲,外观要求为淡黄色或黄色,质地疏松,表皮皱,无异味。具有符合生产要求的糖化力和发酵力。4.4.2.6 成品曲不得露天存放,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地方。4.4.3 原料处理大米用5060温水浸泡1h。4.4.4 蒸煮根据原料的质地、软硬程度、水分控制蒸煮时间。蒸熟的饭粒要求熟而不粘,粒粒饱满,不产生夹生饭和烂饭。4.4.5 摊晾、拌料加曲将蒸熟的饭团搅散扬晾,鼓风或自然冷却至3637后

12、加入原料量0.8%1%粉碎好的酒曲粉拌匀。4.4.6 糖化将拌匀后的饭料倒入饭缸内,缸中央挖一空洞进行培菌和糖化,待品温下降到3032时,盖好缸盖,培菌糖化。经2022h后,品温升至37左右为最好,若品温过高,可采取倒缸或其他降温措施。品温最高不得超过42,糖化总时间为2024h。4.4.7 发酵培菌糖化约24h后加水拌匀,使品温约为36(夏季一般为3435,冬季3637),加水量为原料量的120%125%。发酵67天,注意发酵温度的调节。4.4.8 蒸馏4.4.8.1 将待蒸的酒醅倒于蒸馏锅中进行蒸馏,加入上一锅的酒尾,装锅量不宜超过蒸馏锅容量的70%。初馏出来的酒头单独接取倒入酒缸中,若

13、酒头呈黄色并有焦气和杂味等现象时,应将酒头接至合格为止。酒尾单独接取掺入下一锅复蒸。4.4.8.2 蒸馏应严格掌握缓火蒸馏、掐头去尾、量质摘酒、大气追尾等措施。4.4.9 贮存4.4.10 半成品、基础酒(原酒)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环境中,贮存条件应符合相关工艺要求和消防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合存放。4.4.11 原酒贮存过程中,应对每罐(缸)原酒标识原酒名称、酒度、生产日期、编号等信息,以确保原酒信息的可追溯性。4.4.12 勾兑4.4.13 将已选定的若干罐(缸)酒,根据各罐(缸)酒的酒精度,分别按预调成品酒的酒精度和预调总量计算好各坛酒的用量,然后混入勾兑

14、罐中,搅匀后取样品尝和检测酒精度。4.4.14 应对每罐(缸)勾兑好的酒标识名称、酒度、生产日期、编号等信息。4.4.15 灌装4.4.16 灌装工具、容器应洁净,灌装量应符合要求。灌装好的产品,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压盖(封装),以免产品受污染。4.4.17 对灌装操作进行记录,记录灌装时间、灌装量、灌装人等。5 管理要求5.1 质量管理制度5.1.1 酒坊应有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面质量管理。5.1.2 应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涉及:生产环境要求、人员要求、设备使用、物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内容。5.2 人员管理与培训5.2.1 应具有满足需要的熟悉白酒生产基本知识及加工工

15、艺的人员。5.2.2 从事生产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持有有效健康证明方可进行生产。5.2.3 生产人员在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鞋、口罩,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抽烟、饮食、随地涕吐或其他有碍生产操作和卫生的行为。5.2.4 非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应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5.2.5 酒坊应定期内部或外送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白酒生产理论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培训应有记录,并存档。5.3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应制定生产和卫生操作规程,由专人负责管理,生产过程应做好记录。5.4 检测与质量控制应配备一定的检验设备(如酒精计等),对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检测。5.5 销售管理产品应做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数量、销售时间、购货商名称、购货商联系方式等,便于质量追踪。6 标签标示要求应在食品包装上如实标明食品名称、成份或者配料、白酒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标明“食品小作坊”字样和生产日期、保质期(酒精度10%vol的白酒可不需标示保质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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