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2022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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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应急管理局2021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应急管理局2021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责任,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安监总政法2034号)及2021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结合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和我区实际,特制定2021年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一、执法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二、检查时间 2021年1月1日起至12月底。不定期,次数不定。三、检查范围 区行政区域内 四、检查对

2、象 全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 五、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六、执法检查内容 1、各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 2、各单位是否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各单位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各单位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以及危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是否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

3、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5、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6、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8、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9、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否对承包单位、

4、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1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是否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否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是否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 1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安全设备是否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12、是否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是否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1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是否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确、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14、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其它违法行为。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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