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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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应收账款考核管理办法(讨论稿)为有效促进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特制定此应收账 款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加强公司营销中心的应收账款管理,重点落实对应收账款的清收力度, 确保达到收款条件的应收账款有人管、有人收、有措施,对于确实存在一些 问题的应收账款要及时反馈信息,以便采取各种应对措施,避免和减少坏账 的发生。二、考核内容应收账款重点考核账龄、金额及规范性,考核对象为直接业务人员和所 属部门负责人以及清欠管理相关人员。1、账龄应收账款的账龄按同一业务单位最后一笔业务确认日的次月算起,按类 似“先进先出”法确定账龄,按月滚动管理。对没有按照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划分标准进行划分,以及不能

2、按时进行 账龄累计结转的,造成应收账款账龄划分错误或混乱,每发现一笔,对所属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账务管理责任人罚款100元;对于账龄接近2年的应收账款,由于账龄管理混乱,没有及时采取有 效措施,造成应收账款催收时效过期、丧失诉讼时效的,对业务责任人罚款500元,部门负责人处罚300元,账务管理责任人罚款 200元。2、余额(1)1年以内的,要求按照重点客户、一般客户分类。主要考核在产品完 工交货后,余款和质保金的及时催收,所属部门要加强管理,特别注意收款、 催款时效,必要时应采取法律手段。对于账龄为1-2年的应收账款余额,重点监控,每增加 10%,对业务责任人处罚增加额的1%,每增加一笔,

3、对部门负责人处罚200 元;对于账龄由 1-2 年转为 2-3 年的应收账款,每增加一笔,处罚业务责任人 2000 元,相关部门责任人500 元;另外,对于账龄由 1-2 年转为 2-3 年的应收账款,责任部门和相关业务人员不闻不问,造成应收账款丧失诉讼时效的,加重处罚,每增加一笔,处罚责任人4000 元,处罚部门负责人2000元;对于 3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要求各部门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以清理和催收,只能降低,不能上升,如果出现上升,按增加额的%为起点,处罚责任单位,账龄越延长,处罚比例越大,按年1%递增。3、规范性对于单笔金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大额应收账款,由于部门管理松散、业务人员催收不力

4、造成账龄增长,可能形成呆账、丧失追索权利的,除按照上述余额考核的有关条款处罚外, 再按单笔大额应收账款余额的1%处罚相关部门负责人。业务人员应随着销售收入的确认,应收账款的形成,全程负责按期收回货款,造成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甚至造成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除责成其继续追索外,处罚 1000 元;并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进行行政处理和追究法律责任。业务人员由于工作调整,未办理业务交接或虽然办理了业务交接,但交接不彻底,造成新业务人员催收因资料不全、业务不清无法正常催收欠款的,除责成尽快全面移交外,处罚移交业务人员 1000 元,每笔应收账款不允许产生管理空档,否则罚款500 元。 由于对应收账款工

5、作管理不力,造成应收账款整体上升,其中:账龄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上升30%罚款3000元, 1 2 年上升20%罚款3000元,23 年上升5%罚款3000 元。 (与上述考核处罚不再累计)三、奖励政策根据收回应收账款账龄,回款方式及难易程度,分别以不同比例奖励, 具体见下表:帐龄回款方式提成比例(含活动费)3年以内收回现款、承兑、顶帐结算参照清欠比例固定提取让利处理的按让利后回款金额顶帐处理的按协议金额有质量问题的区分回款性质按清收额需要与用户核实和办理有关手续的, 按提供有效凭证金额34年收回现款的按回款额10%让利处理的按让利后回款金额10%顶帐处理的按协议金额10%有质量问题的区分回款性

6、质按清收额15%需要与用户核实和办理有关手续的, 按提供有效凭证金额%45年收回现款的按回款额20%让利处理的按让利后回款金额15%顶帐处理的按协议金额15%有质量问题的区分回款性质按清收额15-20%需要与用户核实和办理有关手续的, 按提供有效凭证金额%5年以上收回现款的按回款额30%让利处理的按让利后回款金额20%顶帐处理的按协议金额20%有质量问题的区分回款性质按清收额20-30%需要与用户核实和办理有关手续的, 按提供有效凭证金额%对于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出现经济困难等特别难以催收的已形成呆滞 坏账的应收账款的,若清收账款,经研究确认后,按单笔单独进行特殊奖励 四、与法律程序的衔接责任部门要把需要采取法律程序追索欠款的信息及时通报清欠办。清欠 办要针对各单位上报的可能形成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进行分析、研究,并提 出建议,经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按照法律程序组织清欠。因信息提供不及 时,导致应收账款超过法律时效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五、考核程序及其他1、考核基数:按2016年9月20日应收账款台账所显示余额数、账龄 为准。2、按季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清欠办提供数据,财务部进行核算,公 司总经理批准并监督执行。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公司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 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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