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债务转让后本案中债权人能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1].docx

上传人:来看看 文档编号:83399 上传时间:2018-11-07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7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债务转让后本案中债权人能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债务转让后本案中债权人能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债务转让后本案中债权人能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债务转让后本案中债权人能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债务转让后本案中债权人能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债务转让后本案中债权人能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债务转让后本案中债权人能否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1].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转让合同:债务转让后本案中债权人能否向原债务人 主张权利1 特征码 YkzCslABhyBrerqbaNjG 案情: 胡某、杨某系夫妻,2002 年 4 月,俩人向龙海公司借人民 币 5 万元,并出具借条。2003 年 3 月,杨某向龙海公司提出, 要求将其 5 万元债务转给第三人林某,由林某负责归还,同时 林某也就该 5 万元借款出具了一张借条给龙海公司,当日,林 某还归还龙海公司本金 1 万元,利息 4800 元。但杨某未将原借 条收回。后因林某未归还剩余借款,龙海公司起诉胡某、杨某, 要求归还 4 万元借款及利息。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龙海公司同意将此债务转让给林某,收下

2、了林某出具的新的 5 万元借条,并收到过林某归还的 1 万元本 金和 4800 元利息,债务转让已经成立。龙海公司取得了向林某 主张 5 万元债权的权利,同时失去了再向胡某、杨某主张原债 权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未办理未书面办理债务转让手续, 胡某、杨某又未将原借据从龙海公司收回,无法认定债务转让 关系成立,龙海公司仍有权向胡某、杨某主张原债权。 第 2 页 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未办理书面的债务转让 手续,但龙海公司接受了林某出具据的借条和部分还款,债务 转让关系成立。因杨某未将原借条收回,本案属于合同义务部 分转移,龙海公司仍有权向胡某、杨某主张原债权。 评析: 本案是一起

3、典型的债务转让纠纷案件,争议焦点是债务转 让是否成立以及原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免除。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 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义务转移 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义务转移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 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如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 人取代债务人的合同地位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向债权人履行合 同义务。二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这种形式的 特点在于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合同义务的协 议,并不由此成为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是自愿替代债务人 履行合同

4、。因此,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是指狭义上的合同义 务转移,即债务承担的情况,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不是法律规定 的合同义务转移。 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来说,又包含着两 种形态,一是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 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 第 3 页 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 责的债务承担” 。二是合同义务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通常被称为 “并存的债务承担” ,是指原有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有合同关系, 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债权人 承担合同义务。无论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 要有转让债务

5、的协议,而且协议必须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转 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生效。这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是债 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 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如何确定债务转让是否成立以及债务转让属于何种类型, 关键应看各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看当事人的合意。本案各方 当事人并未就债务转让事宜订立书面协议,各方意思表示不甚 明确,因此增加了案件认定的难度。 龙海公司接受林某的借条和归还的部分本息,究竟是债务 承担,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转移是否成立。笔者认为, 林某出具借条、龙海公司接受林某的借条,就证明双方建立了 合同关系,存在转让合同义

6、务关系,林某由此成为合同的当事 人。因此,林某出具借条和归还的部分本息不符合第三人代为 履行的特点,本案应为债务承担,适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 定。对债务转移是否成立问题,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人与债权 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无法认定债务转让关系 第 4 页 成立。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从债权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来看,龙 海公司接受林某的借条和归还的部分本息,应当认为当事人达 成了协议。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讲,债务人对上述债务转移也无 任何异议,故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 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认定债务转让成 立,更加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债务

7、转 让成立与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并不是同一回事情。 那么龙海公司接受林某的借条和归还的部分本息,是否意 味着放弃对胡某、杨某的追索权。笔者认为,上述行为不能当 然证明龙海公司放弃了再向胡某、杨某主张原债权的权利。从 债权人的角度看,龙海公司接受林某的借条目的就是为了更好 地实现债权。在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的前提下,增加一个 承担债务的第三人,他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更能保 证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原债务人是否继续承担债务约定不 甚明确的情况下,没有债权人的同意,认定债务人脱离原债务 关系,有损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不符合债权人订立债务转移 协议的目的。从债务人的角度看,杨某也没有明确表示,林某 出具借 第 5 页 借条后其不再承担还款责任,而且杨某并未从龙海公司收回原 借据,或者要求被申请人出具原借款已还清证明,其行为也反 映出愿意继续承担债务的意思。因此,本案各方当事人达成的 转让债务协议,应当是合同义务部分转移,即“并存的债务承 担” ,而不是合同义务全部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即胡某、 杨某并没有脱离原有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林某加入到债务关 系,与胡某、杨某一起共同向龙海公司承担债务。因此,胡某、 杨某并不能免除债务承担。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合同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