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转让合同-歧化松香新工艺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例与评解[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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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转让合同:歧化松香新工艺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例与 评解1 特征码 CxvUjKTyVxZKOSjMKJzt 上诉人(原审被告) 广西西大科华高科技公司(简称西大科华 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松脂厂(简称 容县松脂厂) 一审法院及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1)玉中经初字第 110 号 二审法院及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01)桂经终字第 281 号 案 情 一、起诉与答辩 原告容县松脂厂诉称,1995 年 5 月 3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 了一份技术转让及设计合同书 ,约定被告向原告有偿转让歧 化松香新工艺技术,转让价款为总设计

2、款 80000 元,技术转让 费 150000 元。被告提供技术保证,帮助原告建立年产 3000 吨 歧化松香车间,并建立相应的高活性催化剂车间。被告保证原 告运用所转让的技术生产歧化松香,在试产开始三个月内达到 合同所规定的经济指标、技术指标,签订上述协议书后,原告 第 2 页 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及设计费 15 万元给被告,按期完成项 目土建设计及施工,并根据被告方技术指导人员张运明教授指 导,对非标设备的加工和通用设备、管件、阀门、电器及仪表 等组织订货、购进和组织安装,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在被告 方指导下,该项目在 1996 年底至 1997 年间进行了八次试产, 但均无法达到合同约

3、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这完全是由被 告方设备选型购买和设计安装等一系列问题错误及生产工艺技 术不成熟造成的,给原告方造成惨重的损失,其中原告按被告 方指定购买和加工的管件、阀门、电器等价款为人民币 373 万 元。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技术转让费 15 万元给原告,按购进价收 购原告用于本项目所有设备价款 373 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西大科华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按技术转让和设计合 同书约定履行了义务,我公司已经将歧化松香工艺技术资料及 图纸交给原告,并派出张运明教授在原告处常驻,负责技术指 导、员工技术培训等,原告实施我公司转让的歧化松香新工艺 技术达到合同要求,该项目实施中的试产是成功

4、的,试产中产 生的产品质量是可靠的,用户是满意的,原告认为我公司转让 的技术不成熟,试产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指标缺乏事实依据,不 能成立;技术转让合同中的经济技术指标是指投产三个月内应 达到的指标,因原告根本没有投产,所以不存在达不到合同约 定的经济质量指标的问题。 第 3 页 二、一审查明的事实 1995 年 5 月 3 日,原告(委托设计方及受让方、甲方)与 被告(设计及转让方、乙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 及设计合同书 ,合同约定乙方将广西大学张运明教授的发明成 果“歧化松香新工艺技术”有偿转让给甲方。一、乙方提供技 术保证,帮助甲方建立年产 3000 吨的歧化松香生产车间,并建 立相应

5、的高活性催化剂车间(含三废处理设施,以年生产 200 天计)甲方运用乙方转让的技术生产歧化松香,乙方确保在投 产三个月内其经济指标要求达到:(1)每吨歧化松香耗松香 1.042 吨(或粗松香 1.3 5 吨) ;(2)每吨歧化松香耗溶剂 0.025 吨;(3)钯的回收率90;(4)每吨歧化松香耗钯 量:8g;(5)日产歧化松香 15 吨。产品质量技术指标达到 或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歧化松香专业标准 ZBB7200284,其等 级,一级品率达到 98以上。二、甲方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抓 紧项目前期工作,落实资金;为项目设计提供现有公用工程、 场地、设备及完成土建施工任务。按乙方设计要求完成非标设 备

6、的加工和通用设备、管件、阀门、电器及仪表等的订货和组 织安装(如需更改订货规格,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重要设备 及阀门的订货由双方协商确定生产厂家,甲方不得单方决定, 否则,如因设备问题而产生的一切技术后果,乙方概不负责) ; 关键性原材料及制造催化剂有关的原料,乙方必须保证来源充 足,甲方原则上按乙方指定的国内企业购买,如需修改应事先 第 4 页 征求乙方意见;在项目实施期间,积极配合,协助乙方的工作, 提供乙方到甲方处工作所需的食宿及差旅费。三、乙方承担的 义务与责任。包括向甲方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技术 总负责者,承担本项目全部工艺、设备以及自控、电气、供排 水、供汽(气)方面的设计

7、,提供相应说明书及有关流程图、 平立图、布置图、管道安装图、设备安装图等;向甲方提供工 艺技术说明图、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催化剂制备与回收资料 (主要是钯的回收与利用) 、产品、半成品检验及分析方法等技 术资料,并对操作及分析人员进行现场讲课与培训。保证试产 成功,产品的经济及技术指标达到合同要求;试产达标后五年 的生产过程中,仍负有生产技术指导服务的责任。甲方应支付 乙方歧化松香项目总设计费 8 万元和技术转让费 15 万元。该项 目验收标准按合同所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验收单位与专家 由双方协商确定。在风险责任的承担,如由于乙方提供的技术 不成熟,在化工试产一个月内(第一期投料不超过四次)

8、,产品 质量指标达不到要求,乙方可在 30 天内调整条件,进行第二次 投料四 四次,以求成功,若此时间内非技术问题仍无法达到要求时, 第 5 页 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试产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逾 期不成功,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技术转让费等费用,并按购 进价收购甲方用于本项目的所有设备。如本项目在合同生效两 年内,由于甲方原因不能试车投产,则乙方认为甲方自动放弃 本项目计划的实施,乙方将不参加以后的试车,也不退还已收 到的任何费用。甲方如因违反技术操作及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管 理方面的原因,造成合同指标达不到时,乙方也不承担任何责 任。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于 1995 年 6 月 1 日、12

9、 月 6 日向 被告支付款共 15 万元,作为歧化松香项目转让费及设计费。原 告还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土建设计及施工 并购买了用于歧化松香项目的非标设备和通用设备、管件、阀 门、电器等,该批机械设备经本院组织双方核对确认,购进价 为 1923373.49 元。原告方还按照被告方设计要求完成了设备的 安装,并为被告方派驻厂的指导人员提供了食宿条件及差旅费 用。被告方向原告提供了“以松脂为原料制歧化松香的方法” 的设计说明书,第三届中国专利新技术新产品博览会银奖的证 书歧化松香项目工艺设计说明书、车间平面布置图、设备装配 图、催化剂车间工艺图纸等图纸,经查,原被告双方在技术转 让合

10、同中约定的转让是“以松脂为原料生产歧化松香的方法” , 但被告为原告设计的及试产中所使用的技术是“以松香为原料 生产歧化松香的方法” 。在被告方指导下,原告在 1996 年 12 月 20 日至 21 日、 1996 年 12 月 26 至 27 日、 1997 年 5 月 25 第 6 页 日至 26 日、1997 年 6 月 5 日至 7 日、1997 年 9 月 5 日至 12 日、 1997 年 10 月 21 日至 27 日、1997 年 11 月 27 日至 28 日、1997 年 12 月 9 日至 10 日原告方共进行了八次试车试产,在试产过 程中作了四次催化剂回收,在 199

11、7 年最后一次试车中,由于过 滤机爆裂、堵塞,试车无法进行下去。在试车中双方均未委托 过有关部门对产品进行检验。原告方自 1998 年起曾多次给被告 方去函,认为试车试产不成功,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经济、技 术指标,其造成的原因是被告设备加工选型不当及管道布置不 合理造成的,要求被告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重点解决过 滤机、溶剂槽、催化剂回收设备、工艺设备的技改、维修等问 题和资金投入问题,解决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问题。被告方认 为歧化松香项目经过化工试车及生产证明是成功的,导致试车 停止是由于原告方操作上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不同意原告方的 要求。由于双方协商不一致,原告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一审

12、判决理由和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及设计合同 书 ,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规定, 属于有效合同。原告已按照技术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包括按 照被告方要求,完成项目土建施工,完成非标设备的加工和通 用设备、管件、阀门、仪表的订货和安装,购买关键性原材料 及制造催化剂的有关原料及配合、协助被告工作,提供被告方 工作人员到原告处工作所需的食宿及差旅费等,被告方辩称原 第 7 页 告不按其指定购买设备而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依法不予采 纳。被告方应承担举证证明试车、试产成功的责任,由于被告 不能提供此方面的证据而且不愿意垫付重新试产所需费用,导 致无法进行试产

13、鉴定,而原告已提供有关证据证明歧化松香项 目生产能力无法达到设计要求,及对产品的质量检验末达到合 同约定的指标,因此应认定双方对歧化松香项目的试车、试产 未成功。被告以广西日报的一篇报道证明该项目已在 1996 年 12 月 20 日试产成功,因该报道并非原告方作出,没有得到 原告认可并且与查明的事实不一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 辨称合同中约定的经济、质量指标是在投产三个月内应达到的 指标,因原告根本没有投产,所以不存在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经 济技术指标的问题无事实依据,依法不予采纳。原告自 1996 年 12 月至 1997 年 12 月间进行了 8 次试车试产,其时间与次数 均已超过了合同中

14、所约定的试车试产次数,而试车、试产未取 得成功,试车试产是在被告方指导下进行,而被告不能提供证 据证明原告不按其要求上设备,并且没有对原告在试车、试产 中的操作行为提出过任何异议,因此应认定试车、试产失败的 原因是由于被告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造成的,被告应按合同约 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取的歧化松香 项目设计费,技术转让费共 15 万元,按购进价收购原告购进的 用于歧化松香项目的设备合法有理,应予支持。被告提供的专 利证书不能证明该技术在工业生产中是成功的,均不应采纳。 第 8 页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

15、四十条第 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二 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广西西大科华高科技公司退还原告 容县松脂厂技术转让费、设计费 15 万元;二、被告广西西大科 华高科技公司支付原 告容县松脂厂用于购买歧化松香项目设备的价款共 1923373.49 元;三、在被告广西西大科华高科技公司履行第二项义务后, 原告容县松脂厂所购进的用于歧化松香项目设备归被告所有, 由被告自行拆除运走,所需拆运费用由被告负担。 四、上诉与答辩 西大科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判决书认为: “被告方应承担举证证明试车、试产成功的责任” ,如此分担举 证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试车、

16、试产是否成功, 所转让的技术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应经过验收,以专家 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根据。我公司不负有证明试车、试产成功的 责任。2、被上诉人认为我方转让的技术不成熟,致其实施失败, 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但却未能提供确切的证据如技术转让项目 第 9 页 验收鉴定书、产品检验书等予以证明。在项目未经验收、产品 未经权威机构检测并出具检验书的情况下,说技术转让成功或 者失败都不科学、不可信。按照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 举证责任制度,既然原告对其主张未能举证确认,法院就应当 判其败诉。3、一审判决认定试车、试产失败缺乏事实依据。本 项目虽然未经鉴定、验收,但从被上诉人提供给法院的部分试 车记录

17、、检测记录看,试车、试产是成功的。1996 年 12 月 20 日第一次投料试产,就生产出了歧化松香,按国家标准衡量的 各项技术指标均为特级。此后又试产了 38 锅,均产出了歧化 松香,且大多为特一级产品。部分产品技术指标未达一级、特 级标准,也是被上诉人管理混乱,操作人员操作失误及所采购 设备、阀门及仪器质量低劣所致,与上诉人转让的技术本身无 关。4、任何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结论,都应当以专家鉴定结论 为依据,原审法院在无专家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妄下断语,实在 不能让人信服。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分担举证责任错误,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 人承担。 被上诉人容县松脂

18、厂答辩称:1、合同签订后,我方已完全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而上诉人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 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将未经过中试、不成熟的技术转 让给我方,使原经济状况一直很好的我厂现基本处于停产状态, 工人发不出工资,损失极其惨重。我方按照上诉人方指定购买 第 10 页 的设备、管件、阀门、电器等花费 373 万元,土建及试产时所 耗关键性原材料、开办费等投入约 250 万元,合计为该项目直 接投入资金达 600 多万元。直接、间接损失共计 880 万元。 2、本案项目前后经过 8 次试车试产,均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各 项经济、技术指标。对此,双方都有试产的指标记录,但没有 任何一份记录能

19、表明所转让技术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经济、技 术指标。即便是上诉人二审庭审时提供给法院的“试车(试产) 产品质量化验汇总”也表明化工投料试车一级品率仅为 41, 不合格率为 46.2,与合同约定的指标相差甚远。上诉人称试 车、试产成功,完全与事实不符。3、试车、试产失败,完全是 由于上诉人设备选型购买和设计安装等一系列问题错误及生产 工艺技术不成熟造成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二审查明的事实 案经二审审理查明:1995 年 5 月 3 日,上诉人西大科华公 司与被上诉人容县松脂厂经协商,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及设 计合同书 ,该合同约定:一、项目内容与要求

20、。西大科华公司 将广西大学张运明教授的发明成果“歧化松香新工艺技术”有 偿转让给容县松脂厂。由西大科华公司提供技术保证,帮助容 县松脂厂建立年产 3000 吨的歧化松香生产车间,并建立相应的 高活性催化剂车间(含三废处理设施,以年生产 200 天计) 。容 县松脂厂运用西大科华公司转让的技术生产歧化松香,西大科 第 11 页 华公司确保在投产三个月内其经济指标要求达到:(1)每吨歧 化松香耗松香 1.042 吨(或粗松香 1.3 5 吨) ;(2)每吨歧化 松香耗溶剂 0.025 吨;(3)钯的回收率90;(4)每吨 歧化松香耗钯量:8g;(5)日产歧化松香 15 吨。产品质量 技术指标达到或

21、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歧化松香专业标准 ZBB7200284,特级、一级品率达到 98以上。二、容县松脂 厂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包括抓紧项目前期工作,落实资金。为 项目设计提供现有公用工程、场地、设备及原材料有关参数。 按西大科华公司提供的条件,完成项目的土建设计及土建施工 任务。按西大科华公司设计要求完成非标设备的加工和通用设 备、管件、阀门、电器及仪表等的订货和组织安装(如需更改 订货规格,须事先征得西大科华公司同意。重要设备及阀门的 订货由双方协商确定生产厂家,容县松脂厂不得单方决定,否 则,如因设备问题而产生的一切技术后果,西大科华公司概不 负责) 。关键性原材料及制造催化剂有关的原料,西大

22、科华公司 必须保证来源充足,容县松脂厂原则上按西大科华公司指定的 国内企业购买,如需修改应事先征求西大科华公司意见,并在 小釜上试验,证明可用后方得订货,否则西大科华公司不承担 由此产生的 第 12 页 一切技术后果。在项目实施期间,积极配合,协助西大科华公 司的工作,提供其到容县松脂厂工作所需的食宿及差旅费。认 真挑选操作及化验人员,并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教育与培训。三、 西大科华公司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包括向容县松脂厂提供可行 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技术总负责者,承担本项目全部工艺、 设备以及自控、电气、供排水、供汽(气)方面的设计,提供 相应说明书及有关流程图、平立图、布置图、管道安装图、设 备

23、安装图等图纸一式八份。向容县松脂厂提供工艺技术说明图、 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催化剂制备与回收资料(主要是钯的回收 与利用) 、产品、半成品检验及分析方法等技术资料,并对操作 及分析人员进行现场讲课与培训。保证试车、试产成功,产品 的经济及技术指标达到合同要求。试产达标后五年的生产过程 中,仍负有生产技术指导服务的责任。四、技术转让费及支付 方式。容县松脂厂应支付给西大科华公司歧化松香项目总设计 费 8 万元和技术转让费 15 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容县 松脂厂在合同签章生效后 15 天内支付 4 万元给西大科华公司; 容县松脂厂在收到西大科华公司的歧化松香新工艺有关资料 (含可行性研究报告、

24、主车间的工艺设备图纸资料等)后 15 天 内支付 4 万元给西大科华公司;容县松脂厂在收到西大科华 公司的歧化松香催化剂制备车间图纸及有关资料后 15 天内支付 5 万元给西大科华公司。容县松脂厂在本项目试车成功、经 第 13 页 验收达到技术转让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后,15 天内将余款 10 万元一次性付清。五、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标准按合同所规 定的经济、技术指标,验收单位与专家由双方协商确定。六、 风险责任的承担。1、如由于西大科华公司提供的技术不成熟, 在化工试产一个月内(第一期投料不超过四次) ,产品质量指标 达不到要求,西大科华公司可在 30 天内调整条件,进行第二次 投料四次,以求

25、成功。若此时间内非技术问题仍无法达到要求 时,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试产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逾期不成功,西大科华公司应退还容县松脂厂支付的技术转让 费等费用,并按购进价收购容县松脂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设备。 2、如本项目在合同生效两年内,由于容县松脂厂方原因不能试 车投产,则西大科华公司认为容县松脂厂自动放弃本项目计划 的实施,西大科华公司将不参加以后的试车,既不承担任何责 任,也不退还已收到的任何费用。3、容县松脂厂如因违反技术 操作及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合同指标达不 到时,西大科华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签订后,西大科华公司依合同约定向容县松脂厂提供 了歧化松香项目

26、工艺设计说明书、车间平面布置图、设备装配 图、催化剂车间工艺图纸等图纸,并委派广西大学张运明教授 等技术人员进驻容县松脂厂负责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容县松 脂厂也依合同约定向西大科华公司支付了设计费及技术转让费 共 15 万元,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土建设计及施工, 第 14 页 为西大科华公司派驻松脂厂的技术人员提供了食宿条件及差旅 费用。用于歧化松香项目的非标设备和通用设备、管件、阀门、 电器及仪表等,有部分是依合同约定按照西大科华公司的指定 购买,有部分是容县松脂厂事先没有征得西大科华公司的同意 自行购买,但之后所有的设备均在西大科华公司的技术人员的 指导下安装完毕,大部分设备安装验

27、收记录上均有张运明教授 “符合设计要求”的认可。 为使歧化松香项目按质按量尽快建成,容县松脂厂与张运 明教授于 1996 年 3 月 28 日签订了一份聘任合同书 ,由容县 松脂厂聘请张运明教授为该厂的技术顾问兼厂长助理,负责歧 化松香项目开发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安排各专业工作的配 合,制定并落实进度,研究并解决各有关技术问题,对歧化松 香项目资金使用有监督权,对有关技术问题有决定权,对开发 办公室人员有工作分配权。张运明教授的工资为年薪 1.2 万元, 任期从 1996 年 3 月起至 1996 年 12 月底止。张运明教授决定尽 最大努力促使歧化松香项目在 96 年 9 月底前进行化工试

28、车,10 月底前拿出合格产品。 此后,在西大科华公司指导下,容县松脂厂在 1996 年 12 月 20 日至 21 日、 1996 年 12 月 26 至 27 日、 1997 年 5 月 25 日至 26 日、1997 年 6 月 5 日至 7 日、1997 年 9 月 5 日至 12 日、1997 年 10 月 21 日至 27 日、1997 年 11 月 27 日至 28 日、 1997 年 12 月 9 日至 10 日共进行了八次化工投料试车,在 1997 第 15 页 年最后一次试车中,由于过滤机爆裂、堵塞,试车停止。在试 车中双方均未委托过有关部门对产品进行检验,在二审庭审中, 根

29、据容县松脂厂厂方自检提供的数据,第一、二次试车生产出 的歧化松香各项技术指标达虽达到合同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歧化松香专业标准 ZBB7200284,但此后六次试车生产出的产 品技术指标均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容县松脂厂自 1998 年 起曾多次给西大科华公司去函,认为试车试产不成功,未能达 到合同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造成的原因是西 大科华公司设备加工选型不当及管道布置不合理造成的,要求 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重点解决过滤机、溶剂槽、催化 剂回收设备、工艺设备的技改、维修等问题和资金投入问题, 解决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问题。西大科华公司认为歧化松香项 目经过化工试车及生产证明是成功的,导

30、致试车停止是由于容 县松脂厂方所购设备质量低劣及操作、管理上的原因造成,不 同意容县松脂厂的要求。双方协商不一致,容县松脂厂遂诉至 法院。 一审法院为查清歧化松香项目技术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产 品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曾要求双方重新组织试产进行鉴定, 第 16 页 因双方均不同意垫付重新试产的费用,故鉴定无法进行。现设 备由于长期不使用,实际已经报废,已无法再组织专家鉴定。 六、二审判决理由和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试车试产是否成功举证责任的 分担及试车试产是否成功? 根据 1998 年 6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 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11 条之规定, “案件的同一

31、事实, 除举证责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 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 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 。就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而言,受让方容县松脂厂只需举证证明西大科华公司转让的技 术经重复试验未达到预期效果,工业性试验失败,转让的技术 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即已完成其举证责任。西大科华 公司作为技术转让方,掌握所转让技术的原理、设计和工艺, 并负责技术指导、设备安装、人员培训等,张运明教授还受聘 为该厂的技术顾问兼厂长助理,负责歧化松香项目开发办公室 的日常工作,对歧化松香项目资金使用有监督权,对有关技术 问题有决定权。西大科华公司应

32、承担举证证明试车试产成功的 责任。在容县松脂厂已举证证明试车试产不成功的情况下,西 大科华公司应提供试车试产成功的证据以推翻容县松脂厂提供 的证据。西大科华公司现仅提供实验室小试成功的证据,无法 提供工业性试验成功及转让技术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等证 第 17 页 据,不足以推翻容县松脂厂所举证的事实,故对容县松脂厂所 举证的事实应予以认定,试车试产不成功。 西大科华公司上诉称试车、试产是成功的,部分产品未达 技术指标的责任在于容县松脂厂管理混乱、操作人员操作失误 及所采购设备质量低劣所致,与转让的技术本身无关。技术包 括工艺与设备,西大科华公司作为技术转让方,不仅应对工艺 负责,也应对设备负

33、责, 技术转让及设计合同书第 2 条约定: “设备、管件、阀门、电器及仪表等的订货和组织安装须事先 征得西大科华公司同意,重要设备及阀门的订货由双方协商确 定生产厂家,容县松脂厂不得单方决定” ,这一约定对西大科华 公司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项目实际实施中,西大科华 公司既行使了权利,也履行了义务,包括对设备的选型购买和 设计安装的指导,对容县松脂厂操作人员的培训与指导。既便 容县松脂厂操作人员操作失误,也不能完全排除西大科华公司 在技术培训与指导方面可能存在失误。关于设备,虽然有部分 是容县松脂厂不按指定或事先没有征得西大科华公司的同意自 行购买,但之后所有的设备均在西大科华公司的技术人

34、员的指 导下安装完毕,大部分设备安装验收记录上均有张运明教授 “符合设计要求”的认可,且西大科华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曾对 设备提出过异议,应视为西大科华公司事后对设备进行了认可。 西大科华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容县松脂厂在管理上是 如何混乱以致技术转让不成功、容县松脂厂人员在试车试产中 第 18 页 违反了何种操作程序及操作是如何失误及所购买的设备未达何 种具体质量指标。故西大科华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责任的承担。 西大科华公司与容县松脂厂签订的技术转让及设计合同 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六 条 “技术

35、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 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的规 定,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本案 现有证据表明,容县松脂厂已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西大 科华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 39 条第 1 款第(2)项 规定:“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保证技术 的实用性、可靠性” 。 技术转让及设计合同书第 3 条也明确 约定,西大科华公司应“保证试车、试产成功,产品的经济及 技术指标达到合同第一条第 3、4 项的要求” 。依双方合同约定, 西大科华公司不仅应保证试车、试产成功,还应保证

36、容县松脂 厂按约定的方式实施技术达到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工 业项目一般须经过十个阶段:建设前期准备,工程开工,施工, 生产准备,预试车,化工投料试车,满负荷试车,生产考核, 竣工验收,投产。本案技术转让项目顺利经过了建设前期准备、 工程开工、施工、生产准备 第 19 页 、预试车几个阶段,但在化工投料试车阶段中失败。8 次试车、 试产,第一、二次试车的产品技术指标虽达到合同约定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歧化松香专业标准 ZBB7200284,但随后的六次试 车、试产产品均未达到合同约定,说明西大科华公司转让的技 术不成熟、不稳定、经不起重复试验考验,不能认为整个试车、 试产阶段已取得成功。关于经

37、济指标,是指投产三个月内应达 到的经济效益指标,现化工投料试车尚未取得成功,不可能投 产,经济指标也无从谈起。西大科华公司既不能举证证明试车 试产是成功的、产品已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也不能证明 试车试产不成功是容县松脂厂方的责任,应认定技术转让失败 的责任在西大科华公司方。西大科华公司不能保证所转让技术 的可靠性,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 约责任。 技术转让及设计合同书第 9 条约定:“如由于西大科 华公司提供的技术不成熟,在化工试产一个月内(第一期投料 不超过四次) ,产品质量指标达不到要求,西大科华公司可在三 十天内调整条件,进行第二次投料四次,以求成功。若此时间

38、内非技术问题仍无法达到要求时,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试 第 20 页 产时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逾期不成功,西大科华公司应 退还容县松脂厂支付的技术转让费等费用,并按购进价收购容 县松脂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设备” 。根据该条款的约定,正常的 试车时间为一个月内投料不超过四次就应成功,如由于西大科 华公司提供的技术不成熟,产品质量指标达不到要求,可以再 延长一个月试车时间,在此期间内如果是因为技术的原因造成 试车不成功,西大科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无疑义的,如果不 是技术的原因,经双方协商,还可适当延长试产时间,但最长 不超过三个月,如超过三个月仍不成功,西大科华公司应退还 容县松脂厂支付的技术转

39、让费等费用,并按购进价收购容县松 脂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设备。本案合同在实际履行中,双方进 行的 8 次试车、试产前后历时近一年,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 试车次数及时间仍未取得成功。按合同约定,西大科华公司应 退还容县松脂厂支付的技术转让费 15 万元,并按购进价收购容 县松脂厂用于本项目的所有设备。 技术的转让与实施是存在风险的,一项技术只有经过小试、 中试、工业性试验成功后才能保证批量生产的成功。本案技术 只在实验室小试成功,没有经过中试,对此西大科华公司与容 县松脂厂均是明知的,但双方仍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并实施, 造成巨大损失,双方都应为此付出代价。容县松脂厂的实际损 失除技术转让费及购进设

40、备外,还有土建,试产所耗原材料, 开办手续费等损失,但技术转让及设计合同书仅对技术转 第 21 页 让费及购进设备损失有约定,故其余损失应由容县松脂厂自行 承担。而西大科华公司应付出的代价是严格依合同约定,退还 容县松脂厂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并按购进价收购容县松脂厂用 于本项目的所有设备。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 处理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 费 35280 元由上诉人西大科华公司负担。 评 解 本案要点如下: 一、试车试产是否成功的举

41、证责任如何分配? 试车试产是否成功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首要焦点,因此,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尤为重要。我国理论界一般认为,举证责任 包括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行为意义的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所负担的提供证据加以证 明的责任,强调的是当事人举证的行为;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 是指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应 承担的不利后果,强调的是在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处于真伪不 明时,法院如何裁判的问题。不论依据什么样的证明标准,当 事人提供的证据都应当证明其事实主张,才完成举证,一方当 事人完成举证,举证责任才能转移给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不 第 22 页 提供证据或者

42、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情况下,不 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 本案当事人就试车试产是否成功进行的举证属行为意义的 举证责任,对“试车试产是否成功”这一待证事实双方各执一 词,对此,双方应负有相同的举证责任,容县松脂厂作为原告 应先行举证。容县松脂厂主张试车试产不成功,并提供了每次 试车试产的原始记录,法院经审查认为这些原始记录来源合法, 足以证明容县松脂厂的事实主张,容县松脂厂已完成举证。此 时,试车试产是否成功的举证责任应转移给西大科华公司,西 大科华公司主张试车试产是成功的,也举出一些相应的证据, 但所举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试车试产是成功的。据此,法院认定 本案技术转让在试车试产阶段失

43、败。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 题的若干规定第 11 条之规定, “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 任倒置外,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 当事 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 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 ,就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纠纷而言,在容县 第 23 页 松脂厂已举证证明试车试产不成功的情况下,西大科华公司应 提供试车试产成功的证据以推翻容县松脂厂提供的证据。因西 大科华公司仅能提供实验室小试成功的证据,无法提供工业性 试验成功及转让技术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等证据,不足以 推翻容县松脂厂所举证的事实,故对容县松脂厂所举证的事实 应予以认定

44、,试车试产不成功。 一、二审法院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无疑是正确的。 二、谁应当承担本案违约责任? 本案技术转让在试车试产阶段即告失败, 技术转让及设计 合同书已无法继续履行。造成技术转让不成功是由于西大科 华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的履行其义务。 中华人民共 和国技术合同法第 39 条第 1 款第(2)项规定:“非专利技 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 。 双方当事人技术转让及设计合同书第 3 条也明确约定,西 大科华公司应“保证试车、试产成功,产品的经济及技术指标 达到合同第一条第 3、4 项的要求” 。依双方合同约定,西大科 华公司不仅应保证试车、试产成功,还应

45、保证容县松脂厂按约 定的方式实施技术达到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西大科华 公司既不能举证证明试车试产是成功的、产品已达到合同约定 的各项指标,也不能证明试车试产不成功是容县松脂厂方的责 任,应认定技术转让失败的责任在西大科华公司方。西大科华 公司不能保证所转让技术的可靠性,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 第 24 页 反了合同约定。所以,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西大科华公司承 担违约责任是正确的。 三、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对于法官认定案件中的技术事实是很有必要的, 尤其是在不经过技术鉴定就无法分清责任承担的情况下,技术 鉴定显得尤为重要。但并不是所有的技术事实问题都需要经过 技术鉴定后

46、才能认定,有些技术事实已十分明显,无需进行技 术鉴定法官就可以认定的,就没有必要进行技术鉴定。 西大科华公司称:试车试产是否成功,所转让的技术是否 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应经过验收,以专家作出的鉴定结论为 根据。在项目未经验收、产品未经权威机构检测并出具检验书 的情况下,说技术转让成功或者失败都不科学、不可信。任何 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结论,都应当以专家鉴定结论为依据。从 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容县松脂厂已完全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其 合同义务,包括向西大科华公司支付设计费及技术转让费 15 万 元,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完成项目土建设计及施工,为西大科 华公司派驻松脂厂的技术人员提供了食宿条件及差旅费用,按 照西大科华公司的指定购买设备、管件、阀门、电器及仪表等。 而西大科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保证试车试产成功、保证所转让 的技术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一审过程中,一 审法院曾要求双方对本案歧化松香项目重新组织试产进行鉴定, 目的是为查清技术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产品质量是否达到合同 第 25 页 约定。后因双方均不愿意垫付重新组织试产所需费用,鉴定无 法进行。一审法院欲委托鉴定的考虑完全是多余的,因本案技 术转让不成功的事实和西大科华公司的违约的事实是十分明显 的,根本不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所以,二审法院以证据支持的 事实为依据,依据实体法律规范确定了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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