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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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1 特征码 TlFmJNJrWvzeetzccTpY 合同编号:_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让人: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天津市土地管 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 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 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

2、民共和国法律规 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 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_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 第 2 页 _,宗地编号为_,宗地总面积 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 图 。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本条第_项 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 60 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本合 同第五条约定,实地验明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出让 人应当出具交付土地通知

3、书 ,受让人认可并签收。 交付土 地通知书回执由受让人存留,作为登记发证的审查要件。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年, 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 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 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 ,其中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为 人民币大写_万 元整(小写_万元) 。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受让人按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 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 第 3 页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 写_万元整(小写_万元)作为履 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

4、十条 受让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日内,一次性缴付 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大写_万元整(小写 _万元) 。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 60 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 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 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 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 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之日起 30 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 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 使用证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

5、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 证 。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 应符合下列土地使用条件: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 第 4 页 (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 (三)建筑容积率(建筑规模)_: (四)建筑密度:_; (五)建筑限高:_; (六)绿地比例:_; (七)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 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_; ( 二)_ _; (三)_。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_年_月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

6、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 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第十六条 该宗地外部市政公用设施(含供水、排水、燃 气、道路、路灯和绿化)由受让人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部门申 请解决,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如电力、通讯、供热等)由 第 5 页 受让人向有关专业部门申请解决,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 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 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 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 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

7、或设施,使国家或 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 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 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 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 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 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 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 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

8、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 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 第 6 页 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 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 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 权时, 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_项规定之条件: (一)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并

9、经出让 人认定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以上,方可转让。 (二)受让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 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开发建设投资比例认定,应当由受让人委托具有专业审计 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已开发投 资额及完成总投资比例的审计报告。开发投资总额以计划管理 部门的建设投资计划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应当签 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 6 个 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 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

10、文件中载明 第 7 页 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 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 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 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持本合同和 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到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

11、满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 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 1 年向出让 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 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 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获批准的,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 ,并 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 8 页 第二十九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 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

12、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 取得,受让人应当 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 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 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 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三十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 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 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应 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 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一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 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 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

13、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 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48 小时内将事件 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 第 9 页 且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 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0.3向出让人缴纳滞 纳金,延期付款超过 6 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 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 违约造成的其他

14、损失。 第三十四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出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 提供出让土地,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 期 1 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0.3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 6 个月的, 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 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 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五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不 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 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期不得超过 1 年。 除出让人同

15、意外,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时间未动工开 发建设的,出让人将发出履约通知书 ,敦促受让人在规定期 第 10 页 限内开工,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公告;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 日期满 1 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应当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 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 2 年未动工开 发的, 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 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 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 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 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

16、明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 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 号的,应在变更后 15 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 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 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 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 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 第 11 页 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

17、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人民 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 人、受让人各执_份,其余由出让人报备。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页,以中文书写为 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 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 住所: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 电话:_ 传真:_ _ 开户银行:_ 第 12 页 _ 账号:_ 邮政编码:_ 受让人:(章)_ 住所: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 电话:_ 传真: _ 开户银行:_ 邮政编码:_ 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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