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转让合同-附条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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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转让合同:附条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 特征码 VtHhgZGLnZemlvFMxAOC (一)案情简介 甲(女,49 岁)家原有祖传房屋 5 间,坐落于北京海淀区明 光村。甲在北京某郊县工作,房屋由其母亲一人居住。1994 年 5 月甲母迁往某郊县,随甲一块生活。甲母走时将房交与邻居 乙代管和使用。因自己长期不使用,甲与其母商量准备将房卖 掉。邻居乙要求买下。1995 年 2 月,甲和乙请人作中间人,订 立房屋买卖契约。契约写明:房价人民币 30 万元,在 1995 年 内分三次付清;在这一年内买方何时付清房款,卖方何时将房屋 买卖契证交给买方。当时乙交了房价款 5 万元,三个月后

2、又寄 5 万元,尚欠房款 20 万元。甲多次催要房款而未得,甲家也就 未将房屋买卖契证交与乙。其间,乙家继续居住并对房屋进行 多次维修。1997 年 3 月 15 日,甲和其母曾找到乙,要求收回 房屋,退回房款,乙坚决不同意。 1998 年 2 月,海淀区学院 路电影院因扩建需要拆除甲乙争议的 5 间房。电影院与乙达成 协议,以房价 50 万元买下争议之房,甲得知此事后,于同年 6 月以乙房款未交清,房屋产权尚未转移为由诉至海淀区人民法 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己所有并收回自己的产权。被告乙辩称, 买卖双方词有房屋买卖契约,自己已交了部分房款;契约并未 第 2 页 规定“房价款不交清,房屋买卖契约无

3、效” ,所以房款只是欠原 告的债务。因而坚决反对原告提出的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的 请求。 (二)争议所在 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甲母同被告乙买卖房屋是自愿的,有 中间人、契约执笔人作证,立有房屋买卖契约,被告也已交付 了部分房款,买卖关系已经成立。被告所欠部分房款属于债务, 应比照当时的物价确定尚欠房款,适当归还原告。因此,原告 甲同被告乙所为的买卖房屋行为有效,房屋应归被告所有。被 告应将卖房所得 50 万元给付原告 20 万元。 另一种观点认为,甲与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发生 法律效力。理由在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应在 1995 年一 年内分三次付清房款,甲才将房屋契证交给他。因此这一买

4、卖 房屋的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乙直到 1998 年还未 付清房款,买卖合同中所附条件并未成就,这一买卖行为还未 发生法律效力。乙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将房屋卖 给电影院是无效的。因此,房屋所有权归甲,而甲则应退还乙 已支付的 10 万元房款和维修房屋所花费用。 (三)法理分析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本案涉及的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 第 3 页 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 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通说认为除了法律明 确规定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他民事

5、法律行为均可 以由行为人 设定条件,以此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从而满足行 为人的各种不同需要。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 法律对当事人设定的条件加以一定限制和干预是必要的。一般 认为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1)妨碍相对人利益 的,这主要是指形成权的行使。如合同法第 99 条第 2 款规 定: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 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2)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 利益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 33 条规定:背书不得 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效力。这是考虑 到票据的流通性以及票据受让者的利益。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

6、 不在限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列,可由行为人设定条件。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指的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 上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 消灭 的附款。它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一般 应满足下 列三点: (1)条件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如果该事实是为民事法律行 为之前已经发生的,则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如 第 4 页 A 在出租自己房屋之前已知道自己继承了其祖父房屋,那么 A 在租 房合同中将继承祖父房屋这一事实作为条件是毫无意义的。 有无 这一条件对租房合同的实现不产生任何影响。一般情况下, 这种 约定视为没有附

7、任何条件。 (2)条件应是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说是可能发生也可能不 发生的,当事人不能肯定。如果是将来必定发生的,则应作为 期限 而非条件。期限是以将来客观必然到来的事实为内容,而 条件则 是以将来不定的事实为内容。这是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 所在。我们可以比较下列两个约定:“本星期三下雨则买伞” , 本星期三可能下雨,也可能不下雨,因此本星期三下雨是条件。 但若所约定的是下雨则买伞” ,下雨只是一个时间问题,总有一 天会下雨,因此下雨是确定的事实,只能作为期限。如果是将 来必不发生的,如“若是地球绕着月亮走,我就跟你公司签合 同” ,地球不会绕着月亮走,所以这份合同永远无法签就。这样 的约定本

8、身就是一种 种拒绝。还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不确定是指客观上的不确定, 而非主观上的不确定。如果该事实在客观上已经确定,而当事 第 5 页 人却认为是不确定的,也不能作为条件。 (3)条件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所附条件应是当事人所协 商确定的,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是法律强制性规 定或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实,则不能作为所附的条件。因为无 论双方是否将其作为条件,其自动发生作用。行为人约定的事 实应是合法事实。作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其设立 目的在于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违法条件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违反法律 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9、的种类之一。因此约定 违法,将导致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如甲跟乙都在同一条街上 开饭店,竞争激烈。甲跟丙约定,如丙能砸毁乙的饭店,甲愿 让丙参股自己的饭店。由于所附条件即砸毁乙的饭店是违法的, 因此这个约定是无效的。丙即使真为此砸了乙的饭店,也不能 主张自己参股甲的饭店。 在分析了条件的特点后,我们可以看一下本案所附条件是 否符合上述特征,也即是条件是否存在。本案条件是“乙应在 1995 年一年内分三次付清房款” ,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是 1995 年 2 月,乙交款的时间在将来的 10 个月;乙在这 10 个月中有可 能交款,也可能不交款,属于不确定事项;购房分期付款是双方 当事人在合同 中明确

10、约定的,而且这一条件也是在民事流转过程中经常 使用的方式,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合法 第 6 页 的。因此本案中的条件是存在的,双方所订立的合同是附条件 合同。 3.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分类 (1)按照条件对民事行为效力产生与否所起的作用,可以将 其划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 行为。依这一分类标准,本案属于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 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效力。附延缓条件的 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之前就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 即在延缓条件成就以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行为人之间

11、 的权利关系已经确定,但是权利人尚不能主张权利,义务人还 没有履行其承担的义务的责任,即双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的法律效力尚处于停止状态。如在本案中,双方约定买方在 1995 年内分三次付款,何时交清房款,卖方何时交付房屋契证。 双方买卖房屋的行为在签订完契约时就已经成立,双方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但由于买方在 1995 年内未交清房款, 买卖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生效,买方也就不能主张自己 是房屋所有权人。法院认为双方买卖合同成立的观点是正确的, 其错误在于混淆了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这两个不同概念,而以 合同成立为由将房屋判归买方。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达成协议 而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

12、生效则指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 生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 第 7 页 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但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 同生效,它们各有其不同要件。附条件的 合同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虽成立但不发生效力。解除条 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 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已 经开始行使权利和义务;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则该民事法律行为 失去法律效力。解除条件的作用,是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失去法律效力。如双方约定:租房人甲一旦自 己买房,则他

13、与乙之间的租房合同终止。在这里,甲买房就是 解除条件,甲在没买房之前,租房合同始终有效;一旦买房,则 租赁关系结束。 (2)按照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附条件民事 法律行为可分为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否定条件的民 事法律行为。肯定条件又称积极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 实为其条件的内容,肯定条件以一定客观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 就,而以所附事实不发生为条件不成就。否定条件又称消极条 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与肯定条件相反, 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一定事实的发生为条 件不成就。依这一分类标准,本案属于附肯定条件的民事法律 行为。 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

14、力 第 8 页 (1)条件成就时的效力。条件成就是指构成条件的内容已经 实现。对于肯定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对于否定 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条件成就后,民事法 律行为当然发生效力。如约定“若甲考上大学,则乙送甲 1000 元” ,若甲考上大学,这份约定生效。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 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 非要式法律行为和要式法律行为,前者指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 行为人自由选择 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均为不要式 行为,如所附条件成就,则可直接发 生法律效力;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 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

15、的行为。如不动产的抵押登记,需在双方 办理抵押登记后才产生效力。对于这类行为来说,即使所附条 件成就时,还是需要经过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本案涉及 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亦属要式法律行为。就本案来说,即使买 方已在 1995 年付清房款,也还需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买方 才能真正成为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 (2)条件不成就时的法律效力。条件不成就是指构成条件内 第 9 页 容的事实已明确不能实现。对于肯定条件,以该事实的不发生 为条件不成就,对于否定条件,则以该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 就。对于条件不成就时的效力,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 明文规定。通说认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不成就 时,该民

16、事法律行为视为不存在;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不成就时,视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再附有条件,维持该民 事法律行为的原有效力。就本案来说,所附条件是附肯定的延 缓条件,只要买方在 1995 年内分三次付清房款,则买卖合同 生效;但直到 1997 年,买方还没有付清房款,延缓条件没有成 就,因此买卖合同不发生效力。 (3)条件成就与否未定时的效力。在此种状态下,因条件的 成就或不成就而获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对于该利益有一种可 能性,在法律上称为期待权,即法律规定附条件法律行为的当 事人,于条件是否成就未确定之前,不得损害相对人因条件成 就依该法律行为所生利益。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凹就 本

17、案来说,卖 方在买方付款期限内(合同签订到 1995 年底)就不能处置该 房屋,否则便侵犯了买方的对房屋的期待权。这可以跟条件成 就或不成就的拟制联系起来。为了维护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严 肃性,充分发挥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交往中的积极作用,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 54 条第 2 款规定:当事 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 第 10 页 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要阻止条件成就或 促成条件成就只能发生在条件成就与否未定时。从这一角度说, 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亦是保护一方当事人的途径之一。 综上所述,甲、乙之间签订的是附条件的房屋买卖合同, 乙未按期付清房款,所附条件没有成就,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生 效,甲依旧是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应退还乙已支付的 10 万元房款和维修房屋所花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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