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范本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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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范本 4篇 特征码 jyOQkbUzPTLVsQSNgYZY 甲方:_ 法定地址:_ 工商执照号:_ 乙方:_ 法定地址:_ 工商执照号: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 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 为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 24 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包括:海洋 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 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中

2、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验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 有关规定,如实申报。 3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 第 2 页 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 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 (1)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船公司正常换取(如 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 ; (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 (3)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 (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 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及时提供; (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须输

3、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 4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 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 第二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及时、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 申报、运输等事宜。 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预计送货时间,以 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 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和状况,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释、说明等工作。 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 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 3 页 第三条 费用结算 1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 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

4、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 付。 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 thc、空运费) , 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3非乙方原因产生的特殊费用和责任,乙方不予以承担。 4乙方在货物完成清关、运输后 7 天内传单票应收费用明 细给甲方,甲方应及时确认并回传。 5结算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应在送货后_天内 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乙方,有关税单、报关单等文件按以下_ 方式办理 a先付款,后退单; b后付款,先退单。 6如因各种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 权暂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业务文件,所 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承担。 7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

5、 第四条 其它 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 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 管辖地海事法院审理。 第 4 页 2甲乙双方银行账户、所在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发生变 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 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 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不提出异议,视为合 同自动顺延。即使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均不能免除在本协议有 效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_ 代表人(签):_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乙方(盖章):_ 代表人(签):_ _年_

6、月_日 签订地点:_ 附件 略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范本(2) 返回目录 托运方:_ 托运方详细地址:_ 承运方:_ 收货方详细地址:_ 第 5 页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_;规格:_;数量: _;单价:_总额(元):_。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 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 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_;货物到达地点 _。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_;货物运到期限_。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7、_。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 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 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 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 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第 6 页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 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 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 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

8、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 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 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 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 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 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 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 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 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

9、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 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 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 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 7 页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 方应按其价值的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 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 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 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

10、托运方 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 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 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 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 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 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 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 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第 8 页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 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

11、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 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 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 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 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 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 本一式_份,送_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盖章):_ 承运方(盖章): _ 代表人(签):_ 代表人(签): _ 地址:_ 地址:_ 电话:_ 电话:_ 开户

12、银行:_ 开户银行: 第 9 页 _ 帐号:_ 帐号:_ _年_月_日 _年_ 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 _ 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范本 货物运输合同范本(3) 返回目录 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一) 委托方:_(以下简称“甲方” ) 受托方:_(以下简称“乙方” )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 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 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现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货 物出口的配舱、装船、进栈、报关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达 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均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并且严格按照营业 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开展业务。由于甲方的违法经

13、营行为给乙方 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不利后果,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其揽取的或其生产的货物委托乙方代理安 排运输。 三、订舱时,甲方应正确填写由乙方提供的规定格式的订 第 10 页 舱委托书,并加盖公章或订舱专用章以书面的形式传真或派人 送交乙方,保证委托书内容的完整性,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所托运货物之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 名(中英文品名) 。甲方对于在装卸、储存、保管或运输中有特 殊要求的货物应在委托书中明确提出并随附相关文件。如果委 托书内容未注明,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 甲方承担。同时,甲方需于委托书上注明本协议编号,以免丧 失协议内容

14、之权利。 四、订舱内容要求更改或取消时,甲方必须最迟于货物装 入集装箱的当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的相关操作人 员书面确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若货物 已进港或已离港,则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拒绝更改。 五、甲方应当保证每月向乙方委托出口运输业务量不少于 _teu。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承运人的船期及运价 变动信息。 六、甲方同意按以下第_种方式确认费用,本协议 运价(由我司代收代付承运人,费用由运费和佣金组成)可根 据市场价格的变动作相应调整,经双方确认后生效。乙方为甲 方垫付的额外费用实报实销。 1.乙方在甲方保证上述委托运输业务量的前提下,乙方按 下述优惠价向甲方结算普

15、通干货箱包干定额费: 自拖箱:人民币_元/20 箱人民币_元/40 第 11 页 箱 报关费:人民币_元/票 其它费用:_ (注 每票限一张报关单。如因报关内容较多需增加报关单, 每张报关单增收电脑预录费人民币_元,报关后退关收 人民币_元。 ) 2.海运费_ 订舱费_ 其他费用_ 七、海洋运费按双方确认运价(甲方可以在委托书上标明) 或甲方得到船公司的确认价(应随附优惠协议号或确认件)执 行,但仍应履行本协议第十一条之规定。 八、费用结算 1.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_种方式结算运 费: a.费用按航次结算,只有在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后,乙方才 交付提单。 b.甲方于船开后_天内,将所发生的

16、费用支付给乙 方。 c.采用月结的形式,甲方垫付_美元作押金,每月 _日结清上月乙方已垫付的费用。 2.经双方协议按以下第_种方式支付费用: 第 12 页 a.现金的付款方式; b.电汇,并及时把银行汇款水单复印件送交给乙方; c.采取同城托收无承付的办法结算外汇海洋运费,双方另 签定外汇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协议。 3.在甲方按时付款情况下,乙方按海洋运费_%的 比例退定舱佣金给甲方,确认或协议净价的除外。 4.甲方应当及时确认乙方之结算清单,若于收到结算单后 七日内未予书面回复确认的,视为对于费用之确认。 九、甲方付清上述费用和报酬,乙方应及时将海关退还的 核销单,退税单等有关单证交付甲方。

17、十、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费率或者其他计费依据向乙 方支付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和报酬,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必须按照约定准时、足额支付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 理由拖欠任何基于本协议下业务所产生的费用。若甲方拖欠费 用,则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而由此所产生的 一切风险、费用、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何 一种或数种方式: (1)暂停一切本协议下业务的操作,直至费用付清; (2)可以延迟签发包括提单等运输单证,直至费用付清; (3)解 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直接 与间接损失; (4)有权滞留本协议下业务中所产生的单证,包括但不限 第 13 页 于提单、外汇核销

18、单等单证; (5)有权于所签发的当次提单上加以相应批注; (6)通知目的港代理延缓交付货物。 同时,甲方对于拖欠之费用应当向乙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 利息。甲方授权乙方代领提单或者其它类似权利凭证,视为甲 方同意将上述凭证出质于乙方作为其应当承担的费用和报酬的 担保。甲方应当保证其具有合同的出质权利。由于甲方出质不 当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十一、乙方在收到船公司或其代理配舱回单后,应及 时将定舱配载的船名、航次、关单号、运价等信息告知甲方 (双方同意以乙方附于订舱确认书的传真报告作为已告知 的最终证据) ,甲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订舱确认书后 一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 十二、

19、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应在乙方要求的时 间之前,根据不同货物的性质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管或检验规定, 应提供所必需的有关文件,依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 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 有关批文等,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十三、甲方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装箱的,甲方应当及时送货 至指定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并事先告知有关货物的 详细状况;甲方自行监装的,则因装箱不当所产生的风险和责 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 14 页 十四、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 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 将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

20、应在_天内,提供 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 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 的有权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 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 行合同。 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合 同赔偿纠纷案 货物运输合同范本(4) 返回目录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与原审上诉 人(一审被告)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南 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店岔路口百货商店、原审上诉人(一审第 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宣武区紫光包 装运输服务

21、公司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上海铁路 运输中级法院于 1996 年 7 月 24 日作出(1996)沪铁中经终第 13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997 年 11 月 27 日,本院以 (1996)沪高经监第 85 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3 年 4 月 22 日,一审第三人北京市宣武区 紫光包装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从北京北站发 第 15 页 运两车钢材,收货人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次日北京北站根 据“紫光公司”变更收货人的申请,向原审上诉人南京铁路分 局南京西站(以下简称“南京西站”)

22、发出变更收货人的铁路电 报。货运到南京西站后,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玄武区供销合作总 店岔路口百货商店(以下简称“岔路口商店”)持购销合同、付 款凭证等,在原审上诉人南京市生产资料总公司(以下简称“生 资公司”)储运经营部的协助下,以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的名义, 从“南京西站”提走货物。 原审认为,托运人未按规定在货运中途站或到站变更收货 人的行为无效, “南京西站”按原运输合同交货并无不当。原审 被上诉人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并非铁 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无权直接向“南京西站”提出赔偿请求。 遂判决:一、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3)宁铁经初第 48 号民 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

23、人“东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南公司”再审提出, “南京西站”收到更正收货人的铁 路电报后,仍向没有领货凭证的其他单位放货,过错明显,应 承担错放货的责任。请求撤销原判,重新处理。 本院经提审查明:1993 年 3 月,原审被上诉人“东南公司” 与“北京大中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公司”)签订购买直 径 6.5mm 线材的合同,并向“大中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 160 万元。同年 4 月 12 日, “大中公司”将其给“东南公司” 、中国 电子物资苏浙公司(以下简称“苏浙公司”)各发一车计两车共 第 16 页 100 吨线材,通过北京市宣武区蓓蕾玩具厂,委托一审第三人 “紫光公司”办理铁路运

24、输手续。 “紫光公司”套用“XX73 号 铁路运输计划”将该计划的原收货人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作为 收货人,自己作为托运人向北京铁路局北京北站(以下简称 “北京北站”)办理托运手续。同年 4 月 23 日, “东南公司” 从“大中公司”取到领货凭证后,即对该凭证上的收货人南京 第二钢材市场部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当天, “北京北站”接 受“紫光公司”的更正申请,将这两车货的收货人分别更正为 南通崇川联运公司驻宁办事处转东南贸易公司、中国电子物资 苏浙公司,并向到站“南京西站”发出更正收货人的 149 号铁 路电报, “南京西站”收到该铁路电报后并无异议。 同年 4 月 25 日,两车线材被运抵“

25、南京西站”后, “南京 西站”仍通知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的上级单位、原审上诉人 “生资公司”储运部提货,该部因南京第二钢材市场部并非真 正的收货人而未予提货。同年 5 月 5 日,原审上诉人“岔路口 商店”持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传真、至“生资公 司”储运部请求协助提货。 “生资公司”储运部在“岔路口商店” 要求提货的介绍信上批注同意,并加盖公章。 “岔路口商店”持 该介绍信至“南京西站”将“东南公司”的一车 50 吨线材提走。 当天, “北京北站”站长又向“南京西站”发出重申上述更正收 货人的 48 号铁路电报。5 月 16 日, “南京西站”电告“北京北 站” ,称收到 48 号电报

26、时已经交货,变更收货人的要求无法执 第 17 页 行。 1993 年 5 月 5 日,直径 6.5mm 线材的南京市场价为每吨人 民币 4050 元。 “东南公司”持领货凭证提货未着,状告“南京西站”发 错货物,要求“南京西站”赔偿货款人民币 20 万元。 本案一审判决前, “南京西站”另案起诉“生资公司” 、 “岔 路口商店” ,要求返回本案系争的一车 50 吨线材,经上海铁路 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已调解结案。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付款凭证,货运委托单、货票、铁 路电报、领货凭证以及有关证人证言等证实,证据确实、充分, 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争货物的销售人“大中公司” 、铁路运输 的托运

27、人“紫光公司”均证明“东南公司”系该批货的购货人、 收货人。 “东南公司”通过正当途径取得合法的领货凭证,应是 铁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有权从“南京西站”提取货物。 “东南 公司”提货未着,系“南京西站”无视发站变更收货人的电报 通知,将货放给没有领货凭证的单位所致。对此, “南京西站” 应向“东南公司”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责任。我国现有铁路规 章并未规定铁路货运的发站不能变更收货人, “南京西站”在收 到变更收货人的 149 号铁路电报后也未提出异议,故本案变更 运输合同收货人的铁路电报应属有效。另“南京西站”就自己 错误放货的责任曾另行起诉“生资公司” 、 “岔路口商店” ,该案 第 18 页 已审结,并早于本案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故“南京西站” 与“生资公司” 、 “岔路口商店”的纠纷本案不再予以审理。 据此,依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6)沪铁中经终第 13 号 民事判决; 二、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1993)宁铁经初第 48 号民事判 决; 三、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赔付南通市东南贸易公司货款 损失人民币 20 万元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1020 元由南京铁路分局 南京西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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