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进口合同-技术转让和设备、材料进口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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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进口合同:技术转让和设备、材料进口合同1 特征码 mickSfagBEVKcSbIToYa 中国_产品进出口公司和上海_产品 生产厂(以下简称中方)与英国_广播有限公司 (以下简投资人)和德国_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ALP)签订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 技术转让 (1)中方为在上海生产投资人的甲型和乙型产品而引进必 需的技术。这些产品以下简称为产品。 (2)投资人应中方要求按本合同提供其拥有的制造产品所 需的技术和资料。 (3)产品的名称规格详见附件一。 (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制造产品所需的贸易秘密、制造 技术和专有技术方面的资料。 投资人向中方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二。 第

2、二条 设备规划 (1)中方必须按照投资人的建议准备产品生产设施。 (2)为了帮助在上海准备生产设施,投资人应提供援助, 包括供应下列资料: 生产线计划。 第 2 页 生产劳动力安排计划。 设备布局计划。 基础设施计划,如水电供应、空调、运输、通讯等。 设备安装操作计划。 生产管理计划。 推销计划。 上述资料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60 天内由投资人提供中方。 (3)生产线必须按照附于本合同的生产细目表,即附件三。 (4)中方应自行准备生产计划,但必要时可要求投资人给 予合作。 第三条 许可费的支付 (1)投资人向中方转让技术的许可费如下: 中方向投资人购买产品生产权应交入门费_ 美元。 每件出售的产

3、品应向投资人交付售价 3的提成费。 (2)一切付款应按照本合同及本条款的有关约定事项办理。 (3)一切付款应通过中国银行办理。 (4)支付方式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用美元支付。 (5)中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开立不可撤销的信 用证向投资人支付入门费。 第 3 页 (6)投资人应在收到上述信用证后 30 天内提供合同规定 的一切技术资料。 (7)中方每次向投资人订购合同规定的材料时,应在信用 证的金额中加上 3的提成费;也可在支付货款时,为提成费 另开一份信用证。 (8)中方负责在中国发生的一切费用;投资人负责在国外 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 销售 (1)投资人应帮助中方兴趣办展销会、

4、研讨会、广告宣传 等,以推销中方生产的产品。但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2)在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中方如有需要可以使用投 资人的广告标识。但投资人既不参与中方的盈亏,也不对此承 担责任。 第五条 质量控制 (1)在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必须按照投资人的质量控制标 准进行鉴定。 (2)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在开始阶段应由双方工程 是由联合进行,其细节详见附件四。 (3)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检验必要时应进行两次。如果第 二次检验未能达到规格指标而且原因又是在投资人方面,则投 资人应自费解决存在的问题。 (4)如果品质检验合格,双方工程是由应签署品质检验证 第 4 页 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

5、 设备交货 (1)中方应向投资人购买生产产品所需的设备。 (2)生产产品所需设备的品名、规格详见附件五。 (3)中方投资人购买设备的价格细节由双方商定,并另签 设备购买合同。 (4)投资人运交的设备应该是新型的、未用过的。 (5)投资人向中方运交设备的价款应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 用证按中国口岸条件用美元支付。 (6)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交货计划表运交设备。 (7)投资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向中方提供与设备有关的技 术资料。 (8)设备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 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 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9)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如

6、有遗失,中方得要求投 资人补交。 (10)投资人运交设备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 运输。 (11)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合同号码;收货人姓名;目的港;装船唛头; 重量;箱号;收货人标记。 第 5 页 (12)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七条 接收设备 (1)中方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来的设 备。 (2)投资人应在中方提出对运到的设备进行安装和试车的 要求后三周内派出工程师。中方应为此事向投资人提供翻译之 类的必要帮助。 (3)投资人的工程师应为安装试车任务停留两周。 (4)运交设备的验收工作,应由双方工程师和中国检验官 员一起进行,详细规则见附件六。 (5

7、)如果初次检验不合格,应进行第二次检验。如果第二 次检验仍不合格,则投资人应在两个月内自费调换有关设备。 但是中方应该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所需的时间长短要看 所换的设备而定。 (6)如果检验合格,双方应签署检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 方各执一份。 (7)投资人派行往中方安装调试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 投资人负担。 第八条 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 (1)投资人在派遣工程到中方安装调试设备时,应兴举办 关于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中方应为此事对投资人提供诸如 翻译之类的帮助。 第 6 页 (2)培训的时间,包括前款所讲的安装调试在内不得超过 两周。 (3)培训主要用英语进行,也用汉语作为辅助语言。中方

8、 如有需要应自费准备汉英翻译员。 (4)在中方进行设备操作保养培训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 由投资人负担。 第九条 对运交设备的保证 (1)按照国际习惯标准,运交设备的保证期为 8 个月,从 中方完成验收工作起算。 (2)如果在保证期内发现运交的设备有缺点,投资人必须 按中方的要求,及时适当解决。 (3)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中方操作经验不足、 搬运不当或某一物品的消耗所致,则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实 际运输费用。 (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与运交设备有关的最大限度的服 务。 (5)保证期以后的设备保养需要向中方收取费用。但投资 人应努力提供最大的合作和收取最低的费用。 第十条 物资的采购 (

9、1)中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投资人采购生产产品所需的 材料。 (2)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中方运交所需的材料。 第 7 页 (3)投资人应力求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供应这些材料。 (4)中方采购材料的实际详细品名,另以购买合同规定。 (5)投资人应该供应最新的材料,并保证质量。 (6)中方应提前 8 个月向投资人送交月度生产计划和月度 材料采购数量,以便材料的交货能以得到保证。 (7)投资人应尽力按照交货计划运交中方采购的材料;但 是,中方应当理解和接受这样的事实,即由于市场供求不平衡 等不能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原因会使投资人无法按计划交货。 (8)中方对投资人运交材料的付款,必须采用不可撤销的 信用证

10、,以美元支付。 第十一条 材料的出口方法 (1)材料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投资人应将提单号 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同时,投 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2)投资人运交中方的材料如有任何遗失或缺点,应由投 资人自费办妥。 (3)投资人运交材料应使用坚固的包装,能以经受长途运 输。 (4)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合同号;收货人姓名;目的港;装船唛头;重 量;箱号;收货人标记。 (5)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 8 页 第十二条 接收材料 (1)中方应准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交的材 料。 (2)投资人应在材料经过品质检验之后发运。

11、(3)中方必须对运交的材料验收,如有缺陷或遗失,应及 时通知投资人。如果投资人承认通知合理,应自费换货。但是, 中方应当认识和接受这一点,即换货需要一段合理的时间。 (4)在上述情况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于中方的错误操作 所致,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一切实际费用。 (5)如果运交材料的坏遗失是由于存放或搬运不当所致, 投资人应在收到中方通知后及时换货;但是,有关费用应由中 方负担。 第十三条 培训中方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接待十名中方工程师,并提供三个月的技术 培训。 (2)投资人对中方工程师为此在德国居留期间供给膳宿, 但中德之间的来回旅费除外。 (3)派出受训的中方工程师应懂得实用的英语,具

12、有电子 工程学的基础知识。 (4)教学主要用英语进行,但以汉语为辅助语言。投资人 应按中方要求准备一名汉英译员,费用由中方负担。 (5)投资人应立即编写教育计划并提前通知中方。有关技 第 9 页 术教育计划项目详见附件七。 (6)ALP 应同时派遣一名工程师去照料上述培训事宜。 第十四条 派遣投资人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两次派遣多名工程师去中方,第一次派两名 去两个月,以实施这项转让计划。第二次派四名去三个,以达 到产品生产指标。 (2)投资人派往中方的工程师主要用英语进行工作,但也 以汉语为辅助语方。中方必要时应自费准备一名汉英翻译员。 (3) 中方应负担投资人的工程师为此而在中国国内居留

13、和旅行的各 种费用,但中德之间的旅费除外。 (4)在投资人派遣工程师的任务完成以后,中方如有必要 仍可要求投资人继续给予技术支持。但投资人应要求中方为这 样增加的合作支付费用。合作的条款由双方将来讨论约定。 (5)中方要求投资人技术服务的细节,见附件八。 第十五条 将来的技术合作 (1)投资人应为将来的发展与中方进行合作,包括高分辩 能力显示等在内。 第 10 页 (2)上述技术合的条款,包括它的费用,应由中方、投资 人、ALP 三方面商定并另签合同。 第十六条 ALP 的作用 (1)ALP 负责中方和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交往媒介等, 并对中方提供必要的援助。 (2)ALP 应为此适当向中方

14、收取报酬。 第十七条 ALP 的责任 (1)ALP 应作为中方与投资人之间的桥梁。 (2)ALP 应协助中方用展销会、研讨会、技术培训等办法 在中国销售产品。 (3)ALP 应在产品品质合格时考虑把这些产品销往欧洲和 非洲(南非除外) 。 (4)ALP 应在中方派遣工程师到欧洲进行产品开发时,向 他们提供免费使用的设施和工具。但中方应负担他们在欧洲的 一切费用。 第十八条 仲裁 (1)中方和投资人应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合同争端。如解决 不成,则以仲裁方式最终解决。 (2)仲裁应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 (3)中方和投资人都应受最终裁决的约束。 (4)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5)本合同如有某些问题仍在

15、仲裁之中应该分开予以执行。 第 11 页 第十九条 税款 在合同有效期间,中国的税款由中方负责;欧洲的税款由 投资人和 ALP 负责。 第二十条 合同的生效 (1)不可预见的问题不应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2)中方、投资人、ALP 三方应向各自的政府申请允许有 关商品的进口和出口。最后一方获知得批准之日即为本合同生 效之日。三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 80 天内取得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撤销 (1)如果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没有见到效果,三方保留撤 销本合同的权利。 (2)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起有效两年,期满后可以延长两年。 第二十二条 使用的文字 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合同附件 (1)如要修改合同,有关三方面应同意签订正式修改文件 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2)所有附件均属有效,并应成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签订于_年_月_日。 第 12 页 中方:(签字)_ 投资人:(签字)_ ALP:(签字)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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