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F-2020-0501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制填 写 说 明 1.合同空白处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2.字迹清楚,页面整洁;3.合同条款中有选择项的,在选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在否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4.合同中没有填写的空白处,用删除线划掉。5.本合同系示范文本。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供热人(甲方): 用热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热费金额(一)用热地点: 市 区 小区 街 号 栋(楼) 单元 层 室。 (二)计费
2、面积 平方米。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供热收费文件确定。(三)供热价格: 元平方米。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供热收费文件确定。(四)热费金额:供热采暖费供热价格计费面积 供热采暖费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 人民币(大写) 元。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一)供热期限:每年 月 日至次年 月 日。供热人应按当地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二)供热质量:( )执行当地政府确定的高于18的温度标准 。( )执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供热期间居室内温度的确定及检测按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3、的标准执行。第三条 热费标准、收费期限(一)供热人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热价标准收取热费;遇价格调整时,供热人按照新调整的热价标准收取热费。(二)热费交纳方式:( )由用热人直接向供热人交纳;( )由用热人向受供热人委托的银行交纳;( )由用热人向受供热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交纳。(三)热费交纳期限:(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按照用热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由合同双方约定: 至 交 至 交 第四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供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热费标准向用热人收取热费。(二)供
4、热人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三)用热人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人向用热人发出催交通知书,用热人自收到催交通知书之日起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人有权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四)由供热人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预计中断供热8小时以上时,供热人应当及时通知用热人。(五)供热人不得拒绝用热人对室内用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的委托。 (六)供热人负责对用热人入户管网及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等责任,其费用由供热人承担
5、其费用未计入热费成本的,供热人可向用热人按成本收费)。(七)供热人为用热人设立服务场所和24小时服务电话。如服务场所、服务电话发生改变时,供热人应通过报刊、网络媒体、收费场所公示等方式告知用热人。服务场所地址: 服务电话: 第五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用热人有权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质量提供热力产品和服务。(二)用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缴费期限、方式及金额向供热人交纳热费,并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申请复核。(三)用热人需改变用热性质、变更户名或停止用热,应当结清费用,同时到供热人处办理相关手续。(四)用热人申请停止用热,应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当地政府规定,符合停止用热条件
6、履行相关手续。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1.非分户供热用户;2.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3.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五)用热人应配合供热人对室内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和计量仪表进行监督和检查。(六)用热人负责室内用热设施的更新、改造,其费用自理。用热人负责室内用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清洗、除锈,其费用由用热人承担(其费用计入热费成本的由供热人承担)。(七)供热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用热人可以向供热人提出申请对供热质量进行检测,也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或法定计量检测部门申请检测。第六条违约责任(一)供热人的违
7、约责任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或由于供热人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自用热人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人应当自接到用热人告知之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退费: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热人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热人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热人日标准热费的100%。当地标准高于此标准的,按当地标准执行。2.由于供热人原因,造成停止供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热人应当给用热人按日双倍退还热费。供热人应当按照用热人提出的退费方式,在供热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退还热费。因供热人原
8、因,逾期未退还热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应退还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1.用热人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人向用热人发出催交通知书,用热人自收到催交通知书之日起满15日仍未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供热人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2.用热人违反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人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也可以下列方式解决:( )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双方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有效期10年,合同到期需重新签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相关政策,导致合同内容不再适用,需重新签订合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热人(盖章): 用热人: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 住所: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 话: 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