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四方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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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三方协议书税收(TIPS) 社保(ETS)甲方(纳税人)纳税人名称第一联白色开户银行留存 第二联蓝色税务机关留存 第三联红色纳税人留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金融机构)名称缴税(费)专用账户名称缴税(费)专用账户号码乙方(纳税人开户银行、 金融机构)开户银行(金融机构)名称开户银行行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清算银行名称(TIPS)清算银行行号(TIPS)清算银行名称(ETS)清算银行行号(ETS)丙方(主管税务机关)协议编号 协议编号1:例:144120250000000001(预先印制) 协议编号2:例:24412025

2、0000000001(预先印制)主管税务机关名称(预先印制)税务机关代码 (县区级)代码1:(预先印制)代码2:(预先印制)联系地址(预先印制)联系电话(预先印制)甲、乙、丙三方经磋商,就甲方应缴税(费)委托乙方划转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委托乙方从甲方上述缴税(费)专用账户、账号中,根据甲方申报的税(费)款信息和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应征税(费)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其他涉税(费)款项,划缴甲方应缴税款至相应级次人民银行国库,划缴甲方应缴社会保险费款至指定的社保财政专户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二、缴税(费)专用账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或变更经营地址、改变主

3、管税务机关时,应在办理有关涉税(费)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向乙、丙方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书。三、甲方应保证在办理每一项缴款的涉税(费)事项时,缴税(费)专用账户内有足够存款余额。因甲方缴税(费)专用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未按法定期限申报造成乙方无法及时划缴税(费)而导致应征的税(费)不能依期足额入库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丙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四、本协议如当月15号后签订的,社保费从次月开始代扣。五、仅缴交社保费的缴费人(即仅在“社保ETS”内打的),银行无需录入“协议编号1”和“税务机关代码1”。 六、本协议书适用于缴交税(费)的纳税人,共一式三份,从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丙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 丙方: (纳税人公章或签名) (银行印章) (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个人账号持有人签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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