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福利保险条款[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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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福利保险条款 1 特征码 yxKLZhijFkFzWeIxaGHw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团体福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 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复效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 年满 16 周岁,身体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 人,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 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且 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

2、外,保险单 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 日。 本合同保险费缴付方式为趸缴。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基本保险金额 第 2 页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 老金时第一次应领取的金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男性 60 周岁,女性 55 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 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并无息退还所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及以后,保险人 每年于生效对应

3、日给付养老金,给付额度从被保险人第二次领 取养老金开始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递增,直 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 其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可以继续领取,直至领满十年为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 65 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 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祝寿金,直至 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 75 周岁及以后,保险人每年于生效对 应日按保险单所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老年看护金, 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 五、被保险人在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以后身 故,保险人将按保险单列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 第 3

4、 页 险金。届时,若被保险人已领满十年养老金,保险合同效力在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即行终止;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 未满十年,保险合同效力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领满 十年养老金时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 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 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5、第七条 投保人、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 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八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 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第 4 页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若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险金的受 益人继续领取时,应出具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九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金申请书; 二、保险单、投保单位证明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

6、凭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 死亡证明书; 四、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对保险人的 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 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通知不能送达给投保人时, 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 5 页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开始领 取养老金

7、,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 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BR 三、投保人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四、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以指定 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 得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 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需书 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在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 变更

8、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养老金、祝寿金、老年看护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 6 页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 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 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 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 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 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 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 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

9、照实付保费与应付保费的 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 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 还投保人。 变更地址 第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 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十五条 本合同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 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 7 页 第十六条 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七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 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

10、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团体福利保险条款基本保险金额表 (每趸交千元保费单位:元) 基本保险年龄 男 女 16 48639 34408 17 46042 32428 18 43601 30563 第 8 页 19 41297 28807 20 39110 27151 21 37028 25589 22 35040 24113 23 33140 22720 24 31323 21403 25 29588 20160 26 第 9 页 27934 18986 27 26359 17878 28 24863 16833 29

11、 23444 15847 30 22100 14917 31 20829 14041 32 19629 13215 33 18495 第 10 页 12438 34 17426 11706 35 16418 11017 36 15469 10368 37 14574 9758 38 13732 9184 39 12939 8644 40 12193 8136 第 11 页 41 11490 7658 42 10830 7209 43 10208 6787 44 9624 6390 45 9075 6017 46 8559 5667 47 8074 5338 48 第 12 页 7618 502

12、8 49 7191 4738 50 6789 4465 51 6413 4210 52 6059 3970 53 5729 3745 54 5419 3534 第 13 页 R55 5129 56 4858 57 4605 58 4369 59 4149 团体福利保险条款生存给付系数表 (对应基本保额) 给付系数 年龄 男 第 14 页 女 55 10 56 11 57 12 58 13 59 14 60 10 15 61 11 第 15 页 16 62 12 17 63 13 18 64 14 19 65 16 21 66 17 22 67 18 23 68 19 24 第 16 页 69

13、20 25 70 21 26 71 22 27 72 23 28 73 24 29 74 25 30 75 29 34 76 第 17 页 30 35 77 31 36 78 32 37 79 33 38 80 34 39 81 35 40 82 36 41 83 37 第 18 页 42 84 38 43 85 39 44 86 40 45 87 41 46 88 42 47 89 43 48 90 44 49 第 19 页 91 45 50 92 46 51 93 47 52 94 48 53 95 49 54 96 50 55 97 51 60 98 第 20 页 52 61 99 53 62 100 54 63 101 55 64 102 56 65 103 57 66 104 58 67 105 59 第 21 页 68 106 60 69 注 1:本表用于计算被保险人各年龄的生存给付数额,即 基本保额生存给付系数。 注 2:本表所述生存给付为递增养老金,祝寿金和老年看 护金的总和。 注 3:生存年龄超过 106 岁依此表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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