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国际借款合同(三)[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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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国际借款合同(三)1 特征码 CZrOwSKmOrgwiotXpwKb 借款方:_ 地址:_ 电话:_ 代理方: _ 地址:_ 电话:_ 出借行: _ 地址:_ 电话:_ 本借款 合同于_年_月_日由借款人 _公司(简称“借款人” ) ,代理人 _; _银行(简称“代理人” ) , 经理人_银行和_ 银行(简称“经理行” ) ,以及贷款人若干银行与在签名页上列 明为银行的金融机构(合称“各行” ,单称一家为“银行” )签 署。 鉴于借款人提出从银行借款,各银行分别地但不连带地提 出向借款人贷款,总额为_万美元,当事人协 第 2 页 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

2、的含义 (1) “银行工作日”指同业银行市场和各银行在进行美元 存款交易的营业日。银行工作日指银行进行美元存款交易日。 (2) “付款日”具有第 22 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3) “美元”或“”指美国的合法货币。 (4) “违约事件”具有第 111 条中该术语的含义。 (5) “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这种利息期的最后一 天。 (6) “利息期”指在付款日开始(就首个利息期而言) ,或 在前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就任何后续利息期而言,并且 在与付款日日数相应之日或其后第六个月最后一天终止的时期。 (7) “贷款分行” ,就任何银行而言,指附录 1 中指 定的 某银行办事处或为本合同目的,该

3、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代理行 的借款人得指定作为其贷款分行和其他办事处。 (8) “_银行同业拆放率”:就 任何利息期而言,指代理行所决定的任何利率(以年利率表示) , 即若干参考行(或者,如果该参考行不是一家银行,则由该参 考行的办事处或附属银行)通知代理行各自利率之后所计算的 平均匡算。在某利息期开始前两个_银行工作 日上午 11 时整,各参考行按照各自利率向_银 行同业市场上的主要银行提供期限与上述利息期相同的美元存 第 3 页 款,数额与该利息期内预计贷借的、进位到_ 万美元的完整倍数的贷款数额实际相等(不考虑任何权利或义 务的让与或转让) 。但是,如果任何参考行没有如此通知利率, _银行

4、同业拆放率必须以其余参考行通知代理 行的利率为基础,确定_银行同业拆放率。 (9) “贷款”:就任何时间的任何银行而言,指该银行据 此进行的贷款,或该银行据此进行的本金数额尚未归还的贷款, 任何时间的“各贷款”指所有银行在上述时间贷款的总和。 (10) “贷款承诺”:就任何银行而言,指确定的数额并在 借款合同的签字页该银行名称旁写明。 (11) “多数贷款权银行”指在支付任何贷款前的任何时间, 贷款承诺总额占全部贷款承诺 50%以上的各行,以及在此后任 何时间,拥有该时间内占贷款本金总和 50%以上贷款的各行。 (12) “利差”为 1%。 (13) “票据”指证明任何银行贷款的每一张本票,基

5、本上 按附录 2 的格式。 (14) “参考银行”指_银行, _银行以及银行在_的总行。 (15) “子公司”指任何时候的任何实体,该实体 50%以上 的公开发行的表决权股或其他通常有权选举其董事或其他管理 部门的股东权益,由借款人、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者 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借款人以及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 第 4 页 或者直接或间接控制 (16) “终止日”指_年_月_日。 (17) “全部贷款承诺”指_万美元。 第 二条 承诺与付款 BR 21 贷款承诺:每个银行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分别地但不连带地同意,通过其贷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与该 银行的贷款承诺相等的本金数额贷款。

6、22 通知与借款承诺:如果借款人希望借入与全部贷款 承诺相等的数额,则应在不迟于它原意指定上述借款日之前 5 个银行工作日_时间下午 5 时,基本上按照附录 3 的格 式,向代理行发出关于该日(“付款日” )的通知,该日应为终 止日之前的一个银行工作日,并告知其在_的账户, 贷款的收入贷记入该账户。发送上述通知,构成借款人在付款 日借入上述数额的不可撤销的承诺 23 付款:代理行应立即以电传或电报向各行通知付款 日。各行应在付款日_时间上午_时,按照 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代理行提供与该行贷款承诺相等的资金 金额,其方式或通过_银行间清算系统结算的资 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为在_市用国际

7、第 5 页 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存入其在 _账号为_的账户或通知各行 已经因此指定的其他账户,代理行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 在付款日将所收资金贷记入借款人根据第 22 条指定的账户。 第三条 还款 31 还款: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借款人分 _个半年期偿还贷款。每期的数额相等于贷款的 _分之一,但头_期每期均应进位到 1 美元 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期为全部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所必要 的数额,每期贷款应在自第_个付息日开始的连续付息 日支付。 32 自愿提前还款: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_万美 元的完整倍数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如果不迟于借款人愿意提 前还款之日前 15 个银行工作日

8、_时间下午 5 时,借款人 应向代理行发出有关上述日期和提前还款数额的不可撤销的通 知。所定数额连同到付息日利息应在该日对各行按对其提前偿 还数额 05%的升水支付。部分提前还款应按在贷款中的比例 分摊,并按第 31 条规定的分期,按倒序偿还。提前偿还的数 额不得根据本合同重新借用。 33 非法行为: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间确定,任何法 律、条例或条约或其中的任何变动,或其解释 或适用的任何变 动,使银行进行贷款或继续贷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应付数额的 第 6 页 行为不合法时,该银行应将上述决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该笔 贷款支付之前发送该通知,则该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因 发送通知而告终止。如果在

9、上述贷款支付之后发送,则借款人 应在紧接着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或者,如 果该银行确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偿还贷款,则根据该银 行的要求,不需支付升水但应连同支付该贷款提前偿还之日应 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给该行的所有其他金额。 第四 条 利息 41 基本利率: (1)除第 42 条或 43 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每笔贷款在 每一利息期应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内) , 到该利息期最后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内) ,年利相当于该 利息期利差加_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金额。 (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贷款的应付利息应在每一 付息日支付。 (3)代理行应在每次决定_银

10、行同业拆放 率后,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42 延迟支付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应付的任何金额到期 未付,上述金额在利息期内的利息应在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范 围内支付,自支付日(包括该日在内)到上述金额支付日(但 不包括该日在内) ,年利数额相当于该利息期内每天(1)利差, (2)1%,以及(3)下述的最高额: 第 7 页 (a)代理行在_银行同业市场上述金额美元 存款的隔日报价(以年率表示) ; (b)利息期内到期日为付息日的_银行同业 拆放率(或者,如果到期日不是付息日,则为该利息日所在的 利息期内) ;以及 (c)在该到期日(如果该到期日是利息期的首日)开始的利 息期的_银行同业拆放率(或者第

11、43 条规定 的银行同业拆放率的替代利率) 。 43 替代利率:如果代理行在与各行进行实际可行的协 商之后,在任何时候确定 (1)不可能确定下一利息期的_银行同业拆 放率,或 (2)该利息期内的_ _银行同业拆放率不能充 分地反映利息期内多数贷款权银行在_银行同 业市场获得的美元存款的费用,代理行应立即将这一决定通知 借款人和各 行。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前发出,则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 贷款义务应在通知发出之日终止。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后 第 8 页 的任何时间发出,则每家银行应尽快地将利率通知借款人。该 利率由上述银行按给该行提供该利息期贷款的有效费用加 1%(以年率表示)确定。银行贷款利息

12、应在该利息期内,以该 行的通知所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该行的请求,借款人应签署 并提交为充分有效地实施本款规定所需的单据,包括,但不限 于,为交换该行持有的票据而应由该行签署并交付的新票据。 第五条 费用 51 承诺费:借款人每年支付给银行贷款总额 05%的 承诺费,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在内) ,到付款日和终 止日中较早之日(但不包括该日在内)为止,从其后第 3 个月 的该日起开始按季支付至付款日与终止日中较早之日。 52 管理费:借款人应支付给管理行相等于贷款总额 1% 的管理费,在当日支付。 53 代理费:借款人应支付给代理行代理费。代理费包 括 (1)付款日和终止日两者之中较早之日

13、后的 60 天内,支付 _美元;和 (2)借款人在提款的周年日应付或应偿还的任何金额尚未偿 还时,则按提款日每一周年支付_美元。 第六条 税款 61 不得抵消、反索或扣交;补足条款:根据本合同, 借款人所应作出的每次付款或开出的票据,均不得抵消或反索, 第 9 页 并不得扣交由任何地点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务当局征 收的任何性质的、目前或将来的税款。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从 上述支付额中扣交税款,则借款人应为银行或代理行扣交,并 按时支付给主管当局。其后付给各行和代理行另外一笔金额, 以保证该行或代理行除去税收的实际所得净值,与如果对该笔 支付没有扣交税额时的所得相等。所有上述税款均应由划款人

14、 在支付罚金或付息之日前支付。但是,如果上述罚金或利息到 期应付,借款人应向政府主管当局立即支付。如果代理行或任 何银行应支付上述税款、罚金或利息的任何金额,则借款人一 经要求,即应用美元如数补偿代理行或银行。如果借款人应交 任何税款,则应在交税后 30 天之内, 证明上述交税的官方税 收收据或证明副本交付代理行。 62 印花税:借款人应支付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 管辖地征收的注册税或转让税、印花税或类似的税款以及应付 的罚金、利息。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支付了任何上述税款、 罚金和利息,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如数补偿代理行或该行。 第七条 付款;计算 71 款项的支付 (1)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

15、应付款项或票据,应在上述应付 之日时间上午 11 时为止,用美元、用_银行间清 算系统清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为在_ 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支付给代理 第 10 页 行在_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第_号的账户, 或代理行通知借款人指定的其他账户。 (2)凡根据本合同或根据票据写明到期应付款项,或任何 利息期的终止日在某规定月份的特定日,如果没有相应的日期, 则应在该月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付款或终止。凡写明上述支付 的到期日或任何利息期的终止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在下一银 行工作日支付或终止利息期,除非下一个银行工作日跨月。在 这种情况下,应提前在上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或终止

16、。 72 计算:根据本合同应付的利息和承诺费,应按 1 年 360 日和实际过去的天数计算。 第八条 先决条件 81 付款日前应满足的条件:各行贷款的义务须根据下 列条件而定:即代理行应在不迟于付款日前 5 个银行工作日的 _时间下午_时收到经签署的副本以及经确认的 副本若干份,或另外经确认的副本若干份,足以使所有的银行 都持有下列文件,每份注明交送日期,其形式和内容均应为代 理行所满意: (1)人证明书,其格式基本按照附录 3 的规定格式,以及 其中所规定的附件 (2)借款人律师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 4 所规定的格 式。 (3)当地法律事务所、代理行和银行特聘的当地律师出具 的意见书,基

17、本上按照附录 5 规定的格式。 第 11 页 (4)代理行和银行特聘的_律师出具的意 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 6 规定的格式。 (5) _信箱作出的不可撤销的书面承诺, 接受指定作为借款人的代理人以接受传票,基本上按照附录 7 规定的格式。 82 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应满足的额 外条件:各行贷款的 义务应根据下列额外条件而定: (1)在付款日没有发生或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 没有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者由于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 事件。 (2)代理行在贷款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已收到下 述文件: (a)证明各该行贷款承诺的_份票据,总额相当于该 行贷款总额,而每张票据的金额与贷款的每期偿还金额相等,

18、 这些票据基本上按照附录 2 的格式,并根据第 31 条确定,经 正式签署和交付,而且注明支付日期;以及 (b)一份经签署的文本和经确认的文件副本若干份,或额外 签署的副本若干份,使所有银行足以得到符合代理行和任何银 第 12 页 行合理要求的这种其他文件,其形式和内容应为代理行满意。 第九条 声明与保证 91 声明与保证 借款人向各行声明与保证如下: (1)借款人是根据_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有 效存在的公司,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从事目前从事的营业, 并完成本合同预定的交易。 (2)借款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授权签署和递交本 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以及票 据项下的义务

19、,完成本合同预定的交易。 (3)本合同已经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与经过借款人签 署和交付的票据均构成借款人合法的、有效的和有拘束力的义 务,并按各该条款可对借款人执行。 (4)批准贷款或为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或强制执行所必需 的所有的政府许可和措施,已经取得或得到履行,并仍继续有 效。 (5)没有发生或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没有由于 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上述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事件, 或借款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包含有对所借款项的义务或 提供信贷的义务时,没有违约事件,而且在贷款时亦将不发生 上述违约事件。 (6)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的任何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 第 13 页 的任何合

20、同的条款,不需要借款人的债权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债 权人同意或批准,或向其通知本合同或票据的签署、提交、本 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或本合同预定的交易的进行。 上述签署、提交、履行和进行,不会违反对借款人或任何子公 司的公司章程或细则,或任何合同、文件,或对借款人或子公 司或其财产适用的判决、命令、法律法规或条例,也不会构成 违约 行为。 (7)借款人目前没有尚未结案的,或据借款人所知,也没 有将提起的诉讼、审理程序或索赔要求。此项诉讼案件或索赔 要求,一旦败诉,可能对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具 有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能 力,或影响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强制

21、执行力。 (8)除第 106 条但书所指的留置权类型,借款人对其财 产拥有完好的和可以出售的所有权,在其财产上,没有一切留 置权和其他抵押权。借款人在本合同和票据项下的义务,至少 与借款人或所借款项或发放信贷的保证人的所有其他义务处于 比例平等的排列次序。 (9)借款人和子公司在_年_月_日 及截至该日为止的会计年度综合财务报表是完整和准确的,是 按照地为良好的会计惯例普遍接受的原则,准备的和经常适用 的,并且为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证明为公正地反映了该日借款人 和子公司综合财务状况,及其在该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的综合结 第 14 页 果。 (10)借款人和子公司在_年_月_ 日以来的综合财务状况或借款

22、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 务的能力没有重大不利的变化。 (11)无论借款人或是其财产均不得根据主权或其他事由, 就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辖,在判决前 后不受扣押或强制执行的豁免权。 (12)在此之前提交给代理行或任何银行的有关借款人的、 并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情况,在一切重要方面是完整而准确的。 92 重复声明与保证:第 91 条所规定的每一项声明与 保证,视同在支付贷款之日当日和在每一利息支付日当日所作 出的声明与保证一样。 第十条 约定事项 101 收入的利用:借款人应将贷款的收入用作。 102 政府许可:借款人应获得并充分有效地持有和实施 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所有政府许

23、可,和向政府部门进行的登 记。 103 财务报表: (1)借款人应在不迟于每一会计年度的每一季度结束后 45 天内,向代理行提供,并向各行提供一份借款人和子公司每 季末的综合与统一的资产平衡表,该季度收入报表以及财务状 况变化表。上述报表由其财务负责官员证明为完整、正确、公 正及准确地反映了借款人和子公司在该季度终止时综合财务状 第 15 页 况及其在该季度活动的效果。 (2)借款人应在不迟于其会计年度终 止后 90 天给代理行 并给各行一份,并于借款人与子公司按照为地普遍接受、并一 致使用的、良好会计惯例的原则制订的综合与统一的资产平衡 表、收入报表和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变化表。由借款人选任,

24、 并由经代理行接受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证明上述报表公正地反 映了该会计年度终止时借款人和子公司的综合财务状 况及其在该会计年度的活动成果。该证明书应包括或连同一份 说明书,说明在该事务所审查上述财务报表期间,该事务所没 有注意到或发现可构成违约的事件,或者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 届满,或者由于这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的事件(或对注意到或 发现的上述违约事件的详细叙述) 。 (3)借款人应经常向代理行提供为代理行或任何银行可以 合理要求的上述其他报表和资料。 104 检查权:借款人应使代理行的代表或任何银行能够 在任何合理时间审查其财产和记录。 105 违约通知:借款人应将每一构成违约的事件,或由 于发出

25、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二者而可能构成的违约事件, 第 16 页 以及对其履行本合同或票据义务的能力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不 利影响的每一其他事件,立即通知代理行。 106 留置权和抵押权:如果借款人就其作为借款人的义 务,或对所借款项或提供的信贷作为担保人的义务,在其财产 上设有或允许产生任何留置权或其他抵押权,上述留置权或抵 押权应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合同和票据项下全部应付的金 额得到支付;并且在设立任何上述留置权或抵押权时,应作出 明文规定,任何银行对此不负担任何费用。但是,本条不适用 于: (1)购买时在财产上设立的任何留置权仅仅作为支付财产购 买价格的保证; (2)在银行交易的一般过程中

26、产生的留置权,用以保证在最 初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期的债务; (3)对于库存设立的留置权,用以保证在最初发生之日起一 年内到期的债务,该项债务由出售库存所得中付还。 107 保险:借款人应向财务状况良好和有声誉的保险人 就类似经营中公司惯有的风险对其财产投保。 108 免税通知:如果任何时候由地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 构或税收当局对于合同项下任何支付应予征收的、不论什么性 质的、现在或将来任何性质的税款可以免征,则借款人应及时 向代理行递交一份证明上述免税文件的副本。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 111 违约事件: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一种以 第 17 页 上违约事件,或该违约事件正在继续,代理行以及各行应行使

27、 第 112 条规定的补救方法。 (1)借款人未能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 (2)借款人未能履行或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人履行或 遵守的任何约定事项或合同(但不是第 111 条中所指的事项) , 且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 30 天内没有得到补救;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和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 文件中的声明或保证,被证明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准确、不完 整的,或使人误解的; (4)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未能履行或遵守任何其他借款或 提供信贷合同中的任何约定事项或合同,在该合同中,借款人 或作为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子公司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5)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将 被解散; 没有付清或不能付

28、清到期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自愿开始破产清理案件,或根据影响债权人权 利的任何类似法律,寻求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任何其他诉讼或 审理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对开始强迫破产清理案件或任何其他此类诉 讼或审理程序,用答复或其他方式表示同意; 在破产程序中或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中已经开始强迫破 产清理案件诉讼,如果该案或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在案件 第 18 页 提起时 60 天内未被驳回或中止,或如果任何上述驳回或中止不 再有效; (6)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任何义务所必需的任何 政府许可不再有效和继续有效; (7)多数贷款权银行合理地认为,任何政府当局或法院所 将采取的任何行动,对借款人以及子公

29、司的状况有不利影响, 或对借款人履行其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能力有不利影响, 如果这项行动在采取以后 30 天内没有撤销或撤销的决定不再有 效; (8)借款人应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的 财产,或不再经营其目前经营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的营业。 112 违约补救:如果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并且违约事件正 在进行,代理行根据多数贷款权银行要求,可以采取以下补救 措施并应通知借款人: 宣布各行根据本合同应履行 的义务终止; 宣布在终止日之后到期的借款人应付的全部金额立即到期和 应付,不需要等待,提示、要求付款、作成拒绝承兑证书或任 何种类的通知,所有这些都已经借款人明示放弃。 113 抵消权:如

30、果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金额到期未付, 借款人授权各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根据抵消权、银行留置权或 反索权,对于任何时间在该行或其任何附属银行、分支机构或 办事处所占有的借款人任何币值的资产提起诉讼,以全部偿付 第 19 页 其应支付给各行的金额。提起诉讼的任何银行应立即就该行根 据本条提起的诉讼通知代理行。 114 非排他性权利: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是累加的, 并不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权力、特权或补救方法。 第十二条 适用、分配以及支付额的分摊 121 适用及支付额的分配:代理行根据本合同或票据 (但不是根据第 33 或 144 条)收到借款人的全部支付额, 应不考虑借款人所指定的适用而作如下分

31、配:首先根据第 14 条 到期未付的任何数额,但不是根据第 144 条应付的金额;其 次,用于第 5 条到期未付的任何费用;第三,任何根据第 32 条到期未付的保险费;第四,任何到期未付的贷款利息;第五, 偿还贷款本金。上述支付额应按照所收到的资金,按第 14 条 (而不是按第 144 条)应付的各该金额和按第 5 条应付的各 项费用、到期未付的保险费、利息或本金按比例在代理行和各 行间分配。 122 支付额的分摊: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候得到按照 本合同应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不是指根据第 33 条或 113 条或 144 条,或根据 121 条由代理行进行的分摊) ,该行应 第 20 页 立即

32、将所得金额付给代理行,代理行应根据第 122 条款分配 上述金额,如同该款为借款人所付还。但是,如果任何银行在 任何时候通知行使抵消权、银行留置权或反索得到本合同项下 应付金额的全部或部分款项,该行应立即向其他银行购买这些 银行的贷款参与权,使购买贷款参与权的该行能按比例与其他 银行分摊上述金额。再者,如果此后从购买银行得到上述金额 的全部或部分,则购买应予以撤销,而购买价格应按补偿程序 恢复,但对利息所作的调整应当是公平合理的。借款人同意, 根据本条从另一银行购买参与权的任何银行可以在法律允许的 最大限度内,充分实行其所有有关该参与权的支付权利,该银 行视同借款人上述金额的直接债权人。上述规

33、定不会以任何方 式影响各该银行保有本合同或 票据项下以外的债权所得的金额。 第十三条 代理行 131 代理行 (1)各行授权代理行代表该行实施本合同专门委托给委托 行的权力及其他所有合理的附加权力。代理行和各行之间的关 系仅为代理人和本人的关系,而决不能将代理行视为任何银行 的信托受托人,或对代理人规定本合同明示条款规定以外的任 何义务。 (2)无论代理行或其任何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 都不对下列事项承担任何责任: (i)借款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 第 21 页 (ii)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或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 何其他文件的真实性; (iii)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

34、或强制执行性。 (3)无论代理行或其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对与 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除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良 行为外,不负任何责任。代理行有权善意信赖经认为是真实的, 并由适当的人递交或签署的任何文件,信赖由它选择的任何独 立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并对任何其他当事人由 于上述信赖的结果不负责任。 (4)各行已对借款人进行了有关贷款的资信情况的调查和 评估,并确定作出这项贷款是适当和谨慎的。除本合同明确规 定以外,代理行没有责任向任何银行提供与借款人有关的信用 或其他情报,不论这些情报是在拨付贷款之前或之后得到的。 (5)代理行应立即 (i)向各行传送其收到借款人给各行

35、或要求各行采取某项行 动的每份通知或其他文件; (ii)在收到第 71 条的所有文件时,通知每家银行; (iii)在收到第 72 条的所有文件时通知各行; (iv)将收到的各银行的全部票据转交该行;以及 (v)将根据第 61 条递交代理行的任何文件的副本转交各行。 代理行应尽快将根据第 81 条和 82 条收到的文件副本转交 各行。 第 22 页 (6)代理行没有责任询问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 下的义务。但是,代理行应立即向各行通知其作为代理行收到 的关于违约事件的通知,或由于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 两者 而构成违约的事件。 (7)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代理行没有义务向任何银 行说明由

36、于它或它的附属机构贷款而收到的金额或其利润,代 理行及其附属机构得向借款人贷款,接受借款人存款,并一般 地与借款人进行各种经营活动,如同不是代理行一样。 (8)根据本合同,代理行可将各行视为为所有目的而提交 给该行的票据持有人,除非或直到向代理行通知转让或让与。 任何票据持有人的任何请求、许可或同意应是决定性的,并对 任何后手持有人有拘束力。 (9)代理行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辞职,以书面通知各行和借 款人,多数贷款权银行也可以说明理由或不说明理由地通知代 理行予以撤换。在作出上述任何一种通知时,多数贷款权银行 应有权指定一个接替的代理行。如果在作了上述通知的 30 天内 接替的代理行没有被指定和没

37、有接受这种指定,则已卸任的代 理行可以指定一接替的代理行,这种指定的代理行其综合资本 和盈余至少有 5000 万美元或与其相等的其他外币 第 23 页 ,或者是这种银行的一个附属机构。接替的代理行一经接受指 定为代理行时,即应接替并被赋予卸任的代理行的一切权利、 权力、特权和责任。卸任代理行应被解除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尽管卸任的代理行辞职或被撤换,在它根据本合同和为代理行 时作为所为或不作为,本条的各项规定应继续对它有效。 132 偿付的约定事项 各行应按其各自决定的份额按比例补偿代理行(就借款人 未被偿部分)在执行其作为代理行职责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和其他特聘的顾问的合

38、理费用,如果代 理行需要在支付贷款之前支付上述费用,则按该行各自的贷款 承诺确实。如果在此之后,则按其在这个时候所保持的贷款金 额确定。 133 代理人未收到的资金 (1)除非在本合同的付款到期日之前代理行已经收到借款 人的书面通知,借款人在该日不打算全部支付,否则代理行可 以推定借款人在到期日已经支付,并据此推定,代理行可以 (但不必)在该支付日向各行提供与该行推定应支付部分相等 的金额。如果借款人事实上并未支付代理行,一经各行要求, 应立即偿付代理行提供的金额,连同从支付之日起(包括该日 在内) ,到偿付之日(不包括该日在内)每日的利息。由代理行 确定的年利率是代理行提供的伦敦同业银行市场

39、的该日美元存 第 24 页 款的隔日利率。 (2)代理行在支付之日应有权推定各行(但已经向代理行 发出相反通知,代理行在支付前已收 到该通知的银行除外)已 经按照第 23 条向代理行提供资金。根据上述推定,代理行可 以(但不必)把相当于所有银行(没有从它们收到上述通知) 各自贷款承诺总额的资金贷记入借款人。如果未发出上述通知 的任何银行没根据第 25 条提供资金,并且代理行已经将相当 于该行贷款承诺的金额贷记入借款人按照第 22 条开立的账户, 代理行应有权根据其选择,从该行或借款人立即索还上述金额 (不影响借款人对上述银行的权利) ,以及从支付日起(包括支 付日在内)到索还之日(不包括该日在

40、内)上述金额每日利息, 代理行确定的年利率为代理行提供的伦敦银行同业市场的该日 美元存款的隔日利率。 第十四条 补偿 141 开办费 借款人应以美元立即偿还代理行代表借款人或经理行谈判、 准备、签订本合同和票据以及有关银行贷款发生的一切合理费 用。上述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和复制费用,旅行和通 讯费用,本合同规定的交易所附加的任何广告费以及代理行和 各行特聘顾问和特聘的纽约律师的各项费用。 142 修改和强制执行费用 借款人应即以美元补偿代理行和各行由于 (1)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谈判、准备或履行 第 25 页 (2)任何违约事件,或 (3)保持或执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任何权利,或与之

41、有关而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143 其他费用 如果借款人 (1)在发出第 22 条所指的通知后,没有在规定执行各 项条件之时或之前执行第 8 条规定的各项条件,或用其他方式 不履行其根据第 22 条不可撤销的承诺; (2)到期应付而未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金额,或者; (3)不是在支付利息日,支付任何贷款的本金,借款人应 以美元立即向各行支付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 利差损失或清偿的费用,或使用获得的存款进行贷放的费用, 以拨付过期的金额或在作出支付的利息期内拨付该项贷款(视 具体情况而定) 。 144 增加的费用 借款人应以美元即期向每家银行支付由上述银

42、行确定因该 银行的贷款或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已 收或应收金额的减少部分,以及因法律、条例或条约的公布、 变化或解释,或由于该行遵守任何政府当局命令、要求或请求 (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发生的全部费用以及 已收或应收 金额的减少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产生于 (1)任何税款的征收或变更,但不是 第 26 页 (i)以该银行或其贷款分行净所得计算并由该行总行或贷款 分行所在地征收的任何税款,以及 (ii)第 61 条所指的任何税款的征收或变更,或者 (2)对该行准备金、专门存款的征税或变更,或对该银行资 产、负债或其账上存款或贷款的类似要求的任何上述费用或减 少。 第十五条 一

43、般条款 151 法律的选择 本合同受_法律的管 辖,并据此释义和解释。 152 管辖权 (1)借款人同意凡与本合同或任何票据有关的诉讼或审理 程序都可在纽约州法院或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并执行;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接受各该法院管辖,不可撤销地指定 _信箱为其收受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送达的 传票或其他法律传唤的代理人。借款人同意,只要它根据合同 有任何义务,应为传 票或传唤的送达而在纽约保持正式指定的代理人。借款人同意, 如果不能保持该代理人,任何传票或传唤得按本合同通知规定 的地址,用挂号邮件邮寄送达借款人。 第 27 页 (2)借款人并同意,可以在_地或可以找 到借款人或其任何财产的任何其

44、他管辖地的法院,提起任何上 述诉讼或审理程序及执行,并不可撤销地接受上述法院管辖。 (3)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放弃就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诉 讼或审理程序不受在_法院或任何其他国家或 管辖地法院的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及执行的所有豁免权 (不论是以主权或其他为根据) ,并同意在或有关任何上述诉讼 或审理程序时不提起或不主张任何豁免权。 (4)借款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对 现在或以后在 法院提起的,以任何方式与本合同或任何票据 有关的诉讼或审理程序指定的审判地点提出异议,对在上述法 院提起的诉讼,不可撤销地放弃以出庭不便为理由而提出的请 求。 153 货款货币 (1)根据第 14

45、 条规定需要偿付的费用,如果原来是以美 元以外的货币支付时,借款人同意应以相当于美元的金额偿还, 即发生上述费用的人,根据正常的银行程序, 在原费用支出之 日以上述其他货币购买美元所应支付的金额(在升水和兑换费 用之后) 。借款人并同意,根据第 42 条,上述金额应付的利 息应根据其金额以美元计算。 (2)本合同每一条款述及的美元是至关重要的。根据本合 同或票据,借款人对于任何到期金额的义务,尽管以任何其他 第 28 页 货币支付(不论根据判决或其他) ,应仅以美元计算的金额履行, 即以代理行或上述银行根据正常的银行手续,于收到上述支付 款项之后的银行工作日立即以其他货币购买的金额(在升水和

46、兑换费用之后)履行。如果由于任何理由,购买的以美元计的 金额不足原来到期日的金额,借款人同意以美元支付为赔偿上 述不足金额所必需的上述附加金额。借款人没有因这种支付而 解除的债务应作为单独和独立的债务到期,并在本合同规定解 除之前应继续充分有效。 154 票据的替换 由于票据丢失、被窃、被毁或残缺不 全,以及 (1)在丢失、被窃、或被毁的情况下,借款人收到他可以合 理地满意的补偿或担保(除非票据持有人是公认可靠的金融机 构,则持有人自身关于补偿的协议应被认为是令人满意的) ;或 者 (2)如果票据残缺不全,则在向借款人出示该残损票据时, 借款人应自付费用签署并递交一份新的票据,注明支付日期和 相同的本金金额以代替残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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