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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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金融合同: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范本1 特征码 iUkyCyyYUFVmmlFJwKjw 正文: 平安意外残疾附加条款 (趸交保费方式不适用) 第一条 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意外残疾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 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 造成本附加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 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 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

2、,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 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 保险金。当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 第 2 页 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 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 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保险年度“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 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 呈阳性)期 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本公 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为 1 年。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 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 3 页 本附加条款的到期日为主合同该保单年度最后一日。本

4、附加条 款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将本附加条款的续保保险费及主合 同保险费一并交付后,本附加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主合向保险 单上载明的主合同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的年交保险费为每万元保险金额人民币 6 元。投保 人按照主合同约定方式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 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条款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条款内 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 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

5、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附加条款;对于本附加条款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 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 附加条款;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条款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 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 4 页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 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一、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 明、资料向本

6、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 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 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 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 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

7、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 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 额。 四、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 第 5 页 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本附加条款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条款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效力的,应填 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 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 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条款效 力恢复。 自条款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 解除本附加条款,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附加条

8、款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交费期满; 二、主合同已变更为减额交清; 三、被保险人年满 70 岁时,但当期已交保险费尚有未经过期间 时,本附加条款的保障延续至当期已交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为 止。 第十一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第 6 页 一、保险事故通知; 二、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三、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 四、合同效力中止; 五、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六、地址变更; 七、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主合同被保险人。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 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 观事件。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 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 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 以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第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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