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的辩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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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 料推荐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 幸福 的死亡。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我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摘自百度文学什么样的人需要安乐死呢?医学上无法救治的人 ,怎样证明无法救治?谁来证明呢 ?那一级的医疗机构才能证明呢?以目前的医疗水平还很难达到,现在世界上也只有荷兰立法通过安乐死 但依然有很大争议 ,很多病人现在在部分医生眼里 ,是不治之症 ,但医学会有奇迹发生 ,

2、而且生命也会发生奇迹 ,如果病人被安乐死了 , 医生可能真的变成杀手了 ?病人就真的成了冤死鬼了 ,如果医生医德缺失 ,安乐死 ,就会成为医生借口 .而病人家属如果对病人没有爱心 ,产生厌烦心里 ,安乐死就会成为抛弃病人的借口安乐死,是一种为他人选择死亡的方式。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患者的病痛,使得患者得以早升极乐。 况且, 我们的刑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如果他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要求,这是一种“帮助自杀”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如果人人都这样子继续进行所谓的“安乐死”的话,那岂不是要多了多少“故意杀人罪”啊。更甚者,如果有人打着“安乐死”的幌子,大举手中杀人的屠刀,我们要如何

3、去判断,我们要如何去保护那些患者?生命不仅仅属于自己, 个人无权安排自己的生命状态,人为地结束生命是反自然的行为。而且,轻易放弃对不治之症的尽力救治将有碍于医学的发展,因为医学就是在与各种绝症、顽症的斗争中进步和发展的。 另外,人们更担心的是社会风险和道德滑坡。一旦医生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有权用医疗干预手段致人死亡,那么如何保证这种权力不被滥用呢,这某种特定情况的界定会不会被扩大?尤其在全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和法制还不健全的社会,这种风险就可能更大安乐死可分为被动与主动、 自愿与非自愿安乐死。 被动安乐死是消极的安乐死,停止治疗和抢救措施, 任晚期病人自行死亡; 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由医务人员采

4、取给药加速死亡,结束其痛苦的生命, 让其安然舒服地离开人世。自愿安乐死是指病人本人要求或同意采取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对那些无行为能力的病人施行安乐死,如有严重畸形的婴儿、脑死亡 (整个脑机能出现不可逆转地停止,没有反应、感受、运动和反射等)病人,他们无法表示自己的愿望,由别人提出安乐死的建议。人的生命权不同于其他权益, 既属于个人, 同时也属于国家和社会,个人无权支配、 让与这种权利; 在自由化社會中, 我們都會尊重生存的权利和机会,但同時也应该了解个人的自主权是有限制的。所谓真正的自由涉及到权利的维护,但同時也要和责任、义务有所平衡。我们沒有自由来限制或违背他人合理的自由,人不能离群索居

5、, 所以沒有人可以独自決定要結束自己的生命。安乐死违反自然精神提前结束人的生命,不符合尊重生命这一人道主义原则。安乐死也有悖於社会的伦理观, 与救死扶伤的医德相違,作為医务工作者理应全心全力为病人服务,安乐死的应用会令人对医护人員的观念发生变化,感到医生无能, 增加患者家人對医护人员的不信任感。法律应平等地保护一切人,包括危重病人的生命权,非因死罪,不能任意将人处死。在现在医疗条件下, 对于何为绝症, 尚无法作出绝对可靠的论断。同时医疗水平是在不断提高的,今天看来是不治之症, 明天或许是可治之症,冒冒然施以安乐死, 豈不枉送生命?更何況所谓医者父母心, 病人或公众获悉医师会按要求杀死時,医生將

6、永远失去作为医治者给予生命保护者,所应有的信任与尊重,所以医师仅能是医治者,而决不能成为杀戮者。安乐死亦会對社会的法律帶來很大的冲击,將可能出現很多法律的难题和糾紛,安乐死在1最新 料推荐确定患者是否真正愿意安乐死时很困难,安乐死有被滥用的危险,使法律更加复杂化。医疗行为的目的是尽其所能, 力求使病人的病情好转, 而安乐死则要提前结束人的生命,不能认为是医疗行为;但是, 万一亲友们不堪医药费的负担,不堪情感的长期折磨,暗示病人自杀,那怎么办?别说这种情况不存在, 很多长期患病卧床不起的老人自杀不是因为病魔,而是因为冷漠, 不然也不会有 “久病床前无孝子 ”这句话了第三,最后还是怕被安乐死。一个植物人,怎么表达自己要安乐死的意愿?绝对化”,怎么就对自己的 “过于绝对化 ”全然不顾呢?安乐死违反自然精神提前结束人的生命,不符合尊重生命这一人道主义原则。安乐死也有悖於社会的伦理观, 与救死扶伤的医德相違,作為医务工作者理应全心全力为病人服务,安乐死的应用会令人对医护人員的观念发生变化,感到医生无能, 增加患者家人對医护人员的不信任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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