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A章锅炉及压力容器规例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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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 料推荐第 56A 章 锅炉及压力容器规例一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6A 章 锅炉及压力容器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 56 章第 65 条 )1963 年 3 月 1 日( 本为 1962 年 A101 号政府公告 )第 56A 章 第 1 条引称第 I 部一般条文本规例可引称为锅炉及压力容器规例。(1988 年第 87 号第 41 条)第 56A 章 第 2 条有关锅炉等的建造及其他方面的一般条文在不损害本规例任何其他条文的原则下,每个锅炉及压力容器, 锅炉或压力容器的每一部分, 以及与锅炉或压力容器接驳的辅助设备的每一部分,均须构造良好,以质佳的物料造成,具备足够强度和没有明显欠妥之处。

2、(1988 年第 87 号第 42 条)第 56A 章 第 3 条有关锅炉的规定1精品 料推荐第 II 部锅炉、蒸汽容器及空气容器(1) 每个锅炉,不论是独立的锅炉或是一组锅炉中的一个锅炉(a) 均须附设(i) 一个与停止阀分开的,能加上封条的合适弹簧式安全阀,该安全阀须直接固定于锅炉,并须调校至能防止锅炉在较其最高可使用压力为大的压力下操作 ;(ii)一个将锅炉接驳至有关系统的合适停止阀; (1988年第 87 号第 43 条 )(iii) 一个与锅炉接驳,容易被锅炉看管人看见的准确压力计,该压力计须于其上以红线标记该锅炉的最高可使用压力, 并须以帕斯卡或帕斯卡的倍数显示锅炉内的压力 ; (

3、1988 年第 87 号第 43 条 )(iv) 以透明物料制造的水位计或由监督批准的其他类型水位计至少一个, 以显示该锅炉内的水位 ; 该水位计如属玻璃管型,须设有一个不妨碍观察水位计的有效防护装置 ; 及 (1988 年第 87 号第 51 条)(v)( 凡该锅炉为 2 个或超过 2 个锅炉中的一个锅炉 ) 一块容易看到其上作分辨用的编号的金属板 ;(b) 均须设置用以将试验压力计附连的设备; 及(c) 除非是外燃式锅炉,否则均须设置合适的易熔塞或有效率的低水位警报装置。 (2) 第 (1)(a)(ii)款不适用于省热器。2精品 料推荐(3) 第(1)(a)(iii)、(iv) 及(v)

4、、(1)(b) 及(c) 款,不适用于省热器或过热器。(4) 第(1)(a)(iv) 及(c) 款,不适用于其内的油在较大气压力为大的压力下被加热的容器。 (1988 年第 87 号第 43 条)第 56A 章 第 4 条有关蒸汽容器的规定(1) 每个蒸汽容器,如在建造和维修上不能安全承受与其接驳的锅炉的最高可使用压力,或不能安全承受由连接蒸汽容器和任何其他蒸汽供应来源的喉管所取得的最高压力,则须装配(a) 一个合适的减压阀或其他合适的自动装置,以防止超逾蒸汽容器的最高可使用压力 ;(b) 一个能加上封条的合适弹簧安全阀,该安全阀须调校至能容让蒸汽在超逾该蒸汽容器的最高可使用压力时立即被排出,

5、 或装配一个合适装置, 在超逾该压力时立即自动截断蒸汽供应 ;(c) 一个准确的蒸汽压力计,该压力计须于其上以红线标记该蒸汽容器的最高可使用压力,并须以帕斯卡或帕斯卡的倍数显示蒸汽容器内的蒸汽压力 ; (1988 年第 87 号第 44 条)(d) 一个合适的停止阀 ; 及(e)( 凡该蒸汽容器为 2 个或超过 2 个蒸汽容器中的一个蒸汽容器) 一块容易看到其上作分辨用的编号的金属板。(2) 每个蒸汽容器的安全阀及蒸汽压力计,3精品 料推荐均须装配在蒸汽容器上, 或装配在蒸汽容器和用以防止超逾蒸汽容器的最高可使用压力的减压阀或其他装置之间的供气喉管上。(3) 每个蒸汽容器均须设置用以将试验压力

6、计附连的设备。(4) 为施行第 (1) 款( 该款的 (e) 段条文除外 ) ,获单一喉管供应蒸汽且作为单一机器一部分的任何蒸汽容器组合,均可视为是一个蒸汽容器; 而为施行上述第(1) 款 ( 该款的 (d) 及(e) 段条文除外 ) ,获单一喉管供应蒸汽的任何其他蒸汽容器组合,亦可视为是一个蒸汽容器:但除非用以防止超逾该蒸汽容器的最高可使用压力的减压阀或其他装置是装配在该单一喉管上,否则本款不适用于任何该等蒸汽容器组合。第 56A 章 第 5 条有关空气容器的规定(1) 每个空气容器(a) 如是与压缩机接驳的,则须在建造上使其能安全承受压缩机所可取得的最高压力,或须装配一个合适的减压阀或其他

7、合适装置, 以防止超逾该空气容器的最高可使用压力 ;(b) 须装配一个合适的弹簧安全阀,该安全阀须调校至能容让空气在超逾该空气容器的最高可使用压力时立即被排出 ;(c) 须装配一个准确的压力计,该压力计须以帕斯卡或帕斯卡的倍数显示空气容器内的空气压力 ; (1988 年第 87 号第 45 条)4精品 料推荐(d) 须装配一个为空气容器作排放用的合适装置 ;(e) 须设置一个合适的人孔、手孔或其他设备,以便空气容器的内部能彻底清洁 ; 及(f)(如有超过一个空气容器在工业经营中被同一人使用) 须备有容易看到作分辨用的标记。 (2) 每个空气容器 ( 压力燃料容器除外 ) 均须于其上标记该空气容

8、器的最高可使用压力及该空气容器最近一次由委任检验师检验的日期,此等标记须能清楚看见。(1988 年第 87 号第 45 条)(3) 凡按照第 (1)(b) 款装配在空气容器上的安全阀并非为直接装配在空气容器上者,则该空气容器亦须装配一个合适的易熔塞。(4) 为施行第 (1) 及(3) 款中与安全阀及压力计有关的条文,获单一喉管供应空气的任何空气容器组合,可视为是一个空气容器:但如凭借上述第 (1) 款的规定,该空气容器须装配一个减压阀或其他装置,以防止超逾空气容器的最高可使用压力,则除非该减压阀或其他装置是装配在该单一喉管上,否则本款即不适用。第 56A 章 第 6 条有关压力燃料容器的特别规

9、定(1) 每个压力燃料容器(a) 均须装配一个释压阀 ;5精品 料推荐(b) 均须放置在金属托架或合适的构筑物内,使所有阀门及安全装置均方便接触 ;(c) 的最高可使用压力如不超过 500 千帕斯卡,须装配喉管,该喉管除在紧接燃烧器之前的一段 600 毫米喉管为易于操纵而须为松动的环形管外, 其余全段喉管均须适当地予以稳固地系上 ; 及 (1979 年第 107 号法律公告 )(d) 均须装配一个遥控阀,该阀的位置,在符合其安全操作的原则下,须尽量靠近燃烧器。 (2) 除第 5 条的任何条文适用于压力燃料容器外, 第(1) 款的条文亦须适用于压力燃料容器。(1988 年第 87 号第 46 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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