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零售店特许加盟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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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零售店特许加盟合同1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食品零售店特许加盟合同序言A 公司 ( 以下称 本部 ) 与 ( 以下称 加盟店 ) 本着互相协作和信任的原则 , 就使用由总部开发和完善成型的A 公司系统和形象 , 开发食品零售店事业 , 以稳定和扩大双方的经营事业 , 获得利益 ,特签订本合同。为使 A 公司食品零售店事业的成功, 总部开发了以A 公司为标志的统一设备、部品、设备、店铺运作形式等统一的特定经营技术系统 , 经过不断改进和实践, A 公司商标和服务标志, 表示 A公司的标签、招牌、 著作权等一系列的营业象征的统一性已被消费社会广泛认识,并由此

2、确立了信誉。加盟店同意总部规定的A 公司系统的形象设计和企业理念,愿意按照以下各条规定, 经营由A 公司商标表示的食品零售店。总部以此为条件同意给予加盟店这种营业资格。为此, 双方同意下列条款。第一条定义本合同中使用的有关文字的定义A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 , 用于食品零售店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系统, 是 A 公司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2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式、 商品陈列方式、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营运有关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A 公司店铺 : A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

3、术资产及商标的食品零售店。A 公司商标 : 指称为 A 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A 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它一切营业象征。A 公司形象 : 加盟店因使用A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 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 获得了信誉 , 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1、 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 也不是总部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2、 A 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 , 独立承担责任 , 经营决策 是 加 盟 店

4、 自 行 判 断 , 自 主 运 作 的 行 为 。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1、 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A 公司连锁加盟店:(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 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 并按要求完成训练内容, 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3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3) 经与总部协商, 被认定能够经营A 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经营)者。2、 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 则前项资格条件中, 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 , 第二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第四条特许的给予在本合同执行期间, 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 -A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 在第七条

5、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A公司店铺的权力。第五条商标的使用承诺1、 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 加盟店能够在加盟店的A 公司店铺中使用A 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的标志、记号 、样式 、标签 和 招牌 。2、 加盟店不得在A 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3、 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加盟店商号的一部 分 使 用 总 部 商 标 ,须 事 先 征 得 总 部 的 书 面 承 诺 。4、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A 公司商标。5、 事先未得总部书面承诺, 加盟店不得在登记商号中出现A公司字样。未经总部同意私自注册了此类商号则须无条件消除。第六

6、条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1、 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A 公司商标及4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经营技术资产 , 同时必须以 A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 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2、 加盟店使用 A 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 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降低 A 公司形象 , 损害 A 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 除为 A 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职工传授A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 向第三者泄露、传授 A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A 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或帮助第三者模仿。第七条店址选择1 、加 盟 店 店

7、铺 设 在处 。2、 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半径250 米( 直径 500 米 ) 范围内自己或 让 第 三 者 经 营 其 它 A公 司 店 铺 。3、 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 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 A 公司店 , 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 或因人口增加 ,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 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 总部能够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加盟店。4、 第二款对位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的加盟店不适用。第八条店址的变更1、 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它原因, 加盟店希望变更在第七条第5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2 款 规 定 区 域 内 的 店 铺

8、时 , 能 够 向 总 部 提 出 变 更 申 请 。2、 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能够成立 , 应即刻作出答复 , 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3 、 加 盟店 应 支 付 总部 进 行 上 述 所列 调 查 等 的费 用 。第九条追加建店1、 加盟店除第七条第 1 款的店铺外 , 还要新建 A 公司店 ( 以下称追加建店 ) 时, 除以第七条第1 款的店铺为对象的本合同外, 还必须与总部另签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A 公司特许连锁合同。2、 如总部认为该追加建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 , 而且也符合 A 公司连锁总体利益 , 总部就必须同意 , 可是总部不承认10 家以上的追加建店。3、 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A 公司特许连锁合 同 后 ,应 即 刻 向 总 部 支 付 加 盟 金 300万 日 元 。4、 前款加盟金包括A 公司特许连锁合同规定的费用和为追加建店而进行调查的费用, 以及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所需的一切费用。第 十 条A公 司 商 标 及 经 营 技 术 资 产1、 加盟店承认A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所有的具有 特 定 人 垢 经 营 技 术 资 产 ,受 法 律 保 护 。2、 加盟店承认 , A公司商标为 A 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 ,属总部所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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