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站钢管及附件租赁合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工站钢管及附件租赁合同.doc(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大工站钢管及附件租赁合同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双方经过认真商议后,同意签定本合同。第一条、 根据承租方基建工程的需要,出租方同意出租给承租方钢管及附件等物品,其品名、规格、数量、起计日期以材料租赁收发料单为准。承租方承诺,如逾期退还所租物品,交清全部租金,并确保租用物品的原形不变、不丢失、不损坏、不为他用,如有变形、丢失、裂缝、少档者,愿按出租方规定赔偿。第二条、 计费标准1、 租赁费:所有出租物品均以每天与其计时单位计收租费,钢架管每米0.014元/日,支撑每根0.05元/日,扣件每套0.005元/日,U型卡0.00
2、3元/日,租金的实际计算时间按物品发出之日至退回验收入库之日。全部物品退清后,十日内交清全部租赁费及其它费用,到时不清的,按日收所欠租金2%的罚款。2、 租用物品超过30天尚未归还时,承租方于次月5日内向出租方结清租用时间的租费,超期不交的,每天罚取欠款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三条,丢失损坏赔偿办法1、 钢架管和各类附件,其丢失短少按同规格品种成本的100%赔偿。2、 承租方,对于承租物品必须原样退回。非原样者,适当收取费用,如架管不足原尺格的,按低一尺格验收。第四条、 方擅自将租赁物品转租或进行其它非法活动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如因工作需要,将租的物品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得出租方同意,否则,以违约处罚。第五条、 全部租赁物品由承租方承担,往返运输装卸等费用。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各项条款,违反者按国家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出租方: 承租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二零零四年六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