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中层干部交流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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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中层干部交流管理制度117号 (4月19日)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中层干部管理,强化风险管控,增强中层干部的活力,根据银监部门和省联社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中层干部交流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干部交流与培养锻炼干部相结合;(二)干部交流与优化结构和发挥干部特长相结合;(三)干部交流与任职回避制度相结合;(四)干部交流与工作需要相结合。第二章干部交流的对象第三条需要通过交流(轮岗)丰富管理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一)拟提拔的中层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交流(轮岗)。(二)长期在总行工作,没有基层工作经历或缺乏基层工作经验的,有计划地

2、交流到基层锻炼。(三)长期在基层担任领导职务,工作业绩突出,但缺乏在总行工作经验的,有计划地交流到总行锻炼。第四条在一个单位工作超出规定任职年限的:(一)在同一单位主要领导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实行有计划的交流或轮岗。(二)在同一单位从事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工作满5年的管理人员实行有计划地进行交流(轮岗)。第五条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的。上述情况中,若因工作需要或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进行交流。第三章干部交流的程序第六条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人力资源部提出交流人选并拟定交流初步方案;(二)提交行长办公会讨论确定;(三)由行长室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四)党委与交流干部谈话;(五

3、)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干部交流由稽核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离任稽核。第四章干部交流的纪律第八条中层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严格遵守交流规定。对无特殊原因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服从交流决定者,予以免职。第九条确定交流的干部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一般应在组织决定之日起三天内完成工作交接,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第十条交流干部工资关系转入交流支行,执行交流支行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第五章附 则第十一条一般管理人员和员工岗位交流参照本制度由行长室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每年必须进行全面调查,核准每个员工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的工作年限,为行长室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第十二条支行内部岗位轮换,由支行组织实施,人力资源部进行监督执行。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订。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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