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能否被撤销[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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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能否被撤销1 特征码 TZbsjhlUJyTRmsxBizMy 在合同法中规定附条件是指双方在缔结合同时附加一定条件 作为合同生效或解除的条件。但是在赠与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 它是一种单务、实践合同,在赠与合同中附条件是一种赠与方 单方赠与财产时附加的条件,要求受赠方在接受财产时必须履 行所附条件。不仅包括合同生效或解除要件还包含了义务性赠 与合同。 一、附条件赠与合同的含义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又称附负担的赠与合同或附条件的赠与 合同,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时,要求受赠人承 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件的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实 践性合同同时又有部分属于诺成

2、性合同,附义务赠与合同与一 般赠与合同区别在与受赠一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在民法上称 为“负担“但它仍属于赠与合同性质范畴。 二、附条件赠与合同与附义务赠与合同、目的性赠与合同 的区别: 1、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 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 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 第 2 页 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 定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 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2、附义务赠与合同与目的性赠与合同区别。主要是在于附 义务赠与合同是受赠方必

3、须承担一定给付义务,如果受赠方不 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请求撤销赠与。目的 性赠与的受赠方行为不存在给付一定义务,在受赠方做出不接 受行为时,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履行,而只能请求受赠人 返还不当得利。如为结婚而赠与对方财物就属于目的赠与。 3、附义务赠与合同与附期限赠与合同区别:所谓附期限赠 与是指当事人为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 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在附期限的赠与中,期 限的到来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期限尚未到来时,赠 与合同虽已成立,但效力却处于停止状态。而附义务赠与中所 附的义务,除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外,并不影响赠与合同 的效力,赠

4、与人不能因为受赠人未履行所附义务而对合同的效 力进行抗辩。 三、赠与合同中所附条件与义务范围区别 实践中,赠与方在赠与财产时往往会在赠与合同内容中约 定一定条件或义务要求受赠方接受财产时履行,但在赠与合同 中附加条件与约定义务早某种范围中存在交叉、融合态势,因 此有必要区别赠与合同中附条件和附义务的区别:能够作为条 第 3 页 件的事实必须是未来发生的不确定、合法的事实。在附条件赠 与中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 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 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 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合同中所附的义务,是赠与人

5、与受赠人 订立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且赠与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后,由受赠 人履行的附随于赠与人履行给付行为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 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 1、赠与合同中所附条件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道 德等范围,内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 的。 2、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是应该是非法定义务,因为法定义 务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义务,赠与人约定与否,受赠方都必须 履行,所附义务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权益 和违反公序良俗、道德约束,如果所附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共利 益,不得损害第三人权益和 和违反公序良俗、道德约束,所导致赠与合同无效。而且所附 义务是

6、在合同形成时就可以履行的义务,二不是合同生效后形 第 4 页 成的义务。若果赠与合同生效后该义务不能履行受赠人可以行 使撤销权。 四、赠与合同撤销权 1、赠与合同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行使一种权利,赠与 合同的撤销是指赠与人及其他撤销权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依照 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的行为。一般可分为两种,即 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则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 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 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的无偿行为。我国合同法 第 186 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 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

7、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 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 194 条撤销权人撤销赠 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 195 条赠与人的 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 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在由现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特 定情形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 销赠与合同,第 192 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 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 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第 5 页 一年内行使。第

8、193 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 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 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赠与,主要有三种情形: 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有严重侵害行为。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和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行为必须要有故意 或重大过失。这不仅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 触犯刑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而且也包括受赠人对 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严重有损道德声誉的行为。如果赠 与人对损害没有过错,实属意外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2.受赠

9、人对赠与人有扶养养义务而不履行。扶养义务不仅 指法定义务还包括约定义务,受赠人都必须履行,否则赠与人 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受赠人在没有扶养能力的情况下导致 不能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就不能撤销赠与。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 190 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对所附义务,受赠人须按照 约定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义务。因为在附义务的赠与合 同中,赠与人不仅负有履行赠与的义务,而且要在合同所附义务 的范围内对赠与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由于受赠人 不履行义务导致赠与人当初设定义务的目的不能实现程度时,赠 与人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可以提出撤销赠与。但也 第

10、 6 页 并不是意味着只要受赠人有轻微违约的情形时就可撤销赠与。 我国合同法第 193 条第 1 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 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 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的法定撤销赠与的撤销本应属于赠与人,但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 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使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的撤销权事 实上已无法行使,而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 权,才能实现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和意愿。赠与人的死亡或者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由于受赠人对赠与人直接或间接地实施了 违法行为造成的。如果赠与人非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死亡, 且有赠与人

11、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的,赠与人的继承人可否撤 销赠与,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继承人撤销赠与。但在受赠人的行 为严重违背所附义务和赠与本意或者妨碍了赠与人撤销赠与时, 赠与人死亡后,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 五、行使撤销权的方式:1、赠与财产交付前的撤销权合同 法第 186 条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除具有救灾、扶 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外, 其他的赠与,赠与人都享有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的 这一规定,从根本上肯定了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性质和特 点。2、赠与财产交付后的撤销权合同法第 192 条规定,在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发生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

12、赠与人 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 第 7 页 定的义务等三种情形的,赠与人也有权撤销赠与;时间期限是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合同法除了确定了赠 与人的撤销权,同时还确定了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撤销权。第 193 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 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 以撤销赠与;时间期 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 六、在实践中赠与合同所约定条件和义务种类 1、现在大多数父母为了解决自己年老生活赡养问题,在将 房屋赠与子女时在赠与合同中约定“赠与人将房产赠与给受赠 人,受赠人负责赠与

13、人的生养死葬”条款:该条款是附义务还 是附条件?“生养死葬”条款不是赠与人要求受赠人因取得房 产而支付的对价。该义务是受赠人在赠与人履行完交付房产义 务后,履行的附随义务。这是附义务赠与,生养死葬也就是通 常所说赡养,但赡养不仅仅是生养死葬,包含了其他日常生活 照顾、治病护理等在内。附条件、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 受赠人都是通过在合同约定相关条款来表示意思的。如何界定 赠与合同所附条件或是义务呢?一般来说,能够作为条件的事 第 8 页 实必须是未来发生的不确定、合法的事实。所谓附条件赠与, 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 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

14、与中,条 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 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合同中所附 的义务,是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且赠与人已 经履行给付义务后,由受赠人履行的附随于赠与人履行给付行 为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 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但是这种赠与合同中义务往往难以实现, 由此是死葬,因此,公证机构在办理拒绝办理此类赠与合同, 应建议当事人通过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方式处分财产。 2、赠与合同中约定“赠与人赠与财产后,赠与人或赠与人 其他近亲属享有居住权利的条款,该条款是附义务赠与,该赠 与合同赠与人约定此条款是出于对自己或

15、他人居住权利的保护, 同时可以避免赠与房屋被受赠人处置, 3、赠与合同约定“男女双方互赠对方财产,是为了结婚。 该条款是附条件的赠与,双方出于结婚为目的,相互赠与房产、 财物等,是目的赠与,目的赠与同附义务的赠与的区别在于目 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即给对方不得 因给付而要求对方必须与其结婚。赠与人在目的不能实现时, 可请求受赠方返还其给付的财物,但对于权利人返还财物的请 求权的性质,笔者同意后者,并认为此请求权是一种不当得利 第 9 页 返还请求权。 , 4、以捐助、赞助、捐款等名义建立的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 义务性质的赠与法律关系,当从属于某一法律关系,以某一法 律行为的实现为前提条件时,即使具有社会公益性和道德义务 性,在所附条件未成就时,也不当然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受 赠人不能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赠与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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