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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情况下,工程招标评标时经常采用以“标底价下浮率”作为招标控制价(主要是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的情况;而在工程出现新增工程的设计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也常说“按中标下浮率让利”进行工程结算。那么,这其中的“下浮率”该怎么定义/计算呢?本贴提出一个数字例子,请同学们思考“下浮率”科学合理的算法/约定。(一)设某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如下:1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计价合计为960万元(其中包括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费等“报价时不得有改变的费用”为300万元)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为367万元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为168万元(其中包括的预留金、零星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考评费
2、及奖励费等“不确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为140万)4规费(3.465%)为51.8万元5税金(3.441%)为53.2万元合计:1600万元(二)按该工程评标办法规定,招标控制价为标底价的93%可以定义该数值为“名义下浮率”。招标控制价有如下2种算法为:1算法1招标控制价160093%1488万元2算法2(1)三清单合计(960300)367(168140)93%(300+140) 105593%4401421.2万元(2)规费(3.465%)49.2万元(3)税金(3.441%)50.6万元招标控制价1521万元以上2种算法的差额高达33万元,比标底的2%还多!(三)如果坚持算法1是正确的,那么最高限价的实质情况是:(1)三清单合计1488(13.441%)(13.465%)1390.3万元(2)实质下浮率(1390.3440)1055100%90%实质下浮率是针对投标人/承包人实际可控工程费用而言的。实质下浮率比名义下浮率低了3%!现在投标报价当中还有多少投标人能达到3%的利润率?!可见下浮率的界定是多么的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