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侵权法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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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摘要: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象,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面对这种特殊的民事侵权,我国立法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含义不明,极易引起争议。因此,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进行探讨,对于侵权理论的研究、对于法律实践活动,应该说都颇有裨益。关键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一,什么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什么特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特征: 致害动物是饲养动物 责任形态为对物的替代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

2、任的规定,既规定了一般条款,也规定了特殊责任,1、动物加害行为动物施加于他人损害的行为。是指人对于其所管领的动不妥因而致人损害的间接行为,尽管致害的是动物而不是人,但是在动物加害中,包含了人的间接行为。因此,动物加害仍然是行为,其性质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间接行为,而不是直接的加害行为。2、损害的存在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损害包括妨害,动物妨害是客观存在,是一种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3、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关系只有被侵权人的损害与动物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才能成立。4、动物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饲养或者管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责任人也就是行为主体,应为动物

3、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确定上,以直接保有关系存在的直接饲养人为责任主体,管理动物的人也是责任主体。 饲养人与管理人不一致的情形,即动物被短期借用于他人,对此,应当直接将管理人认定为动物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n 一、责任形态 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典型的对物替代责任。 2、对于第三人过错造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第83条规定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n 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1、受害人的故意 侵权责任法第78条没有规定受害人故意为免责事由,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7条关于受害人故意免责的一般规则。 2、被侵权人的重大过失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能够

4、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因此是减责或者免责的事由。三,各种具体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n 1、未采取安全措施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9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n 2、禁止饲养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0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n 3、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1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n 4、遗弃、逃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

5、法第82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 两个请求权,被侵权人只能选择一个行使; 该请求权实现之后,另一请求权消灭; 如果是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行使请求权的,责任为中间责任,非最终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才是最终责任; 有过错的第三人有义务承担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因承担赔偿责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三、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基本责任主体,在一般情况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因为依据危险责任理论饲养人或管理人实际

6、控制与占有该动物,因此负有承担该动物致人损害的风险以及该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则有所不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即饲养动物与其饲养人或管理人脱离的情形。基于危险责任控制理论,在饲养动物与其饲养人或管理人脱离的情况下。危险责任分配的最终确定具有司法实务上的重要意义。这种脱离的情形可分为基于饲养人或管理人意思的脱离以及非基于饲养人或管理人意思的脱离两种情形。这种分类的理由在于:在基于饲养人或管理人意思脱离的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基于危险的预期,通常会与后来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法律行为中明确有关饲养动物的危险分配原则。饲养动物一般不会脱离人的控制与管理范围,此

7、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有确定的责任人;在饲养动物非因饲养人或管理人意思脱离的情况下,饲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无法确知饲养动物是否已经有人进行管理与支配。动物本身的致害风险可能无法得到控制,在这种情况下饲养动物可能会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具体来说:(一)基于饲养人或管理人意思脱离的情形基于饲养人或管理人意思脱离的情形,就是基于饲养人或管理人自己的意思,使饲养动物脱离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管理或控制的情形具体而言,饲养动物脱离的情况依其是否确知接受对象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饲养人或管理人转移该饲养动物占有的意思具有明确的接受对象,如通过买卖、委托、赠予、借用、保管等方法转移该饲养动物的占有,此时该饲养动物致

8、人损害的责任应该由新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但如果该动物具有潜在危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必须向新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说明;否则给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种是将动物抛弃,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抛弃其所饲养的动物,以此来放弃对该饲养动物的占有。将所饲养的动物尤其是带病的动物进行抛弃,此种抛弃行为无效;因为,它使动物处于无人看管的危险状态中,严重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健康安全。此时,若该被抛弃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该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仍应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但如果被抛弃的动物已经被他人占有的,而且动物的占有人在事实上已经管领了该动物的;那么该动物造成的损害,则应当

9、由其新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二)非基于饲养人或管理人意思脱离的情形1.非基于饲养人或管理人意思脱离的情形就是饲养动物非基于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意思而脱离控制。具体而言,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1饲养动物自行脱离。此时依据饲养动物是否已经由其他主体进行控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存在新的占有人,如无因管关系中的无人管理人。在无因管理期间,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若在合理期间内无法找到该饲养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先由无因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然后由无因管理人依据无因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原饲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追偿。但无因管理人有过错的,也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

10、二,没有新的占有人,该饲养动物成为无主动物或流浪动物。在此情形下,对于一般的家养动物或家禽、家畜等宠物逃脱成为无主动物或流浪动物的,该动物致人损害时,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仍应承担责任。对于驯养的野生动物回复野生状态后伤人的。由于驯养的野生动物回归自然重新成为野生动物;因此,其回归自然后致人损害的,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按照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则处理;但动物逃逸后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公告或设置警告标志的义务,如果未尽到此义务,则不能免责。2因侵权行为非法占有他人的饲养动物。侵犯动物所有权行为的发生概率也比较高;而侵权手段往往也花样百出可能是侵权人的独立行为,也可能是侵权人借助动物的

11、特性而实施的侵权行为,如以漂亮的母狗诱使他人饲养的公狗脱离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控制。但侵权手段不会影响对侵权行为的界定,用漂亮母狗诱使他人饲养的公狗出逃,应认定为该母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具有侵害他人饲养动物的故意。在此情形下,因侵权行为而被非法占有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该非法占有人承担损害的责任。因为,动物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其危险应由控制其危险的人来承担,在非法占有人占有动物期间,其应该负有控制危险的义务,所以应由其承担责任;同时,饲养动物合法所有人对于物的权利,并不因由于非法占有人承担该物的侵权责任而受到否定;并且民法通则127条规定中所谓的“第三人过错”,是指引起损害的原因是由第三人造成

12、的,而非占有动物的过错四、受害人在日常生活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行为的发生,其诱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就包含受害人的过错;而一旦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行为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导致的,则由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如碰到饲养动物伤害避险不当是否应一概免除加害人的责任?而就该法条进行文义解释,得出的结论是:因受害人的过错而一概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很明显,这种结论与一般的学理相违背。也与实践中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方案相脱节,这是该法条隐含的法律漏洞所致,应对该法条作缩小解释,将过错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就是说,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而且受害人的过错是诱发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直接原因。4因为,从加

13、害人的角度看。如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就说明加害人对其饲养的动物尽到了管理与控制义务应免除其的责任。具体而言:(一)受害人承担全责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而由受害人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全部责任。必须是受害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即自己受到伤害并非动物主动进攻引起,而是因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如受害人故意挑逗、刺激饲养动物遭到该饲养动物伤害这时才由受害人自己负全责。对于受害人过错程度的判断应遵循两个原则:首先,应以行为人的意思能力为判断标准。如果行为人自己有意思能力,以行为人的意思能力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没有意思能力,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该以其监护人的意思能力为判断标准

14、。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以相应的警示标志表明接近动物的危险性,则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应该依据受害人过错条款,由受害人自己负责。其次,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还应从动物的种类与习性进行判断。对于家养动物如依通常的观念不被视为危险动物,若因此类动物受到伤害,则应认定受害人具有相应的过错,由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饲养人或管理人明知自己饲养的动物特别好斗,有特殊性癖,而又不加特别管束,以致他人受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驯养的野生动物,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已经尽到了警示义务,而且驯养野生动物的相关设施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是受害人主动接近动物而受到动物攻击遭受损害的,若受害人自己是完全行为

15、能力人应该由自己承担责任,若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二)受害人承担部分责任若受害人的过错是引起损害的部分原因或次要原因时则不能完全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而应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则进行处理。如被害人在遇到动物攻击肘避险不当,或者被害人对于自己的财产疏于管理,可以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则处理。如某甲在骑自行车上班途中碰到一只哈巴狗追赶慌乱之下,自行车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致使其肩骨骨折,花去医药费若干。在这个例子中,首先应该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同时认定受害人应急处理也有不当的地方,应该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此外受害人的过错。不应包括受害人动物的“过错”。受害

16、人的动物首先挑动其他动物而使自己受到伤害,如被害人之狗挑动攻击他人之马,被他人之马踢伤;或者被害人之动物受到其他动物的挑动而使其主人受到伤害,应否适用过失相抵的规则处理?在此种情况下,不应考虑动物本身的过错。因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过错。是指饲养、管束动物的过错,而不是损害的过错。也就是说,受害人动物的过错不能作为加害人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五、第三人在实践中,诱发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果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那么应由第三人作为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承担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全部或部分后果。这里的第三人是指受害人和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以外的人。第三人的

17、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遭受动物的侵害,但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受害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遭受动物的侵害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但却遭到动物侵害。但如同受害人的过错一样,害人对于动物的管束与控制的义务来看,此处第三人的过错应该理解为故意及重大过失,而不应包括一般的过失;如果第三人只具有一般的过失。则不能完全免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否则既会使当事人的利益失去平衡,又会不当地缩小加害人管束与控制动物危险的义务。现实中,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挑逗、殴打、投喂饲养动物或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等而引起该饲养动物侵害受害人,致其人身或财产

18、遭受损害。对此,第三人应作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行为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第三人的过错还应包括其他动物的独立行为,如动物甲突然兽性发作,攻击动物乙,而动物乙攻击路人丙,对于丙的损失,则应由动物甲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虽然我国民法对于第三人的过错应由谁举证未做明确规定。但由于第三人作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行为的责任主体,是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的免除;因此,对于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事实,应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负举证责任;如果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引起的,则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由第三人承担。六、其他情形(一)混合过错与共同侵权在现实生活中

19、,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较为复杂;损害后果的发生有时候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因动物间的连环因素而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体而言:其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受害人和第三人的混合过错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受害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第三人按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共同承担这种损害后果。其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于受害人以外的人共同侵权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加害人之间构成共同侵权,成为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人应按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分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二)动物之间相互加害或争斗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动物之间相互加害或相互争斗致人

20、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应根据动物实施加害时的状态和动物的种类与性质来确定:一是若双方的动物均不属于按规定或习惯散养的,它们在逃逸、走失状态下发生相互加害的,则双方互不负责;因动物相互争斗致人损害的,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若一方的动物属于可散养的,另一方的动物属于不应散养的,它们相互加害时,应由不应散养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向对方承担责任;双方的动物相互争斗致人损害的,亦同;若双方的动物均属于可散养的,动物在散养状态下互伤的,双方互不负责;动物相互争斗致人损害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二是若一方的动物处于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控制之下。该动物受到不受人直接控制的动物的加害,或相互争斗致人损害,应由不受

21、人直接控制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所造成的损害负责。三是若双方的动物都处于人的直接控制之下,双方的动物互伤或互斗致人损害的,则应由主动发起攻击并造成对方动物或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三)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此,我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问题,不是所有的不可抗力情况都可以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应作区别对待:一是若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要是为了营业生计之需而支配或控制动物,如农民饲养的各种家禽、马戏团所驯养的各种野兽,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已经

22、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遇到不可抗力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二是若饲养人或管理人仅仅是出于爱好或者具有特殊的观赏欲而饲养某些动物,遭遇不可抗力时即使尽到相应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仍应当承担责任,以合理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参考文献:1王礼仁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J中国牧业通讯,2004(24):52542王仰光;张莉;动物致害责任的特点及其立法完善兼评三个侵权法草案中的规定J3马治选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探析J法律科学,1996(3):50554邓鹤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研究J河北法学,2001(3):3l一335张新宝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J法学研究,1994(2):89956邹仰松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辨析 期刊论文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2) 7郑昭文 完善我国动物致害责任的思考 期刊论文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8冯杨勇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研究 学位论文 硕士2005 9 毛瑞兆;英美法的动物致害责任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03期 10刘军民;张兆利;动物“侵权”,看法律如何了断J;老同志之友;2011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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