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doc

上传人:苏美尔 文档编号:8974407 上传时间:2021-01-28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6.0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办案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办案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办案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办案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办案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办案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办案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doc(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办案中辨认应注意的问题辨认是指办案单位为了查清违法犯罪事实,组织有关人员对违法犯罪嫌疑人、无名尸体、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识别、认证的一种侦察活动,是侦察破案中经常用到的侦查措施。但从案卷中看,办案中辨认尚存在着严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辨认对象(人或照片数)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被辨认的对象一方面相似或近似的同时达到一定的数目,辨认的结果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办案人员在让辨认人进行辨认时

2、,往往不注意此项法律规定,被辨认人和照片数未达到法定标准,少于七人或十张,导致辨认结果(本质上为证人证言)没有证据效力。 2、辨认笔录中不写明被辨认人的姓名和排列顺序。 这一问题在办案中普遍中存在。对人进行辨认的,只写明被辨认人为几人、依次编号多少,但不写明被辨认人的姓名、编号、排列顺序。辨认照片的,照片不入卷,结果被辨认的人都是谁,嫌疑人是否在其中,所处的位置都不清楚。比如有的办案人员在辨认笔录中的辨认结果处只注明经事主辨认,从左数第几人就是嫌疑人,却不说明被事主辨认出的人的姓名、编号,反映不出辨认出的人是否就是犯罪嫌疑人,辨认结果自然是无效的。3、在被辨认的对象上不符合相似或近似的原则,甚

3、至给辨认人以暗示。 比如办案人员让维吾尔族的嫌疑人混杂在汉族人中,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嫌疑人人混杂在着便装的民警中让辨认人进行辨认,这些都是违法且的做法,要尽量避免。根据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当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因此办案人员在组织辨认对象时,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性别相同、基本体貌特征相似或近似,不得在辨认对象的安排上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4、不注意分别辨认原则,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辨认人同时进行辨认。 分别辨认是指辨认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一个辨认人辨认时其他辨认人不得在场,避免在其辨认时受他人的影响或暗示。不能让两个以上的辨认人一起进行辨认,否

4、则辨认的结果没有证据效力。 5、辨认记录的制作不规范。 根据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五十一条:辨认笔录应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字或盖章;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目前绝大多数的辨认笔录中侦查人员为一人,极少有见证人的签名或盖章,可能是见证人没签,也可能是辨认时根本没有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甚至有的笔录中根本就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的签名。这种辨认笔录在庭审时没有证据效力的。 以上是辨认中常见的一些问题。这些辨认程序上的违法及法律手续的欠缺直接导致辨认笔录的无效,影响案件的进一步侦查和处理。为使辨认合法有效地进行,正确制作辨认笔录,现将辨认笔录一份附后供工作中参考。 附: 辨认笔录

5、 辨认时间:1999年10月20日10时30分至1999年20日11时5分。 辨认地点: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派出所。 辨认对象:赵、钱、孙、李、周、吴、王(或十名男子的正面免冠照片十张)。 辨认目的:事主张某称1999年10月19日晚被三人入室抢劫现金2000元、手机一部,张某对其中一名嫌疑人具备辨认条件。 辨认过程及结论: 辨认在派出所民警郑、邓的主持下进行,被辨认人七人由东向西依次排列如下:01:赵、02:钱、03:孙、04:李、05:周、06:吴、07:王。 辨认人张经过仔细辨认,指出由东向西数第4人,由西向东数第4人,为抢劫当晚翻自己兜的小平头(即04号:李)。 至此辨认结束。 (辨认

6、照片的,应将照片按照给辨认人辨认的顺序编号排列附在辨认笔录。) 侦查员:郑、邓。 辨认人:张。 见证人:金。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 辨认笔录常见问题分析辨认是指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证人、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无名尸体、犯罪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识别、确认的一种活动。辨认笔录是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在组织辨认活动时制作的记载辨认活动经过和结果的文书。 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辨认笔录分为证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和犯罪嫌疑人的辩认笔录。上述三种辨认笔录均是辨认主体根据自身的认识、感知、鉴别能力,对于亲身经历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人、物

7、、事等所作的确认性陈述或供述,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可以证明某些案件事实,因而都属于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辨认笔录可以有效的将各种证据衔接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成为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常用的侦查文书之一。 通常,辨认笔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辨认对象(人或照片数)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被辨认人和照片数未达到“七人”或“十张”的法定要求,导致辨认结果没有证据效力。二是辨认笔录中不写明被辨认人的姓名和排列顺序,无法说明被事主辨认出的人的姓名、编号,反映不出辨认出的人是否就是犯罪嫌疑人。三是辨认过程中没有两名以上的民警签字或者没有见证人签字,或者民警作为见证人签字等。四是不注意分别辨认原则,

8、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辨认人同时进行辨认。 随着法制处不断强化案件监督,通过执法培训、采取执法监督措施等方式,上述低级问题已经基本杜绝。但随着执法监督的深入开展,司法机关证据规格标准的不断提高以及被告律师、辩护人等辩护水平的提升,一些新问题开始出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辨认笔录结论性表述与其他证据不一致。例如辨认笔录结论同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不符,或者嫌疑人没有供述犯罪,但辨认笔录对受害人进行辨认,或者其他证据对违法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不详但辨认笔录中记载详细等。这样的辨认笔录不仅丧失了作为证据的相关性,甚至与其他证据相矛盾,降低了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 二是辨认笔录的制作过程缺乏客观性。例

9、如凌晨三时组织7名女性参加被辨认,或者不同案件、不同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在表述上,除相关姓名不同外,其他情况均一致,或者同一案件中多份辨认笔录使用的照片均不同,但姓名均一样。 三是辨认笔录表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比如受害人许某某辨认嫌疑人赵某的辨认笔录结尾均表述为:“辨认人戴某将全部人员认真仔细的看了也一遍,指出”,或者见证人、侦查员、辨认人前后不符等。 四是辨认笔录对被辨认对象有明显暗示。这主要是指在被辨认的对象上不符合相似或近似的原则,甚至给辨认人以暗示。比如有的案件中,嫌疑人为保安员,在被辨认人中仅有嫌疑人一人着保安制服,又如受害人辨认用的照片中嫌疑人的照片清晰且又边框加黑,明显不同于其它混杂

10、的照片等。 五是个别辨认笔录画蛇添足,多此一举。例如有的案件中嫌疑人与受害人为熟人关系,或者嫌疑人被当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等。在没有必要制作辨认笔录的情况下制作辨认笔录,有时难免给检法机关“假戏真做”之虞。这些问题说明我们的办案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责任心有待进一步加强,应对复杂案件的能力相对滞后,对证据质量的标准不高,准确搜集、固定证据的能力有待提高。 针对上述问题,各执法办案单位在制作辨认笔录中应把握以下要点: 一是制作辨认笔录必须以真实性、客观性为前提。执法民警必须端正执法态度,提高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调查取证。制作的辨认笔录是否客观、真实,将直接影响嫌疑人进入刑事诉讼

11、程序后的处理工作,对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执法民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调查取证,不能由于不正确的政绩观造成违法办案的情况发生,不仅没有对嫌疑人打击到位,还对公安机关和民警自身造成不良的影响。 二是制作辨认笔录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辨认笔录必须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制作;要有见证人在场;被辨认人不得少于7人,被辨认人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被辨认的物品(或照片)不得少于5件(张)。特别要强调的是,照片必须保持清晰,具有可辨认性,不得有明显暗示,例如有黑框、不同的底色、背景色过深或者过浅、既有彩色又有黑白照片、所用照片中人物有明显标记特征等。 三是对制作的辨认笔录要先进行自查。在上面提到

12、的一些问题当中,有不少是由于办案民警利用计算机制作笔录时,没有认真审核造成的。计算机软件制作笔录,虽然提高了办公效率,但是对民警责任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录经过简单修改后即打印出来进行签字捺印,前后不一、张冠李戴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办案人必须对打印的笔录进行认真审核,甚至需要其他民警进行二次审核,按正确顺序排列后再签字捺印,以此确保辨认笔录的有效性。 四是要进一步提高准确搜集、固定证据的能力。对不同的案件要区别对待,不能用同一侦查思路应对千差万别的案件;对不同案件的辨认目的、辨认过程不能千篇一律。办案单位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考虑制作辨认笔录的必要性,避免画蛇添足,否则既浪费了办案时间和执法警力,又影响了案件的后期处理,顾此失彼,得不偿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科普知识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