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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公函()第号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担任你院办理的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特此函告_律师事务所(章)地址:电话:传真:邮编: 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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