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年度新修订).docx

上传人:rrsccc 文档编号:9032298 上传时间:2021-01-30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2.2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年度新修订).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年度新修订).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年度新修订).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年度新修订).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年度新修订).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年度新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年度新修订).docx(2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的列示和在附注中的披露。其中,“列示”通常反映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等报表中的信息,“披露”通常 反映附注中的信息。本准则主要规范了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示和附注的披露内容、结构及其编制方法等问题。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一套完整的 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

2、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和附注,并且这些组成部分在列报上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企业不得强调某张报表或某些报表(或 附注)较其他报表(或附注)更为重要。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 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企业应当按照权责 发生制编制财务报表,但现金流量表信息除外;企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 持一致;企业单独列报或汇总列报相关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企业财务报表项目一般不得 以金额抵销后的净额列报;企业应当列报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等。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

3、大类别分类列报,并且资产和 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列示。利润表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进行列报,同时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 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 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 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列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 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综合收益和与所有者(或股东)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 变动应当分别列示。本准则还对附注至少披露的信息进行了规范。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及应用指南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财 务

4、报表格式。企业如存在特殊项目或特殊行业企业确有特别需要的,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 在本应用指南规定的财务报表格式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二、关于适用范围本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在遵循本准则的基础上,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32 号中期财务报 告,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企业可以根据需要 自行决定是否编制中期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比,除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披露 可适当简

5、化外,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如果编制的话)的 格式和内容应当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从财务报表组成部分来看,本准则主要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列报和 附注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还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31 号现金流量表, 但是本准则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同样适用于现金流量表的列报。本准则对财务报表列报进行了原则性和框架性的规定,是企业列报财务报表的最低要求,企 业还应当同时遵循其他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特殊列报要求。三、关于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一)依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企业

6、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 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作出声明,只有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时,财务报表 才应当被称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同时,企业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事项的确 认和计量,也就是说,企业采用的不恰当的会计政策,不得通过在附注中披露等其他形式予以更 正,企业应当对交易和事项进行正确的确认和计量。此外,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 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二)列报基础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

7、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前提,也是 会计确认、计量及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全面评估企 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企业管理层在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时,应当利用其所有可获得的信 息,评估涵盖的期间应包括企业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至少 12 个月,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宏观政 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 经营政策的意向等。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 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影响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企业在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时应当结合考虑企业

8、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过去每年都有可观的净利润,并且易于获取所需的财务资源,则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易于判断,这表明 企业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而无需进行详细的分析。反之,如果企业过去多 年有亏损的记录等情况,则需要通过考虑更加广泛的,相关因素来作出评价,比如目前和预期未 来的获利能力、债务清偿计划、替代融资的潜在来源等。企业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通常表明其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1)企业已在当期进行清 算或停止营业;(2)企业已经正式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3)企业已确 定在当期或下一个会计期间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而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企业处

9、于非 持续经营状态时,应当采用清算价值等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比如破产企业的资产采用可变现 净值计量、负债按照其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等。在非持续经营情况下,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声明财 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三)权责发生制本准则规定,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其他财务 报表。在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情况下,当项目符合基本准则中财务报表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标准 时,企业就应当确认相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加以反映。(四)列报的一致性可比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项重要质量要求,目的是使同一企

10、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 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 随意变更。这一要求不仅只针对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名称,还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排列顺序 等方面。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1)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 列报;(2)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企业变更财务报表项目列报的,应当 根据本准则的有关规定提供列报的比较信息。(五)依据重要性原则单独或汇总列报项目关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汇总列报,应当依据重要

11、性原则来判断。总的原则是, 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具有重要性,则可将其与其他项目汇总列报;如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 报。企业应当遵循如下规定:1.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一般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是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以汇总列报。比如,存货和固定资产在性质上和功能上都有本质差别,必须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2.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汇总列报,但是对其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该单独列报。 比如,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项目在性质上类似,均通过生产过程形成企业的产品存货,因此可 以汇总列报,汇总之后的类别统称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3. 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

12、附注。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在这 种情况下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比如,对某制造业企业而言,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项 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汇总列示,但是鉴于其对 该制造业企业的重要性,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4.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企业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 报的项目,企业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重要性是判断财务报表项目是否单独列报的重要标准。本准则规定,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 下,如果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

13、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就具有重要 性。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一方面,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另一方面,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 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企业对于各个项目的重要性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 随意变更。(六)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本准则规定,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 的利得项目和损

14、失项目的金额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 外。比如,企业欠客户的应付款不得与其他客户欠本企业的应收款相抵销,否则就掩盖了交易的 实质。再如,收入和费用反映了企业投入和产出之间的关系,是企业经营成果的两个方面,为了 更好地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预测企业未来现金流量,收入和费用不 得相互抵销。本准则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不属于抵销:1. 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的,不属于抵销。例如,汇兑损益应当以净额 列报,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报。但是,如果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2. 资产或负债项目

15、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例如,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 实质上意味着资产的价值确实发生了减损,资产项目应当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这样才 反映了资产当时的真实价值。3.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 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非日常活动并非企业主要的业务,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 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例如,非流动资产处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应当按处置收入扣除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和相关销售费用后的净额列报。(七)比较信息的列报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

16、间 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目的是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对比数据,提高信 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性。列报比较信息的这一要求适用于财务报表的所有组成部分,即既适用于 四张报表,也适用于附注。通常情况下,企业列报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至少包括两期各报表 及相关附注。当企业追溯应用会计政策或追溯重述、或者重新分类财务报表项目时,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的规定,企业应当在一套完整的财 务报表中列报最早可比期间期初的财务报表,即应当至少列报三期资产负债表、两期其他各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注。其中,列报的

17、三期资产负债表分别指 当期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期期末(即当期期初)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上期期初的资产负债表。 企业根据本准则的规定确需变更财务报表项目列报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 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但是,在某 些情况下,对可比期间比较数据进行调整是不切实可行的,比如,企业在以前期间可能没有按照 可以进行重新分类的方式收集数据,并且重新生成这些信息是不切实可行的,则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以及假设金额重新分类可能进行的调整的性质。 关于企业变更会计政策或更正差错时要求的对比较信息的调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

18、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范。(八)财务报表表首的列报要求财务报表通常与其他信息(如企业年度报告等)一起公布,企业应当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 制的财务报告与一起公布的同一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相区分。本准则规定,企业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通常是表首部分)应当至少披露下列基本信息:1. 编报企业的名称。如企业名称在所属当期发生了变更的,还应明确标明。2. 对资产负债表而言,应当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对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而言,应当披露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3. 货币名称和单位。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列报, 并标明金额单位,如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等。4.

19、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九)报告期间本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 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因此,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可能存在年度财 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情况,比如企业在年度中间(如 3 月 1 日)开始设立等。在这种情 况下,企业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实际涵盖期间及其短于一年的原因,并应当说明由此引起财 务报表项目与比较数据不具可比性这一事实。四、关于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即反映了某一特定日期关于 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其相互关系的信息

20、。(一)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总体要求1. 分类别列报 资产负债表列报应当如实反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所拥有的资源、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所有者所拥有的权益。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别分类列报。2. 资产和负债按流动性列报 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别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流动性,通常按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或者负债的偿还时间长短 来确定。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先列报流动性强的资产或负债,再列报流动性弱的资产或负债。 对于一般企业(比如工商企业)而言,通常在明显可识别的营业周期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应当将资产和负债分别

21、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有助于反映本 营业周期内预期能实现的资产和应偿还的负债。但是,对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而言, 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具有明显可识别营业周期,在经营内容上也不同于一般企业,导致其资 产和负债的构成项目也与一般企业有所不同,具有特殊性,金融企业的有些资产或负债无法严格区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流动性列示往往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因此,本准则规定,金融企业等特殊行业企业等可以大体按照流动性顺序列示所有的资产和负债。 本准则规定,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可以采用混合的列报基础进行列报,即对一部分资 产和负债按照流动资产和

22、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报,同时对其他资产和负债按照流动性顺序列报,但前提是能够提供可靠且更加相关的信息。3. 列报相关的合计、总计项目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列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负债类至少应当列示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以及负债的合计项目;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列示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但是,按照企业的经济性质列报“流动资产合计”、“非流动资产合计”、“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负债合计”等项目不切实可行的,则无需列报这些项目。比如,金融企业等特殊行业企 业的资产和负债按照流动性顺序列报的情况。资产负债表遵循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 一会计恒等式,把企业在特定时日所

23、拥有的经济资源和与之相对应的企业所承担的债务及偿债以 后属于所有者的权益充分反映出来。因此,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应当分别列示资产总计项目 和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的总计项目,并且这二者的金额应当相等。(二)资产的列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反映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拥有或控制的、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资产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两 大类别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类别下进一步按性质分项列示。1. 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划分 本准则规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24、这主要包括存货、应收账款等资产。需 要指出的是,变现一般针对应收账款等而言,指将资产变为现金;出售一般针对产品等存货而言; 耗用一般指将存货(如原材料)转变成另一种形态(如产成品)。(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比如一些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划分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但是,并非所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均为流动资产,比如自资产负债表 日起超过 12 个月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 12 个月的衍生工具应当划分为非流动资产或非流动负债。(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 物。本准则规定,流动

25、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对于同时包含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和一年之后预期将收回或清偿金额的资产和负债单列项目,本准则还要求企业应当披露超过一年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金额。比如,金融企业资产负债表 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按照流动性顺序列示,有些资产或负债项目中同时包含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一 年内和一年之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金额,针对这些项目,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 一年之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金额。再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常营业周期通常长于一年,其已经 开发完工和正在开发的房地产作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部分列示,企业对于该存货还应 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之后预期收回的金额。2

26、. 正常营业周期 本准则在判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时所指的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 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在一年内有几个营业周期。但是,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 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于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造船企业制造的用于出售的大型船只等, 从购买原材料进入生产,到制造出产品出售并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过程,往往超过一年,在 这种情况下,与生产循环相关的产成品、应收账款、原材料尽管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 仍应作为流动资产列示。当正常营业周期不能

27、确定时,企业应当以一年(12 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3.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列报 对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的列报,本准则规定,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本准则同 时还规定,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既包括单项资产也包括处置组,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 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因此, 无论是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单项非流动资产还是处置组中的资产,都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 产部分单独列报;类似地,被划分为

28、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与转让资产相关的负债应当在资产负 债表的流动负债部分单独列报。(三)负债的列报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反映在某一特定日期企业所承担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 时义务。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负债应当按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示,在 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类别下再进一步按性质分项列示。1. 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流动负债的判断标准与流动资产的判断标准相类似。本准则规定,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3)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4)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

29、表日后一年以上。 关于可转换工具负债成分的分类,本准则还规定,负债在其对于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条款与在资产负债表日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例 1】214 年 12 月 1 日,甲公司发行面值为 5 000 000 元的可转换债券,每张面值 1 000 元,期限 5 年, 到期前债券持有人有权随时按每张面值 1 000 元的债券转换 50 股的转股价格,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甲公司的普通 股。根据这一转换条款,甲公司有可能在该批债券到期前(包括资产负债表日起 12 个月内)予以清偿,但甲公司 在 214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该可转换债券的负债成分为流动负债还是非流

30、动负债时,不应考虑转股 导致的清偿情况,因此,该可转换债券的负债成分在 214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仍应当分类为非 流动负债(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和情况)。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应用流动负债的判断标准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1)企业对资产和负 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营业周期。(2)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 目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予清偿的,仍应划分为流动负债。经营性负债期中使用的营 运资金的一部分。2.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划分的影响 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对企业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的判断。企业在判断流动

31、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时,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对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划 分的影响,需要特别加以考虑。总的判断原则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对债务流动和非流动的划 分,应当反映在资产负债表日有效的合同安排,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企业是否必须无条 件清偿,而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即使是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的再融资、展期或提供宽限期等 行为,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负债的流动性状况无关。(1)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 本准则规定,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有意图且有能力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 即使在资产负债表

32、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仍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例 2】甲企业于 214 年 7 月 1 日向 A 银行举借五年期的长期借款,则在 218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 表上,该长期借款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假定存在以下情况:假定甲企业在 218 年 12 月 1 日与 A 银行完成长期再融资或展期,则该借款在 218 年 12 月 31 日的资 产负债表上应当划分为非流动负债。假定甲企业在 219 年 2 月 1 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 219 年 3 月 31 日)完成长期再融资或展期,则 该借款在 218 年 12 月 31 日的资

33、产负债表上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假定甲企业与 A 银行的贷款协议上规定,甲企业在长期借款到期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展期,无需征得债权 人同意,并且甲企业打算要展期,则该借款在 218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上应当划分为非流动负债。(2)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企业违反长期借款协议 本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清偿的主动权并不在企业,企业 只能被动地无条件归还贷款,而且该事实在资产负债表日即己存在,所以该负债应当作为流动负 债列报。但是,如果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

34、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 在此期限内企业能够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的,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此项负债 并不符合流动负债的判断标准,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企业的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应当比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所有者权益的列报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是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剩余权益。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 类一般按照净资产的不同来源和特定用途进行分类,本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 应当按照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项目分项列 示。(五)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1. 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格式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

35、,资产负债表采用账户式的格式,即左侧列报资产方,右侧列报负债方和所有者权益方,且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各项目的合计等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合计。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企业需要提供比较资产负债表,以便报表使用者通过比较不同时点资产负债表的数据,掌握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及发展趋势。资产负债表还就各项目再分为“年初 余额”和“期末余额”两栏分别填列。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格式如表 1 所示。表 1 资产负债表会企 01 表编制单位:年 月 日 单位:元资产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期末余额 年初余额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货币资金 短期借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36、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收票据 应付票据应收账款 应付账款预付款项 预收款项应收利息 应付职工薪酬应收股利 应交税费其他应收款 应付利息存货 应付股利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应付款其他流动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流动资产合计 其他流动负债非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合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非流动负债: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借款长期应收款 应付债券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应付款投资性房地产 专项应付款固定资产 预计负债在建工程 递延收益工程物资 递延所得税负债固定资产清理 其他非流动负债生产性生物资产 非流动负债合计油气资产 负债合计无形资产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开

37、发支出 实收资本(或股本)商誉 资本公积长期待摊费用 减:库存股递延所得税资产 其他综合收益其他非流动资产 盈余公积非流动资产合计 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资产总计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企业如有下列情况,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调整或增设相关项目:(1)高危行业企业如有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安全生 产费期末余额。(2)企业如有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应当在资 产负债表资产项下“存货”项目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之

38、间增设“划分为持有待售 的资产”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 资产的期末余额;如有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负债项下“其他应 付款”项目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之间增设“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项目,反映 资产负债表日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的期末余额。(3)企业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具有重要性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资产项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项目和“应收票据”项目之间增设“衍生金融资产”项目,在 资产负债表负债项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项目和“应付票据” 项目之间

39、增设“衍生金融负债”项目,分别反映企业衍生工具形成资产和负债的期末余额。(4)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列报格式,应当遵循本准则的规定,并根据金融企业经营活动的 性质和要求,比照上述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列报格式进行相应调整。2. 一般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列报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类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具体包括如下情况:(1)根据总账科目的余额填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工 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递延所得税资产,、“短期借款”、“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交税费“专项应付款”、“预计负

40、债”、“递 延收益,、“递延所得税负债”、“实收资本(或股本)”、“库存股”、“资本公积”、“其 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盈余公积”等项目,应根据有关总账科目的余额填列。有些项目则应根据几个总账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如“货币资金”项目,需根据“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总账科目余额的合计数填列;“其他流动资产”、“其他 流动负债”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其中,有其他综合收益相关业务的企业,应当设置“其他综合收益”科目进行会计处理,该 科目应当按照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具体内容设置明细科目。企业在对其他综合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时,应当通过“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处

41、理,并与“资本公积”科目相区分。(2)根据明细账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开发支出”项目,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中所属的“资本化支出”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应付账款”项目,应根据“应付账款”和“预付账 款”科目所属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填列;“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一 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应根据有关非流动资产或负债项目的明细科目余额分析填列;“应 付职工薪酬”项目,应根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项目,应分别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科目的明细科目余额分析填列;“未 分配利润”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中所属的“未

42、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期末余额填列。(3)根据总账科目和明细账科目的余额分析计算填列。“长期借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借 款”总账科目余额扣除“长期借款”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中将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且 企业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长期借款后的金额计算填列;“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应根据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摊销的数额后的金额填列;“其他 非流动资产”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收回数后的金额填列; “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将于一年内(含一年)到期偿还数后 的金额填列。(4)根据有关科目余额减去其备抵科目余额

43、后的净额填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 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商誉”项目,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 填列,己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 房地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项目,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扣减相关的累 计折旧(或摊销、折耗)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扣减相应的减值准备,采用公允价值计 量的上述资产,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长期应收款”项目,应根据“长期应收款” 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科目和“坏账准备”科目所属相关明细科目期 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长期应付款”项目,

44、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相应 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5)综合运用上述填列方法分析填列。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利息”、“应收股 利”、“其他应收款”项目,应根据相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坏账准 备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应收账款”项目,应根据“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科目所属各 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 额后的金额填列;“预付款项”项目,应根据“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 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减去“坏账准备”科目中有关预付款职计提的坏账准备期末余额后

45、的金 额填列;“存货”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原材料”、“发出商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受托代销商品款”、“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 以及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或售价核算的企业,还应按加或减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 后的金额填列;“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的负债”项目,应根据相关科目 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等。企业应当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有关项目填列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初余额” 栏。如果企业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应当对“年初余

46、额”栏中的有关项目进行相 应调整;如果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不一致,应当对上年年末资 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名称和金额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年初余额”栏。【例 3】甲公司 214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年初余额咯)及 215 年 12 月 31 日的科目余额表分别 如表 2 和表 3 所示。假定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5%,不考虑其他因素。表 2 资产负债表表 3 科目余额表根据上述资料,编制甲公司 215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如表 4 所示。表 4 资产负债表会企 01 表五、关于利润表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47、的会计报表,反映了企业经营业绩的主要来源 和构成。(一)利润表列报的总体要求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利润表中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 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企业的活动通常可以划分为生产、销售、管理、融资等,每一 种活动上发生的费用所发挥的功能并不相同,因此,按照费用功能法将其分开列报,有助于使用 者了解费用发生的活动领域。但是,由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企业的日常活动与一般企业不同,具有特殊性,本准则 规定,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例如,商业银行将利息支出作为利息收入的 抵减项目、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作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的抵减项目列示等。与此同时,

48、本准则还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可 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预测企 业的未来现金流量。(二)综合收益的列报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 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 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 各项利得和损失。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扣除相关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在利润表上单独列示各项其他综合收 益项目,并且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1. 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 工薪酬,有设定受益计划形式离职后福利的企业应当将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民生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