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2我国今年将出台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下面让我们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最新消息,!我国今年将出台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有关人士9日表示,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望在年内出台,以保障肉类食品平安。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副巡视员徐息和介绍,1998年施行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是在当时生猪屠宰行业处于完全混乱的状况下公布的,当时的经营条件、卫生条件、政策环境和今天有很大区别。为合适目前的开展状况,国务院要求商务部门尽快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徐息和说,国务院1998年公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来,我国十万家以上的屠宰企业减少到约3万家,其中相当一局部企业实现了
2、机械化,屠宰环境标准也得到进步。我国肉品平安比过去虽有很大进展,但还存在很多问题。最近相继出现肉类食品平安事故,如20_年下半年涉及300多人的上海瘦肉精中毒事件,以及20_7年新年伊始的河北新乐“黑心肉”事件。徐息和说,从20_5年开场商务部组织业界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展讨论和修改。到20_年9月,修改稿初步成型,如今正由国务院向各方面征求意见。预计新修订的条例将于今年通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平安,保障人民身体安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
3、食的除外。在遥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给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详细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视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消费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平安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消费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平安管理,进步生猪产品质量平安程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商务主
4、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那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展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
5、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获得安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
6、员;(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依法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九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视,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视,按照食品平安法的规定执行。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视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
7、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展,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视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第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展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国家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第十五条生猪定
8、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第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及时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第十八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消费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效劳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第十九条
9、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第三章监视管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视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视检查。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展监视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施行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商务
10、主管部门进展监视检查时,监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展的监视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回绝、阻挠。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 、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视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
11、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屠宰
12、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和生猪产品流向的;(三)未建立或者施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1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按照前款的规定处分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
14、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第二十九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消费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效劳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
15、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撤消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
16、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定。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发给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第三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以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的式样,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1.20_年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畜禽屠宰监管责任书3.保护食品平安的措施4.20_年安徽女职工保护条例5.畜产品质量平安责任书6.平安监管工作措施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