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度】员工抚恤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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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制度】职员抚恤细则员工抚恤细则电子文件编码GLZD069页码2-1第一条本公司职员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方法,悉依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咨询、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第三条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 一时不能工作者, 在其医疗期间, 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 24 个月为限。第四条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1.服务未满 1 年者,给予 1 万元。2.服务 1年以上未满 2年者,给予 2万元。3.服务 2年以上未满 3年者,给予 3万元。4.服务 3年以上未满 4年者,给予 4万元。5.服务 4年以上未满 10

2、 年者,给予5 万元。6.服务 10 年以上者,给予 6 万元。第五条凡因下列情形之一, 而致因伤死亡者, 除照第 4 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 另行酌给专门抚恤金, 但以 5 个月薪津为限。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同仁或公物者。2.不顾个人一辈子命危险尽忠职守抗击强暴者。3.于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第六条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 但以停薪 留职后 6 个月内为限。第七条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签发人责任人签名制度名职员抚恤细则电子文件编码GLZD069页码2-22.直系血统的子女。3.父母。4.兄弟姊妹。5.祖父母。6.孙子女。第十条死亡者如无遗属或遗属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 由公司指 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第十一条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 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第十二条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签发人责任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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