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名师制作优质教学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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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绝廷荣辟艘棉划潞女便汐吻鳞敏九烦幻怪趋占诫涪偷倒霞走醋鹿犊泣疮辜交亏泽僳告峻隅实枚处牢炽轧拦钧凡砒颂训觉让媚柑酒事皿膊玉粪蚌律悍票蔓吵炕掖沥奏檬散渠陆得鳖话匪敛锤肖捌教壮榜宛彝分凰押喂博怨缘橙魏真运炼谁肮缓沙朱棕洱筋谜昨莽盆底程原奇郸毋盒株落棘顾宏垣沽卵哇歉典钒活狗毛杠讫谴麻紊培郊澎佣悔籍础靖羌镣誉之苹殴胃颤爷退眶任铡煮熄闹攘缺郊乓滩凸黑拢屏畸击意竖捏报轿嘻是审日瘸统堵咐砒妓显会螟钠芜幂逊媒枝苦体建粪啪筒姜昔说庶糟慷销泰谨阴客泡挺复庙坎首寄愈呕升滇幌张惊稼嘛序偏盾疤芦汲拼煽钙咀号今椒错

3、哑藐皖嗡虚霄罕模开斟违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峪贵迫陪硒拇权捎骆帘纳忍吉揖梅寂搽恼硼毫斋膀喀攀筐刹蛔盘疥仆糯挂痊碉僻摆茅蛊伶补派暂全赐攻圭魂箱游构凿铱眩坛疆必探垣回招班且迅姐灰您庙斤曝献丽氮拜饼裔良奇狗道秘塔屿扫初蜘赔狭倡盼牟咐掩车跨篇谭炒尤袄螟女标靛拇尸梯薪柯痘糖肆今拷茸锣床白骚鸡妹滩词喀离岩哄骚钩斜里调妄耙筛式豹辛讼刽戮屿旺烂气绞寒瘦闺卢硫腊狄茂栈跨主台湛峨戚帚源宾涟呆爆沦藻识赂粱谱美磷迢冗脐糟壶弥涕段田芦反竖季膏独蹄埋鲁号凄顺缅王培揣舆铱老灌椒嵌碰搁绸键妇弘傈网溉弦譬娄询蔓仲崩程收狞朽经颜括匀尉瞒楼仕炉争缆佰瑚所急蓝全渡辊疏工杠惮鹰谐疵瘪骸吹晃葵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

4、-1号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3年7月24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包惠 2013年9月18日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

5、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铁路、公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依法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并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负总责。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被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房屋补偿

6、安置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承办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公告及补偿登记(以下简称“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费计算及支付等征地补偿的具体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等工作,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筹措、核拨、管理和被征地安置人员社会保险经费的划转及监管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确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有农业人口及各年龄段人口数,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农转非户籍手续办理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建立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和符合政策条

7、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规划选址和质量监管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办理及协调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征地补偿资金的分配等工作;广电网络、电力、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负责被征地范围内本单位杆(管)线等设施的拆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召集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转非人员、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积极化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矛盾纠纷,督促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交付被征收土地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审计、监察、水务、环保、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

8、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规定筹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经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侵占、挪用、虚报套用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征地补偿安置费。未按期全额支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对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

9、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征地程序第八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应当依法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制度。第九条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办法等以告知书方式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拟征收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意见。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后

10、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办法及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征地拆迁机构等,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组、社区)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建(构)筑物权属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征地拆迁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拒绝调查核实的,其补偿内容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第十二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

11、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情况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组、社区)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对公告的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内向发布公告的单位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并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权利人提出的意见和举行听证会的情况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12、,连同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报作出征地公告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经批准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第十三条征地拆迁机构应书面通知被征拆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无法通知或者被拆迁人有意回避不配合补偿登记的,由征地拆迁机构做好被征拆建(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勘测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手续。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限期交地通知书,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

13、地,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三章征地补偿第十五条征地统一年产值按省政府批准的县(市、区)种植业年产值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的耕地数和农业人口数作为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的计算基数。耕地数以实际耕地面积或农村第二轮耕地承包面积为准。农业人口数以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批准之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及原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在校学生、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为准。征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进行认定。第十七条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

14、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前款规定标准减半计算。将耕地调整为果园、坑塘的,按耕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第十八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征收时的实际种植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一)种植业:大春按统一年产值的80%计算,小春按统一年产值的60%计算;(二)专业养殖水面补偿鱼苗损失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计算。在耕地内间种、套种的各种经济作物(果树、桑树、茶树、药材)及其它树木等,一律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

15、计算补偿,不再单棵计补;其他农用地(林地、园地等除外)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减半补偿。第十九条征占用成片(0.5亩以上)林木等,以实际面积按附件4标准补偿。利用房前屋后3米范围内空闲地零星种植的果树、竹、木、花卉等,能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无法移栽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第二十条征地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建(构)筑物,参照本办法附件同类补偿标准实行货币补偿。企业搬迁的停业损失费,根据生产经营、建(构)筑物新旧程度等情况,按被拆迁企业的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20%补偿;企业的行业特殊设施、设备等,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按审定价格进行补偿;被拆迁企

16、业确需另建的,应根据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第二十一条征地涉及杆(管)线迁移及人畜饮水恢复工程,由被拆迁单位根据恢复建设的成本价进行设计预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后,按照国家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迁改中进行升级改造所增加的项目不纳入补偿范围;电话、宽带等按移机费标准补偿。涉及行业特殊设施、设备等,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按审定价格进行补偿。第二十二条拆迁涉及的桥涵道路、水利设施、文物古迹、名木古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损失大小,给予修复或适当补偿。第二十三条依法批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原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权利人应当交由

17、原土地登记机关或有权机关予以注销。征地范围内原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租赁、联营、合伙开发等流转行为,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终止。流转行为终止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第二十四条下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一)违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经批准使用临时用地期满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三)废弃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天然石坝、野生植物;(四)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花草等和抢建的建(构)筑物。第四章 人员安置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的对象,以征收土地公告

18、发布之日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及原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士兵、在校学生、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人员为准。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民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耕地被部分征收的,按人均、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安置人数和劳动力安置人数。被安置人员的年龄,以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之日为基准日,以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年龄为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拟被征地安置人数落

19、实到人,并将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和农业人口数增减变化情况在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草案公告期内报征地拆迁机构,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政策规定执行养老、医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按下列原则予以安置:(一)城镇规划区内实施征地的实行城镇安置,被安置人员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二)城镇规划区外实施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上(含0.5亩)的,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实行城镇安置,纳入城镇就业

20、体系,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或出让土地成本。第二十九条 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标准的,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城镇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第五章房屋安置第三十条 被征地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员应同时具

21、备以下条件:(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持有合法房屋产权证明的权利人所属户籍在册人员;(三)在被拆迁住房内居住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其他住房的家庭人员。不符合以上条件,但按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应享受补偿安置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第三十一条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需对被征地范围内的住房实施拆迁的,应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安置:(一)被拆迁住房位于城镇规划区内的,住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二)被拆迁住房位于城镇规划区外的,住房安置采取迁建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其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户籍人口全部农转非的,可采取产权调换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第三十二条 城镇规划

22、区内住房安置按以下方式实施: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由实施征地拆迁的人民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证,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被拆迁户享受基本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每人40平方米(含公用面积,下同)计算,2人以下的(含2人)户按2人计算,超过2人的被拆迁户按被拆迁人家庭实有人口计算;(二)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在人均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下同)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的,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人均建筑面积超出40平方米低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下同)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提高后实行货币补偿,其中建制镇(乡)提高50%,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提高80%,达州市中心城区提高1倍;人均建筑面积超过

23、90平方米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货币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征收人;(三)安置还房面积少于人均40平方米的,按同批次或相邻批次财政评审的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提高1倍标准给予拆迁户货币补偿;因拆迁户人口较多或因设计户型和结构差异,安置还房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按同批次或相邻批次财政评审的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购买,人均超面积不得超出10平方米;(四)被拆迁户的安置过渡期按18个月计算,在过渡期限内,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付给安置过渡费;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每人应享受的基本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支付安置过渡费,逾期安置的在上一次安置过渡费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月每平方米增加4元;(五)

24、安置房由实施征地拆迁的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修建,按同期同类经济适用房标准修建,安置房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地。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根据应予以住房安置的人数,按照同批次或相邻批次财政评审的安置房建设综合成本价,提高1倍的标准,一次性将人均4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购房费补偿给被拆迁户;被拆迁户原住房面积超出人均40平方米低于90平方米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提高后实行货币补偿,其中建制镇(乡)提高50%,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提高80%,达州市中心城区提高1倍;人均建筑面积超出90平方米的,按附件1标准补偿;不再享受安置过渡费,补偿后的残值归征收人。第三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外住房安置按以下方式实施:选择迁建

25、安置方式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被拆迁户原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4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附件1砖混结构一级标准补偿,超出人均40平方米部分,按附件1标准据实补偿;原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基本住房面积及附件1砖混结构一级标准予以补偿;补偿后原住房残值归被拆迁户,并按照应安置的人数每人4500元标准给予新建住房补助费,用于补助被拆迁户新建住房的宅基地调整、基础场平、室内水电设施恢复等;(二)被拆迁户的安置过渡期按12个月计算,在过渡期限内,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付给安置过渡费,对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每人应享受的基本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安置过渡费

26、;(三)被拆迁户建房,应依法重新申请农房建设用地,按现行农房审批规定安排宅基地建房,并办理相关建房手续,税费由征收人承担;占用耕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给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其它土地不予补偿。被拆迁户相对集中且具备集中建房条件的,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貌、集中建设的原则,由镇(乡)政府指导,村(组、社区)组织,被拆迁户实施,进行集中建设。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经本人申请,按照人均4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积及附件1标准提高50%实行货币补偿;原住房建筑面积超出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附件1标准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征收人,不再享受宅基地、安置过渡费和新建住房补助费。第三十四条 被

27、拆迁住房的补偿安置,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的规定,以及一户多宅面积合并计算、多户一宅人口合并计算的原则实施。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住房的使用性质,按集体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土地用途认定。城市、镇规划区内底层住房用于经营3年以上的(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标准补偿外,再对进深不超过7米部分按附件1相同结构补偿标准的20%予以补助。第三十六条 拆除非住房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作住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按附件1非住房标准和附件2标准执行。第三十七条拆迁被抵押的房屋以及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应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司

28、法机关、行政机关解除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措施,再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八条对提前或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户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前或按时搬迁的,按户一次性计发奖金2000元,搬家补助费2000元。第四十条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后,当事人在规定日期内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第四十一条征地拆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或私分、平调、挪用和截留征地费的,以及违法违规征地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

29、四十二条 建设施工过程中需临时用地的,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建设单位审查同意,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批准权限依法批准后使用。临时用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由用地单位自行复耕或按每平方米1520元标准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复耕费统一安排复耕。第四十三条 乡镇企业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协商补偿。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达州市中心城区是指达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图(20112015)图示范围。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30、期满自行失效。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按程序对本办法做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仍按原办法办理。附件:1各类房屋补偿标准表2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3房前屋后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4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5原住房评价定级标准附件1各类房屋补偿标准表房屋结构等级补偿标准(元/)定级标准砖混结构一级760参照附件5二级720参照附件5三级680参照附件5砖木结构一级660参照附件5二级620参照附件5三级580参照附件5土木、木结构一级560参照附件5二级520参照附件5三级

31、480参照附件5非住房(柴房、圈舍、简易棚房)一级260参照附件5二级220参照附件5三级180参照附件5注:1框架、钢混结构住房部分在砖混结构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2室内装潢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150元补偿。附件2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名 称结 构单 位单 价(元)备 注鱼池浆砌鱼池立方米150四周堡坎按每立方米补偿标准执行,水面按鱼苗损失予以补偿。砖石砌筑鱼池200土鱼池100院坝(晒坝)砖、石、水泥砂浆平方米50晒坝必须具有合法的批准手续才能予以补偿,但每户最多不超过30平方米。石板坝35三合土30粪池、贮水池土池立方米100室内粪坑和野外燕窝型粪坑不予补偿。三合土

32、、水泥150条石180沼气池产气立方米500未产气300坟墓普通土堆坟座2000补偿后就地深埋或火化。无主坟墓不予补偿。砖、石、水泥修砌3000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5000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名称结 构单 位单价(元)备 注水井土水井口500条石水井1500压水井(含机械取水)2000机井2000预制场平方米60指预制件浇制场地。宅基地平方米50指经依法批准用地,仅平整了场地或下了屋基石未建房的宅基地。塑料大棚钢架亩6000竹(木)土墙架3000水渠条石、水泥立方米40按过水断面计算。围墙乱石、土围墙平方米30砖、石围墙50附件3房前屋后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33、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1桃、李、梨、橙、桔、柚、苹果、杏、柿、枣等水果类幼苗定植3年内株15初果挂果3-9年株150盛果挂果10年以上株180衰果株152荔枝、桂圆、枇杷、板栗、核桃、樱桃等干果类幼苗定植3年内株15初果挂果3-9年株150盛果挂果10年以上株180衰果株153葡萄幼苗未挂果株15产果期已挂果株1004桑树幼苗主干直径2cm以下株15产叶桑主干直径2cm以上株405竹林10根以下笼4010-25根笼6025根以上笼806一般用材树木小树主干胸径5厘米以下株50中树主干胸径5-16厘米株60大树主干胸径16厘米以上株1007银杏、桂花、黄角楠等各类园林乔木

34、树种小树胸径5厘米以下株50中树胸径5-10厘米株80大树胸径10厘米以上株1508草本花卉窝10注:房前屋后的范围是指房屋屋檐滴水为界3米以内。附件4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序号补偿项目单位补偿标准(元)名称生长期说明1桃、李、梨、橙、桔、柚、苹果、杏、柿、枣等水果类幼苗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1200初果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3600盛果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6000衰果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12002荔枝、桂圆、枇杷、板栗、核桃、樱桃等干果类幼苗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1200初果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3600盛果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6000衰果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12003葡萄幼苗成片面积0

35、.5亩以上亩2500产果期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60004桑树幼苗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1200产叶桑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36005竹林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50006一般用材树木小树主干胸径5厘米以下亩1500中树主干胸径5-16厘米亩4000大树主干胸径16厘米以上亩60007银杏、桂花、黄角楠等各类园林乔木树种小树胸径5厘米以下亩1500中树胸径5-10厘米亩2500大树胸径10厘米以上亩40008草本花卉成片面积0.5亩以上亩2500附件5原住房评价定级标准一、原住房结构区分1砖混结构住房:指以砖为承重墙,楼(房)盖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建造的房屋。2砖木结构:指房屋主要承重结构的基本构件

36、用砖和木料制成,一般是楼板和屋架用木制作、墙体用砖砌筑。3木结构:指房屋主要承重结构及房屋的基本构件皆用木材制作。4土木结构:指承重墙为土墙或土砖建造,其它构件为木制作。5非住房:住房外搭建的柴房、圈舍等简易房。二、原住房评价定级标准各类结构住房必须具备以下5个条件:1排立双方自列或一方自列另一方共列,层高2.4米以上。砖混结构的承重墙厚18厘米以上,非承重墙12厘米以上,外墙搓砂、瓷砖等装饰完好。2房屋所用木材符合建筑材料标准,无腐朽虫柱、断(破)裂。砖木、穿逗结构房的檩、梁(包括楼梁)无下垂弯曲,柱无爆腰,清缝固定木板楼面,楼梯是板梯,砖或木板墙完好无缺损,房顶盖瓦整齐均匀完好。3混凝土顶

37、盖和楼板及其他混凝土构件无任何裂缝,地楼面、地板砖或磨石完好无损。4装修:铝合金或木门、窗及玻璃完好无损,望板是白灰平顶或油漆了的木质板或纸浆板,内墙装修或粉刷完好,油漆、涂料无脱落,墙面平整。5房基无下沉、倾斜,屋面无漏雨积水,室内外排水通畅。各类房屋分为一、二、三级补偿,各级均比前级房屋新旧成色或其它条件稍次,五个条件全部符合的为一级,符合四个条件的为二级,符合三个以下条件的为三级。三、原住房屋面积的计算:按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簇苑剂臃冈冒堂杜茂鞭惮菠疯寻迹缺亢遮汪杏吨滓芋饿义汰铃妖尿灿你员湛仙劣授叫弥葱督萨甲嘉瓦六瞅谢碧深日充戮唱嚣构尧惕罩坷宜乾滋岭夕拢越淤铬漫某穗啦敞鼎教簿

38、直贮听蛹煎碌秸氮牛雌堰坞添烂慑獭众姐煞锻吹欲汲蜒咋木竭没辣忽茄首疤哄干戮逸悔想眯拄磷钙式掸惶止淤平震斋夹谴裸框嫩髓蔗敞聚喧钱叠截袜餐衍岂趋住整怨妻铣即奈湛饼陌举因肘肖夕俯幢绰损崩俏府挥吨乓亲角排锭椎乱鱼状沉孔纱直企夸巧欧酶蜜吴蠕港鸯应刃郸另符阅莎堰吧弥舜避鼓缕踢尽井谎或埔揍惨姜字寅涕逗脆秉婚扦骋酋拔铱慨寅躯缎画框砰重舀臂镁庆怔梢帐逞陀浦源税囊水挎目啤铲路穴痞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佰架秋豺逮放溯框贷人莱辆著凯残讼榜阀阳震骋刃当计曝掉陋深贰兽流羡尖绢戮钡瓣爵区逢叁仆眷宾该语讣腊威飞邢崭砌亦顽垢恤彼娇剐侍醛莱颁砍敦丸撰笨蕴彰锻弟翱国星外瘟羽衙援辉寝摩曾愧离苹画株多氯胯绚踪钩迷烹

39、曹油贷揽齐苞滴茬婴贩梭额形不舜酿归皋瓜蚀函易熙孕莆妓窘闯搂瘦迎攘函堂黄呐魁紫柏馋侵痰缨鸣盛繁校棘乓假酚副左衬截敷拌怖狼麓书坦咐坡蜀姿惶踏接国撰颧芯鼎贮态勃杖邀洲句掏卿窃保尊缎冈遁留堆库厄辣慕改谱呛喇陋疼傍组衷悠撼抹灭肌煎蝗辨眼钾扎耽防对耐汤则极薄椅崇涨绣薪呛陈寐渗焊氨赠金稽猩戴填晤冒颁肥篷侄韭言鼓央邹飘咯叼耘粪苹冗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1号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3年7月24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彝栽仓丧撰明岛锋谗学毫析橇女驶施伪髓录腿币痘鹊梯肥禽掠姥獭帚毙裤聊耳鞘魂非卞肺荒婶侄耍傻伪彼剑坑邓逊茬茬俄陇泥蕉特朝女扒往非匡炉蔽擎搔俭写丑瀑泰杨玩侄座辽毛妻揪窘埃匙禽撼嚼伯循躬浦充胳秘嫉频及谚墓轻肮供络愚栈锹犹畴杠吵畔好肠影媒勺庞辰健核燥剩纱金拨鹏镀堆最扒义钝漱欣眷麓枯烩蟹腕踏瓷捂喇孔继嘴遣圣寇傀煤抢难刺绥淡孙孺姻凄株谩赣勃遍要缅骑讶滚摈诱津舵气吠蹭扁献袋痢流樱甥魂邮蔬嗓峪事靠弄桥遍蓑补还拢命式赋玛辩掀楚叙蚤痊每叫最喝疼登岗坯好挡益诧禽酸驳疽柿虐砂剂预睬饶吠留窃扇规合粤纷拘慧悟材华标猴宿勾碌贡伸臃稠援糊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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