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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为加强和规范辐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辐射安 全素质,防范辐射事故,减轻辐射职业危害。根据放射性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培训管理 制度。一、 定期参加区、市、县环保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防护 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二、 设备操作人员及辐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省级环境 保护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 后方可从事辐射管理(操作)工作。三、 取得环保部门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每 四年接受一次再培训,不参加再培训的人员或培训不合格人 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四、 应将每次培训(复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辐射工作 人员挡案中。培训档案应包括每次的培训内容、时间、成绩。五、 操作人员在培训前,必须到有辐射工作人员健康体 检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取得合格体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