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医结合医院放射科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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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西医结合医院放射科安全防护与 质量保证制度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 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 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诊 疗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放射科放射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一、科主任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落实科室放射诊疗和放射 防护管理制度;(2) 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 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3) 组织本科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 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2、;(4) 制定本科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科室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院主管科室和院领导。二、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一)科室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 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2) 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状态检测;(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 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4) 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 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 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

3、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 出租。2、 医院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进行 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3、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 计。4、 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 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 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 教育培训档案。5、 医院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 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7、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 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

4、射野的敏感 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 健康的影响。八、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 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 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 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 要的重复照射;(2) 不得将胸部 CR 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 检的常规检查项目;(3) 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 CR 检查前,应问明 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 不得进行下腹部 CR 等放射影像检查;(4) 应当尽量以胸部 X 射线摄影代替胸部 CR 检查; (五)实施 CR 检查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 取防护措施。九、科室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 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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