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团场职工劳务创收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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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团场职工劳务创收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六届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师党委九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实现团场职工收入与团场效益同步增长,促进团场职工多元增收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师促进团场职工多元增收、团场增效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结合师实际情况,制订本考核办法。第二条团场职工劳务创收,是指团场职工除完成本职岗位定额任务所取得的正常收入以外,通过外出务工、本团劳务、承揽工程、在地方代耕代营土地等实现的劳务收入。 第三条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劳务创收的审核考核工作;各团场建立劳务创收工作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引导职工,特别是少数民族职工,通过承揽团场项目建设,以及各种务工形式等

2、实现劳务创收。第四条 团场根据师农牧团场年度职工多元增收任务分解表,结合本团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劳务创收工作目标。连队负责职工劳务创收目标的具体实施。第条 连队要将本团下达的职工劳务创收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头,要有计划、有组织的引领职工开展劳务输出、承揽工程、进厂务工等劳务创收,要做好职工开展劳务创收的统计上报工作。对职工从事劳务创收的时间、地点、项目以及服务对象要进行详细登记;团社政科对连队职工劳务创收工作要及时进行汇总上报;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对各团职工劳务创收事项进行考核抽查,确保职工劳务增收落到实处。第六条 考核目标:当年团场职工劳务创收目标(团场农业一线职工人数团场二产职工人数)人均劳务

3、创收目标(3000元)。完成劳务创收总目标及以上的为100分;未完成劳务创收目标的,按完成劳务创收总目标的百分率折合成考核分数,(如:完成了劳务创收总目标的85%,考核分数即为85分)。第七条 各类劳务创收应提供的相关考核材料(一)职工通过劳务输出创收的,其中:单位与单位之间有组织进行劳务输出的,单位需提供劳务协议、劳务输出引进人员花名册、劳务报酬支付表等;个人与劳务组织产生劳务关系,需提供劳务合同、工资发放表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二)职工通过承揽团场项目建设实现劳务创收的,需要提供项目承包合同、工资发放表等资料。(三)职工进厂务工创收的,需提供与用工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岗位合同)或相关协议、工资发放表、考勤表等资料。(四)职工通过农作物采摘创收的,需提供被服务对象出具的采摘证明、劳动报酬等证明资料。()在地方代耕代营土地的,需提供土地代耕代营合约书或相关协议。第八条 本考核办法由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执行时间与师促进团场职工多元增收、团场增效实施办法(试行)同步实施。附件:一、团场职工劳务创收统计表二、连队职工劳务创收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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