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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水监督〔2021〕335号).docx

1、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终身责任,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活动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单位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第四条责任单位责任人包括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勘

2、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职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直接责任人是指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按各自职责承担质量责任的人员。第二章终身责任第五条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对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

3、管理工作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直接责任。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水利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水利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

4、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所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水利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项目负责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彳土可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应当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5、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核查并签发的施工图、施工技术要求等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转包、违法分包,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进行监理,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施工行为,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十条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所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负相应责任,对签字的文件、报告、图纸、证书、证明等资料负责。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识等制度

6、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参见附件),连同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按前述规定重新备案。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在水利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识,载明主要建筑物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当建立水利工程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彳引言息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包括任命文件、授权书等;(二)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变

7、更材料等。工程档案中有关直接责任人签字确认的文件材料,作为直接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的依据。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负面报道等情形,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尚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或在洪水防御、抗震等设计标准范围内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四)存在其他因质量原因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六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第十七条发生

8、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一)责任人为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将违法违规相关材料移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二)责任人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三)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十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鼓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

9、公开所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等质量责任信息。第十九条责任人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参建项目发生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已合并、分立或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责任人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参建项目发生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仍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式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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