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6 ,大小:11.04KB ,
资源ID:588309      下载积分:5 金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docx)为本站会员(极速器)主动上传,三一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文库(发送邮件至doc331@126.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docx

1、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陕药监函12025244号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为持续严格药品监管,防范化解风险隐患,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有关事项报告工作,省药监局制定了陕西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12日陕西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报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陕西省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简称“持有人)有关事项报告

2、工作,动态掌握有关事项情况,及时预防、控制和处置药品质量安全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持有人因法定义务或风险管理需要向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及时报告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报告事项,持有人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持有人报告事项,主要包括委托第三方检验、委托销售、委托储存、委托运输;受托生产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停产、恢复生产;关键生产设备设施变更;重点企业风险管理等事项。第四条【要求】持有人所报事项内容应真实、准确、及时,做到应报

3、尽报,不得遗漏。本规定所报事项属于年度报告事项的,仍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药品年度报告系统进行报告。第五条【委托第三方检验事项报告】持有人委托第三方检验的,应于委托检验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通过省局官网企业申报端口提交委托检验事项报告。委托第三方检验事项报告至少包括:第三方检验机构相应资质证明;持有人对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和能力进行的审核报告;双方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等。报告应经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六条【委托销售、储存、运输事项报告】持有人将持有品种委托销售、储存、运输的,应于委托销售、储存、运输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通过省局官网企业申报端口提交委托销售、储存、运输事项报告。

4、委托销售、储存、运输事项报告至少包括:对受托方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的评估报告;按照有关规定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质量协议;相关管理记录文件等。报告应经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早。第七条【受托生产企业不良信用记录事项报告】持有人拟委托他人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持有人在委托生产许可申请材料中应当一并向省局提交受托生产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药品GMP符合情况的现场审核报告、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的评估报告以及对受托生产企业前期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的评估报告。不良信用记录情形包括:(一)近一年内存在两批次产品抽检不合

5、格的;(二)近三年内监督检查结论存在不符合药品GMP要求情况的;(三)近五年内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监管法规行为或者关键岗位人员存在失信记录的。委托生产批准后在委托生产药品期间,持有人应派员驻厂对委托生产过程进行管理,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药品GMP及法规要求,还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通过省局官网企业申报端口提交上述审核报告和评估报告。第八条【停产事项报告】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的安排,全部或部分生产范围(车间、生产线)计划拟连续停止生产6个月(无菌制剂停产3个月)及以上的,应于停产后十日内通过省局官网企业申报端口提交停产事项报告。对于目前已经处于停产状态的,应于本规定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补

6、报停产事项报告。停产事项报告至少包括:停产期间不再开展相关药品生产活动的承诺、拟停产起止日期、停产原因和涉及的品种(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按照生产范围或炮制方法报告)等;若涉及特殊管理药品的,除按照特药管理要求落实外,还须加强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实行实时监控,杜绝非法流弊现象。报告应经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停产药品涉及列为短缺药品目录、药品储备等品种的,持有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停产报告制度等规定,并且应至少提前6个月向省局报告。第九条【恢复生产事项报告】停产企业恢复生产前,应对照药品GMP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认为符合药品GMP规定的,应于恢复生产后十日内通过省局企业申报端口提交

7、恢复生产事项报告。恢复生产事项报告至少包括:自查报告、复产前后的变更情况说明等。报告应经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停产期间,在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生产线)或涉及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的,应先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办理。第十条【关键生产设备设施变更事项报告】药品生产企业关键生产设施有下列变更情形的,在变更相关工作完成后三十日内应通过省局官网企业申报端口提交关键生产设备设施变更事项报告。关键生产设施变更事项报告至少包括:关键生产设施变化情况、风险评估情况、验证确认情况、变化前后平面布置图等。报告应经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

8、盖单位公章。关键生产设施变化涉及生产监管事项或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的,应先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办理。关键生产设备设施变更需要报告的情形包括:(一)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洁净区域内洗瓶、配制、灌封设备;(二)最终灭菌大容量注射剂:洁净区域内洗瓶、稀配、膜塞精洗、灌装、压塞设备;(三)非最终灭菌无菌注射剂:冻干粉针剂、除菌过滤小容量注射剂:洁净区域内配料、除菌过滤、灌装、压塞、冻干设备;无菌粉针分装:洁净区域内混合、分装、加塞设备;(四)滴眼剂、滴耳剂、滴鼻剂:洁净区域内配料、灌封设备;(五)生物制品:洁净区域内洗瓶、细胞培养、发酵、分离纯化、超滤、配液、灌装、

9、分装、冻干、加塞、内包设备、生物操作柜、菌毒种库、细胞库;(六)灭菌设备;(七)药品仓库、空气净化系统、水系统、质检系统发生整体改变的;(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毒性饮片、毒性药材等特殊药品仓库发生变化的;(九)高风险品种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洁净区布局发生局部变化的;(十)其它经药品生产企业评估认为应及时报告的情形。第十一条【重点企业风险管理报告】高风险品种的持有人应在每季度首月月末通过省局官网企业申报端口提交其上一季度风险管理报告。高风险品种包括疫苗、血液制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风险管理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

10、规定应开展的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回顾分析、自检或者内审等风险管理相关工作中排查出的风险点、处置措施及处置结果等。第十二条【后续处置】省局对持有人提交的报告资料进行风险研判,定期进行药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会商,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药品生产现场检查或延伸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在风险研判过程中发现持有人涉嫌违法的,应按程序将相关线索移交省局稽查部门处置。第十三条【风险控制措施】省局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或其他渠道,发现持有人未按本规定要求报告有关事项且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可依法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同时将持有人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加检查频次,涉嫌违法的,按程序将相关线索移交省局稽查部门处置。年。第十四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有效期为2

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