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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务公开“深化年”活动方案的通知.docx

1、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政务公开“深化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政务公开“深化年”活动。现将亳州市政务公开“深化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亳州市政务公开“深化年”活动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根据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政务公开“深化年”活动的通知(皖政务办(201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阳光政府的要求

2、结合亳州市经济发展环境优化年活动,进一步拓宽公开领域,创新公开形式,深化公开内容,提升政务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为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良好的氛围。二、重点任务(一)坚持行政决策公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明确群众参与决策的具体事项,引导群众有序参与,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等,在决策中要广泛听取、合理吸收各方面意见,并反馈或公布意见采纳、决策执行情况,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积极探索建立重大决策程序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

3、序。大力推进网络问政,在政府网站开设问政互动平台,畅通诉求渠道,建立和完善对群众意见的收集、整理及回复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二)深化财政信息公开。积极推进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和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各级政府财政总预算和总决算、部门预算和决算,以及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等预算和决算,主动公开出国出境、出差、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等行政经费支出。编制涉及民生的重大项目预算,要通过适当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进一步加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的公开力度,扩大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范围,制定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支出以及“三农”等方

4、面财政专项支出,主动向社会公开民生工程资金的管理政策和分配结果。(三)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力度。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优化年活动,完善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立项前公示制度,切实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工程建设的项目规划、用地、立项、招投标、施工单位、工程进度、竣工验收以及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建立健全项目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发布和更新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的项目信息,有序推进项目信息公开共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交易制度、评标方法、操作程序、收费项目等关键环节信息公开。(四)推进审计信息公开。切实推进审计计划和审计结果公开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报告。结合实际情

5、况,采取适当方式,逐步向社会公开民生工程专项资金审计结果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结果。(五)深化行政权力公开。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促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继续清理、审核行政权力,充分利用行政职权目录和流程图编制成果,动态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办理情况。积极推进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完善对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权力运行的监控。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针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执法行为,积极开展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清理,依法公开裁量幅度与标准。(六)加强基层政务公开。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通报制度,总结推广基层政务公开的成功做法,完善基层政府信息公开

6、目录,大力推进城市街道(社区)和乡镇政务公开,及时公开村民和社区居民关注的问题,重点公开农业和农村公共事业投入、征地补偿、涉农补贴、社保补贴资金、扶贫救灾资金、公共租赁房和廉租房申请审核等情况,使政务公开更加方便群众、更好地服务基层。市政府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工作不断深化。(七)深化办事公开。拓展办事公开领域,扩大基层办事公开范围,依法推进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各类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以及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涉及民生的领域,要建立健全办事公开制度,规范办事公开目录和指南,重点公开办事依据、岗位职责、服务

7、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监督渠道等内容。()深化政务服务。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全面实施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支撑作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实现政府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网络平台上信息共享、协同办公、并联审批和电子监察。积极创新政务服务体制和机制,整合政务服务资源,逐步实现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的联接与融合,形成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覆盖城乡的政务服务体系,着力打造集行政审批、招商服务、公共信息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电子监察于一体的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综合平台。三、活动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8月31日前)。主要任务是落实省政务公开办的

8、部署,制订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进行动员部署。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活动开展营造良好氛围。(二)深化落实阶段(2011年9月至11月)。主要任务是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照拟定的工作任务,抓好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化落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每季度进行1次督查。(三)总结提高阶段(2On年12月)。主要任务是认真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取得成效和典型经验,全面提升整体工作水平。四、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市“深化年”活动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并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深化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深

9、化年”活动取得实效。(二)落实工作任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制定深化财政信息、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审计结果等领域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加强业务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标准,明确公开责任体系、目标任务、落实措施,全面提升办事公开和服务水平。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公开网站发布并报送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深化财政信息公开的具体公开方式及公开时间参照省里做法。(三)完善公开方式。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将在2011年9月中旬开展政务公开“深化年”集中宣传日活动,并积极协调市信息办,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及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开辟“

10、深化年”活动专栏,及时公布活动进展情况,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信息公开、信息服务、沟通交流、公开办事、便民服务等网络平台,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四)强化督促考评。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将会同有关单位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并将“深化年”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全市政务公开年度考评的主要内容,结果计入政府目标考核、政风评议、效能考核和依法行政等考核分值。附件:政务公开“深化年”活动任务分解表附件政务公开“深化年”活动任务分解表序号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备注1建立重大决策公开机制市法制办8月31日前制定方案2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制定财政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市财政局(市国资委)8月31日前制定方

11、案3加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行政服务中心8月31日前制定方案4推进审计信息公开市审计局8月31日前制定方案5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市行政服务中心8月31日前制定方案6加强基层政务公开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单位8月31日前制定方案7推行办事公开各县、区政府市直相关单位8月31日前制定方案8优化政务服务市行政服务中心8月31日前制定方案主题词:行政事务政务公开方案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院,市检察院,亳州军分区。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8月26日印发共印160份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质监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实施

12、方案的通知各县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挂靠单位:经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现将2011年全市质监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亳州市质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名单二O年三月十九日2011年全市质监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建设,优化工作流程,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方便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根据亳州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企业至上、服务为先、效能第一、安全为天”,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

13、公开条例为主线,以监督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为着力点,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质监行政管理体制,促进质监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工作目标进一步转变质监工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简化办事程序,增强质监工作透明度,增强质监干部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使质监部门机关作风明显转变,从政行为明显规范,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对质监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三、工作原则(一)依法公开的原则。按照服务于民、方便大众的原则,依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该公开的一律公开,不该公开的不准公开。(二)真实公正的原则。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可靠,取信于民

14、三)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质监工作特点及公开内容不同,选择多种方式、方法,及时公开,注重时效,便于人民群众对质监工作的监督。四、主要公开内容(一)对外公开事项1.部门职责:我局面向社会的主要职责;2.行政审批、行政审核(核准)、行政收费、行政执法等内容(包括事项类别、事项名称、办事依据、申报材料、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二)对内公开事项1 .财务管理情况;2 .人事管理、干部选拔任用、职称评定等情况;3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4 .单位内部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等事项。五、工作重点(一)提升“一站式”服务能力。继续推进首席代表制度,审批项目公开办理,推进

15、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质监综合服务平台。(二)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全面建设亳州市质监系统门户网站群,市局网站争取2011年进入省局先进门户网站行列,各县局要在2011年6月31日前建立自己的门户网站,已经建立的要按照省局门户网站建设要求进一步进行完善。(三)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进一步扩大公开的范围,增加公开的内容,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严格进行保密审查。认真贯彻落实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亳政办2009)55号)和亳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企

16、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通知(亳政公办2007)9号),完善公共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系统内事业单位政务公开水平。(四)提升OA信息化水平。市局信息中心要加强与省局信息中心的沟通,做好省局OA应用推广准备,逐步推行移动OA办公。六、措施和要求(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各单位要组织人员加强对政务公开及信息公开有关政策、文件、制度的学习,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栏、政务中心服务窗口、网络系统、电子政务、“12365”服务热线等政务公开载体内容。(二)加强领导,健全制度体系。各单位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责任到人。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亳州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开展工作,对现有

17、的政务公开及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进行梳理,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方法,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体系。(三)加强落实,严格责任追究。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立考评组,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终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重点检查各项制度及信息公开落实情况,定期考核评议和检查验收。加强对政务公开全过程的监督,完善投诉处理办法,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对有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中规定情形的,严格追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责任。附件:亳州市质监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名单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质监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市局决定对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予以调整。调整后成员如下:组长:

18、唐世军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李龙杰党组成员、副局长罗立志党组成员、副局长强玉芳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向章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丁上山党组成员、局长助理成员:丰铁峰、牛伟、任爱军、李扬、强玉萍、周利、谭艳影、马咏梅、许海涛、吴茂良、余跃、连凤山、王德胜、张靖、马莉、肖玉杰、支伟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质监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落实省局和市政府有关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制定政务公开年度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各县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局)、市局各科、室、队、所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指导,确保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受理群众咨询及投诉,并及时进行核实查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丰铁峰兼任办公室主任,牛伟、任

19、爱军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有张卫、王业高,市政务中心质监窗口承担日常工作,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财务科负责保障所需经费。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务公开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务信息;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

20、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

21、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22、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公开的范围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

23、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

24、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赛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

25、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

26、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

27、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

28、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

29、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公开的,褊薪:第二十四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

30、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

31、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32、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政

33、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

34、分。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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