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社)信息披露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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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用社)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信用社)(以下简称“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地披露信息。本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四条 本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

2、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应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五条 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第六条 本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以下信息: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1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2贷款的种类和范围;3投资核算办法;4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5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6衍生金融工具的计价方法;7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8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9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10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11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

3、法等。本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重大关联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本行净资产总额1% 以上的关联方交易;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1存放同业款项;2拆放同业款项;3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4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5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分别披露;6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7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8同

4、业拆入款项;9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10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11其他重要项目。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其他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批露的信息。第七条 本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第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第九条 本行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信用风险状况。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资产质量和收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

5、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流动性风险状况。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市场风险状况。披露因市场汇率、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分析汇率、利率的变化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操作风险状况。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第十条 本行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

6、情况;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第十一条 本行披露的年度重要事项包括: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第十二条 本行无须披露非关键性项目。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第十三条 本行将信息披露的内容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提前十五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延迟。第十四条 本行年度报告在公布前报送银行业管理机构审核。第十五条 本行将年度报告置放在银行(信用社)的主要管理场所,确保股东能方便、及时地查阅。第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十七条 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员,本行将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予以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信用社)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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