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现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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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现状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浅析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现状.(一)民事保全的种类     在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民事保全指的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分为两种: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二者同为财产保全,有许多共同之处,如都是适用于给付之诉、保全的范围和措施、保全的程序等。它们的差别主要表现在:1、提出才财产保全(www.L 毕业论文参考网收集整理论文)的时间不同。诉讼财产保全通常是在法院受理诉讼之后提出。不过,从起诉到法院受理案件还有七日的期间,在此期间内相关的财产有可能被转移或毁损。而且如果情势紧急,利害关系人甚至来不及提起其诉就必须申请

2、财产保全。因而法律设置诉前财产保全,在法院受理诉讼之前提出。2、财产保全是否一定得凭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同。在诉讼财产保全中,法院虽然在通常情况下须依申请而实施保全,但在必要时也可依职权实施保全;而在诉前财产保全中,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够采取保全措施。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诉讼财产保全,是否提供担保由法院视情形裁量决定;而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提供担保是采取财产保全要件之一,不满足这一要件,法院不能裁定财产保全。4、裁定的时间不同。对诉讼中的保全申请,法院可根据情况紧急与否确定作出裁定的时间,情况紧急的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否则,可适当延长作出裁定的时间;而对

3、于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之内作出裁定。5、解除保全措施的法定原因不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而诉前保全则以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作为解除保全裁定的法定理由。(二)民事保全的对象和措施    法院要决定采取民事保全措施时必须要先确定的是对什么事物、在什么范围内进行保全,也就是先确定保全措施所要针对的对象,这样才能确定采取何种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对象是指保全措施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法院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包括被申请人的财产和行为。鉴于保全是一种假定性的裁定,考虑到社会的稳定性和债务人基本的生存权

4、利,各国都不可能无限制扩大保全措施对象的范围,一般都作了一定的限制。比如,只有债务人的财产和行为才能成为保全措施的对象,而且只有法律规定的财产或行为才能成为保全的对象。在我国,财产保全的对象一般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并没有对“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在保全对象限制上规定维持债务人及其抚养家属基本生活的生活资料不能成为保全措施的对象。保全措施是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或行为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它必须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方法或手段,而且这些方法和手段都必须与相应的保全措施的对象相对应,才可以起到保全的作用。由于民事实践当中,保全措施的对象复杂多样

5、,所以保全措施也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在国外主要就分为财产保全措施和行为保全措施两大类。而我国因为只有财产保全,因此与其对应的也只有财产方面的措施。对财产进行保全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限制债务人处分甚至使用其财产,以待债权人胜诉后得以执行。保全的财产可以分为金钱和特定物。对于金钱一般是指银行里的存款,保全的措施就是冻结。冻结就是法院责令有关银行或者金融机构限制当事人提起存款的权利。对于一般的物,采取的是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查封的方法包括贴封条、公告、收缴产权证等,具体的方式要根据查封的财物的性质来决定。对于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比如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物品等,为了避免损失,就要通过变卖的方式进行保全,变卖后再由法院保存价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变卖财产、保存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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