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课程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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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歐 盟 法 課 程 提 綱壹、概說一、歐洲法範疇的界定1、狹義1) 歐洲共同體法2) 歐洲聯盟法2 、廣義:亦擴及於歐洲理事會(Europarat, Council of Europe)所制定的種種歐洲區域規則(主要是歐洲人權公約)、歐洲自由貿易組織 (EFTA)、歐洲經濟圈 (EEA )、以及其他歐洲區域的國際條約在內b5E2RGbCAP二、歐洲聯盟的法律架構:三大支柱、五大系統。Art. 1 II EUT三、歐洲共同體法1、主要法:三個共同體條約(包括各項附件、議定書、以及條約之修改)1) 實體法2) 組織與程序法2、衍生法:共同體機關所形成的法規範(規章、準則、決定、建議、意見,Art.

2、 249I ECT )四、歐盟法(從經濟整合到政治整合之路)1、三個共同體超國家形式之運作(具有獨立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2、政府間合作發展關係:共同外交安全政策、刑事事件之警政與司法合作五、歐洲理事會( 1949.05.05)與歐洲人權公約( 1950.11.04)1、歐理會純為政府間組織,核心任務為人權保障課題2、歐洲人權公約與歐洲政治整合密切相關貳、歐洲理念之發展與歐洲整合之過程1、1948.04.04 西歐聯盟( WEU )2、1948.04.16 歐洲經濟合作組織(歐洲經濟合作會議OECD)3、1949.04.04 NATO4、1949.05.05 歐理會5、1950.05.09 S

3、chuman-Monnet-Plan6 、1951.04.18 六國簽署巴黎條約建立煤鋼共同體(ECSC)生效(五十年有效期, Art. 97 ECSCT,至 20XX.07.23 )p1EanqFDPw7 、1952::功敗垂成的歐洲防禦共同體(The European Defence Community)DXDiTa9E3d8 、1957.03.25 六國簽署羅馬條約(The Treaties of Rome):建立經濟經濟共同體( EEC)與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 )生效 RTCrpUDGiT9 、1960s:英國推動EFTA(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

4、tion)以結合歐洲之非歐體國家 5PCzVD7HxA10 、1965.04.08簽署機關合併條約(建立歐洲各共同體單一理事會暨執委會條約)1 / 8生效 法國曾抵制半年多,拒絕參與部長理事會,意在要求一致決之決議方式 jLBHrnAILg11、1970.04.21 簽署第一次預算條約生效(增加歐洲議會的預算權限)12、1973年,丹麥、愛爾蘭、英國加入(挪威公投失敗未加入) (九國)13 、1975.07.22簽署第二次預算條約生效(設置歐洲審計院、增加歐洲議會對於預算的控制權限) xHAQX74J0X14、1981年希臘加入(十國)15、1986年西、葡加入(十二國)16 、1986.02

5、.17簽署歐洲單一法( The Single European Act, SEA)生效(局部變更理事會的一致決程序為加重多數決,明定歐洲高峰會以及政治合作的目標,要求應於 1992 年前完成建立內部市場的目標)LDAYtRyKfE17、1992.02.07 簽署馬斯垂克條約(歐盟條約)生效18 、1992.05.02未進入歐盟的EFTA 國家(尚有芬蘭、冰島、挪威、奧地利、瑞典及局部的列支登士敦等國)與 EC 及 ECSC締結建立歐洲經濟圈( European EconomicArea, EEA )協議年生效 Zzz6ZB2Ltk19、1995.1.1 奧地利、瑞典、芬蘭加入(挪威再次公投失敗

6、)(十五國)20 、1997.10.02簽署阿姆斯特丹條約.05.01 生效(民主原則之強化、人權保障、四大目標) dvzfvkwMI121、20XX.01.30 簽署尼斯條約參、歐洲共同體法的基本原則一、 限定的個別授權原則 (Prinzip der begrenzten Einzelerm?chtigung)rqyn14ZNXI1 、兩大依據: Art. 5 I ECT(適用於歐體機關於三大支柱下所有的行為 限定的行為權限)、Art. 7 I 2 ECT (限定的機關權限) 。EmxvxOtOco2 、由歐體條約所創設的歐洲共同體是具有獨立法人格的超國家組織 ,其所形成的法規範對於各成員國

7、或(以及)成員國之人民與團體等,均具有直接的拘束力,可直接加以適用。 SixE2yXPq53 、此等具有獨立法人格的超國家組織並非是擁有全方位權限的高權主體 ;只有在由各成員國轉讓給歐體行使的高權範圍內,歐體方擁有權限。 6ewMyirQFL4 、據此,歐體條約並未賦予歐體機關有發布各種實現歐體條約所定目標所必要之一切措施的權力。(EuGH, Slg. 1996, p. I-1759, 1787 EMRK-Beitritt )kavU42VRUs5 、在此原則下,歐體及其機關的一切法律行為均須有明示或默示(解釋可得)的歐體條約之授權依據 ;歐體機關亦無自由選擇法律行為形式與程序之自由(如:Ar

8、t. 47I 限於準則 , Art. 40 可選擇規章或準則) y6v3ALoS896 、此原則在於防免成員國主權的不當喪失(Art. 5 I ECT ),有效調節歐體機關間之任務範圍並暗示了組織間的均權原則(Art. 7 I 2 ECT );最後亦能歐體法院亦因此得以有效地從法規範層面控制歐體機關的行為。M2ub6vSTnP2 / 87、法治國原則的體現 權力分立、依法行政、法律保留二、權限補充條款與默示的權限 ( ”implied powers)”1 、依據: Art. 308 ECT(EuGH, Slg. 1987, p. 1493, 1520 - APS) 0YujCfmUCw2、無法

9、預見經濟發展以及事務複雜程度,因此也無法事先詳盡地授予一切實現歐體目標所須的權限。3、Art. 308 ECT 非為一創設權限的權限,僅屬權限補充條款三、輔助原則(議定書)四、比例原則( Art. 5 II, III, ECT議定書)五、組織間的均權原則六、基本權保護與尊重 (Art. 6 II)肆、歐洲共同體與各成員國一、憲法基礎二、歐盟與共同體擴展的憲法界限三、歐洲共同體與成員國國內法體系四、對共同體的忠誠義務五、保護條款與緊急條款六、歐體法的執行七、阿姆斯特丹條約後的制裁程序伍、共同體機關的架構一、理事會(部長理事會)二、執委會三、議會四、歐洲法院五、審計院六、歐體附屬組織1、經社委員會

10、2、區域委員會3、歐洲中央銀行以及歐洲各國中央銀行體系4、歐洲投資銀行陸、歐洲共同體的法源一、歐體法的法律性質二、主要歐體法三、衍生歐體法四、習慣法五、一般法理原則六、一般國際法3 / 8七、國際條約柒、歐體的法律行為態樣一、規章二、準則(指令)三、決定四、建議與意見五、自律行為( Rechtshandlungen eigener Art)六、各種法律行為間的替換可能性七、形式要求與生效八、廢止與撤銷九、執行捌、立法程序一、聽證程序二、合作程序三、共同決議程序四、執行權限移轉到執委會後的程序玖、法院的權力保護程序壹拾、歐洲共同體的責任壹拾壹、 成員國的責任壹拾貳、 財政權與人事權壹拾參、 歐體

11、的法律行為態樣一、規章1、Art. 249 II EC2 、具有普遍性的法定效力,直接適用於所有的成員國(若例外地僅限定適用於特定成員國,則須具有充分的理由,否則即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eUts8ZQVRd3 、規章的直接效力除了無須經由成員國之國內法轉換即可直接發生效力外 ,也意味著成員國之人民得因規章而直接享有權利或直接被課以義務,並直接由各成員國之法院與行政機關直接加以援用。 sQsAEJkW5T 二、準則(指令)1、Art. 249 III EC (附帶: Art. 10 I ECT )2 、歐體機關所發布的準則原則上僅就目標加以規定 ,至於達成該目標之形式與手段方法等,則留待各該受規

12、範之成員國各自於其國內法中進一步規定。據此而言,準則原則上僅就目標的限定部分對於成員國有拘束力。 GMsIasNXkA3 、具有兩階段性:歐體機關先發布準則以具體限定有待達成之目標(框架規範),其次則由各成員國自行規定執行的具體措施 ,各自選定執行的方法與手段 。TIrRGchYzg 4、通常準則中會明確限定各國轉換準則規定的期限,各國不得以其內國秩序的特殊4 / 8規定為由而違反該等期限規定。5 、例外的直接效力 準則於例外情形下亦可不待成員國之內國法律轉換而發生直接的拘束力。目的在防免各國的立法懈怠致使歐體法效力的喪失。前提條件:7EqZcWLZNX1) 成員國未於期限內進行內國立法轉換2

13、) 該準則之內容即使未經內國法律轉換亦具備足以直接生效的明確性與必要性3) 一開始僅限定於主觀權利的主張部分:亦即應由由各成員國之人民為有利於己之主張。伺候擴張為客觀規範的效力:亦可由各國之法院或行政機關加以主張uGH, Slg. 1995, S. I-2189, 2220 f.- Gro?krotzenburg)lzq7IGf02E6 、成員國之準則轉換立法有瑕疵時之國家責任問題:歐體法院認為成員國對於負有立法轉換義務時,就其未依限、轉換不充分、有瑕疵等情形應對受害人民負國家賠償責任。 zvpgeqJ1hk三、判決1、Art. 249 IV EC2、乃個案之決定,原則上僅對個案當事人產生拘束

14、力,個案當事人可為各成員國或人民四、建議與意見1、Art. 249 V EC2、不具拘束力,但Art. 10 II EC 之故,各國應予尊重。五、自主行為六、各種法律行為間的替換可能性七、形式要求與生效八、廢止與撤銷九、執行壹拾肆、 立法程序一、聽證程序二、合作程序基本上僅適用於經濟暨貨幣政策領域1、執委會提案( Art. 252 EC )2、一讀1) 歐體議會表示意見( Art. 252 EC)2) 理事會以加權多數決確定共同的立場並送達議會(Art. 252 EC )。執委會與理事會並應向議會報告相關理由之細節以及執委會之立場NrpoJac3v13、二讀1) 歐洲議會得於三個月內(1) 批

15、准理事會的共同立場,或不作任何表示。理事會即可依照共同立場之內容立法5 / 8(2) 以絕對多數決提出修正案,或以絕對多數決拒斥該共同立場。均應受達理事會以及執委會。a. 執委會應於一個月內審查理事會員據以做出共同立場的先前提案,並應考量議會提出之修正案。結果:(a)得接受議會的先正案(b)不接受議會的修正案執委會均應將其重新審查過之先前提案以及未接受之議會修正案意見一併移送理事會2) 理事會(1) 若議會以絕對多數決拒斥該共同立場時,理事會即須以一致決通過立法。(2) 若執委會接受議會之修正案時:理事會可以加權多數決接受執委會修正案(修正共同立場),或以一致決修改執委會審查過之提案,並完成立

16、法。1nowfTG4KI(3) 若執委會不接受議會之修正案時 :理事會議可以一致決接受議會的修正案( d)(4) 理事會未於三個月內作出決議則立法程序宣告失敗三、共同決議程序( Art. 251 EC)目前主要的立法程序1、執委會對理事會與議會為提案2、一讀1) 歐體議會表示意見(可提修正意見)2) 理事會(1) 議會未提修正意見 理事會以加權多數決完成立法(2) 理事會接受議會所提之修正意見理事會以加權多數決就修正後之內容完成立法(3) 其他情形理事會應提出共同立場3、二讀1) 歐洲議會得於三個月內(1) 批准該共同立場或不作任何決議理事會就共同立場之內容完成立法(2) 以過半數議員之同意拒

17、斥該共同立場立法失敗(3) 以過半數議員之同意對共同立場提出修正案,並送交理事會與執委會2) 執委會對該修正案提出意見3) 理事會(1) 於三個月內批准以加權多數決批准議會的修正案完成立法。若執委會對於議會修正案提出否定意見時,理事會須以一致決批准並完成立法。fjnFLDa5Zo(2) 若理事會不同意接受所有的議會修正案內容,便開始進行調解程序。6 / 84、調解委員會的任務:於六週內1) 合意提出共同的草案2) 無法合意提出共同的草案時立法失敗5、三讀(理事會與議會)1) 調解委員會合意提出草案後,理事會(加權多數決)與議會(絕對多數決)得於六週內共同發布該法規。2) 調解委員會合意提出草案

18、後,理事會(加權多數決)與議會(絕對多數決)之一拒斥該草案時立法失敗壹拾伍、 歐洲法院之地位與任務一、地位1、獨立的司法機關 (位於盧森堡,不同於位於Stra?burg 的歐洲人權法院 )2 、由 15 名法官組成(Art. 221 I EC),由各成員國政府同意後任命,任期 6 年(Art. 223I EC),採交錯任期制( Art. 221 II EC ) tfnNhnE6e53、全體法官組成一個法庭進行審理,另可組成3、5、7 人之合議庭處理若干法律爭議。4、下設檢察官,職司類似獨立鑑定報告之工作,不參與審判的工作5 、為減輕歐洲法院負擔,自1988 年起設置歐體第一審法院(Art. 2

19、25 I )。由 15 名法官組成,原則上以 3 或 5 人之合議庭進行審理 。成為歐體若干爭訟事件的第一審。HbmVN777sL二、權限與任務1、個別授權原則2、確保與維護歐體條約之解釋與適用時之法規範(包括主要法與衍生法): Art. 220EC3 、取代歐體條約之歐盟條約規定或規範歐體與歐盟條約關係之規定之解釋與適用時之法規範之維護: Art. 46 EU V7l4jRB8Hs三、歐洲法院與第一審法院之管轄權分配1 、第一審法院的管轄權只限於由自然人或法人基於個別權利保護所直接起訴的情形: Art. 236, 230 IV, 232, 235, 238,243, 242 EC83lcPA

20、59W92、凡不屬於第一審法院管轄權者,皆是歐洲法院管轄權所及的範圍1) 所有成員國籍歐體機關所提起的直接訴訟 要求作為之訴、無效之訴、違反條約訴訟、成員國間基於仲裁條約所生爭議(Art. 239 EC)mZkklkzaaP2) 預先裁決程序( Art. 234 EC)3) 作為第一審法院之管轄權有無 、程序瑕疵以及違反歐體條約而提起的救濟審 (不審理實體問題) (Art. 4951 歐洲法院章程 )AVktR43bpw四、各種訴訟程序1、違反條約之訴7 / 81) 由執委會或成員國根據 Art. 226 以下 , 95 IX, 298 II 等規定,針對其他成員國之違反條約之行為而起訴。個人

21、無訴權。 ORjBnOwcEd2) 起訴前應先經先行程序( Art. 226 I EC )3) 訴訟標的:主張成員國違反條約所定義務4) 訴訟型態:確認訴訟( Art. 226, 227 EC),歐洲法院之判決僅能確認此等義務違反之存在,敗訴之成員國則依 Art. 10 EC 應採必要之措施以回應判決 。2MiJTy0dTT5) 判決後違法之成員國仍不遵守判決結果,則為再次構成條約違反,得再次進行進行違反條約之訴(Art. 228 II 3 EC ),法院得科以一定之罰鍰(Art. 228 IVEC)gIiSpiue7A2、無效之訴1) 針對歐體機關行為之合法性問題所提起之訴。2) Art.

22、230EC 定有三種無效之訴(1) 由成員國所提起的無效之訴 ,以及由理事會或執委會等機關提起的無效之訴( Art. 230 II EC )(2)由議會、審計院或中央銀行所提起的無效之訴(Art. 230 III EC )(3)由自然人或法人所提起的個別無效之訴(Art. 230 IV EC ) 針對判決3) 屬於形成之訴,其判決具有形成效力。4) 法院得宣告繫爭行為無效。具有一般性效力並且溯及既往。( Art. 231 EC)3、要求作為之訴1) 針對議會、理事會、執委會或中央銀行等條約所定作為義務之違反所提起,要求其積極作為之訴。2) 原告可為各成員國、理事會、執委會、議會、審計院,以及自

23、然人與法人;被告則為理事會、執委會、議會或中央銀行 uEh0U1Yfmh3) 須經先行程序4) 屬於一種確認訴訟。其判決不具有形成效力(Art. 233 EC )4、(國家)職務損害賠償之訴:Art. 235 EC5、預先裁決程序( Art. 234 EC )1) 近於具體規範審查程序。若繫屬於各成員國法院之訴訟案件涉及歐體法之解釋與效力等法律爭議時 ,該內國法院得停止審判經該爭議提交歐洲法院進行規範審查程序,並由歐洲法院做出預先裁決IAg9qLsgBX6、針對第一審法院審理程序瑕疵之救濟程序( Art. 225 I 1+ Art. 4951 歐洲法院章程)7、暫時權利保護程序( Art. 242 II, 243, 256 EC )8、其他程序8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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