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安全的车轮飞驰在发展的大路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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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让安全的车轮飞驰在发展的大路上 在座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每当我看到辽化生产井然有序,原料按时运进,产品及时运出,内心就会涌上一种无名的感动。在我参加工作的两年中,这种感动不断得到净化,得到洗礼,得到升华,最终化为了一种崇敬之情,这是对全体铁运人的崇敬。无论白天,还是黑夜,那一条条长龙构成了一幅瑰丽的图画,勤劳的铁运人用汗水牵引着每一节罐车、用责任筑固着每一寸钢轨。正是因为有了你们无私的奉献和辛勤的劳作,架起了辽化与五湖四海沟通的桥梁…… 企业的发展,是员工不断创造价值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和根基。 安全是铁路运输的生命线,

2、是运输生产永恒的主题,铁路运输安全不仅关系到企业本身的利益,也会给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我们的机车,为我们运进原料,运出产品,可以说是我们与外界沟通的使者。但是,如果我们稍一麻痹,随之而来的就是安全事故,运输生产中的安全事故就似一头时刻张牙舞爪的猛兽,谁粗心大意、无视章程,它就会张开魔瓜向他扑去,毫不留情。再鲜活的生命遇到它也会在顷刻间枯萎。 大家一定都还记得,月日时分,由北京开往青岛的次列车,在山东省境内胶济铁路发生脱线事故,与上行由烟台开往徐州的次列车碰撞,造成了70人死亡、416人受伤。面对一个个鲜活生命猝然的离去,面对着一张张惊恐无助的面孔,面对着支离破碎而又惨烈的事故现场,此刻的你是否有

3、一种揪心的痛,此时的你对安全二字是否有更深刻的理解,70个生命就这样随着一声轰然巨响而消失了,70个家庭就这样在瞬间不再完整。死者矣矣,而他们的家属将会长久徘徊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中,那些幸免于难而受伤落残者将要终生面对身体残缺所带来的无尽伤痛。挽歌留不住逝去的生命,哭声换不回哀魂,悔恨的泪水淌干也不能让时间倒流。所有的仪式寄托着生者对亡者的哀思,也有对‘三违’这个凶手无声的控诉,而我们每个人,除了深深的同情和惋惜外,是不是应该从这悲恸的哭喊声中意识到什么? 同志们,当你心存侥幸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的时候,你有没有想到灾难正一步步向你逼近?你有没有想到自己的行

4、为会造成多少人的不幸?你有没有想到一个残缺家庭的悲剧即将上演?你有没有想到那悲惨哀恸的场面,那撕心裂肺的哭喊?亲爱的同志们,认真地想想吧!辛勤工作为了谁?从大的高度讲,是为了国家的富强、企业的兴旺发展;从自身角度看,是为了家庭的幸福安乐。因此我认为,在安全前提下努力工作就是对社会、企业、家庭和自身一种负责任的表现。生活是美好的,生命是可贵的,肩上的责任也是重大的。当你面对父母慈祥的笑容时,你应该想想,你的平安,就是献给父母最大的孝心;当你下班到家吃着妻子为你做的可口饭菜时,你应该想想,你的平安,是给妻子最大的爱心;当你和孩子一起尽享天伦之乐时,你更应想一想,你的平安,是送给孩子最大的关心啊!那

5、些为人子者,为人夫者,为人父者,为了您的父母不担负忧难,为了您的妻子不独自面对风雨,为了您的儿女不承受孤苦,请在你的心头牢记‘安全至上,生命第一’这八个字吧! 为此,我要郑重地说:员工同志们,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重视安全、杜绝违章,可以吗?能做到吗?我相信,在座的每一位员工一定在内心高喊:能做到,我们可以做到!是的,我们能做到,我们必须做到!好吧,那就让我们共同努力吧,从思想到行动共同鉴行火车要动先动脑,身体要动先思规这一要求,发扬铁运人不怕苦、不怕累,严于行,精于细的工作精神,向连续安全生产4000天迈进,向实现持续、长久安全生产前进,让安全的车轮永远在绿色、发展的

6、钢轨上飞驰!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县决定在灾后集中重建点开展创建绿色家园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一、创建目的 充分利用灾后重建点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优势,在村旁、宅旁、路旁、河渠旁以及村中空闲地等土地资源,营造珍贵和优良乡土树种,以便在绿化美化农村环境、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作出积极作用,为改变农村“脏、乱、差”面貌,建设生态文明富裕新农村作贡献。 二、创建规划 2、苗木安排。据统计,全县21个重建点共需苗木7.6万株,由县林业局统一申请调拨,苗木未能及时调出的由县林业局委托苗圃培育。各重建点视各自建设进度向县林业局申请调拨苗木。 3、树种选择。主要以降香黄檀、桃花心木、香樟

7、、红锥、火力楠、南洋楹、灰木莲、山桂花、任豆树、华棕、卷荚相思、马占相思等名贵树种和优良乡土树种为主。 5、启动仪式。我县已结合“3.12”义务植树造林活动,在灾后重建点太平镇榕城村举行名为“灾后重建,创绿色家园,植树造林,种名贵树种”活动启动仪式,县五套班子成员参加本次活动。各乡镇也要不失时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义务植树活动。 三、创建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重建点的创建活动对改善灾民居住环境,树立灾后抗灾自救的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灾后集中重建点开展创建绿色家园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县里成立由林业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林业、民政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统

8、一领导和协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绿化办,具体负责处理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县直各挂钩单位也要加强对集中重建点的指导和资金扶持,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2、强化职责分工。林业部门负责搞好重建点绿化规划,落实苗木供应,提供技术指导。重建点相关挂钩单位、所属乡镇、村负责配合林业部门做好规划和相关协调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整地、挖穴、种植、管护工作。 3、确保创建进度。各集中重建点应在月底前完成整地、挖穴等前期准备工作,月底前完成种植任务。 4、落实管护责任。建立管护责任制,重建点所属乡镇、村要指定专人负责苗木管护工作,要将苗木

9、管护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对种植在群众房前屋后的树木可采用户主各自认养,负责平时管护,林木所有权归其所有的措施,对种植在道路两旁及公共场所的树木,可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护,也可发包给业主进行管护,确保苗木成活、成材。县政府将组织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未完成创建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确保创建成效。 县灾区创建绿色家园活动方案 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教学秩序,预防与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

10、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维护学校安全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学校、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构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体系,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行政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校

11、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学生人身伤害救助专项经费。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和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学校应当投保学生人身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投保学生人身意外伤害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商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强化教职工、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安全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的公益广告。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为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周。第九条 对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

12、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事故预警机制、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责任追究制度,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园治安保卫和防火工作,协助学校开展安全知识教育,依法处理校园治安案件。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学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的安全管理。学校所在地村(

13、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校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三)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四)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五)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六)依法先期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七)做好校园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

14、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履行保护学生的职责,根据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制止有害学生人身安全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有侵害、侮辱、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第十六条 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定期对学校及周边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台帐,及时跟踪、指导、监督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5、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学校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学校应当设置报警求助设备、应急处置设备和安全通道,确保其完好有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生存自救演练活动,增强学生防范自然灾害、溺水、火灾、交通事故、治安侵害等安全意识,提高逃生避险能力。公安、司法行政、地震、气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负责人、负责学校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定期进行有关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道德和安全教育,预防、减少学生违法犯罪和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16、。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指导学校建立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交流学生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以及其他关系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配置生活管理教师和医务人员,做好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教师,做好教职工、学生的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学校发现学生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疾病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近亲属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17、按规定在学校配置安全防范设施,并同所在地公安机关联网。公安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加强对学校周边的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设置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并聘请相应的专业保安员具体实施校门出入守卫、校园巡查等校园治安保卫工作。规模较小的学校未设置安全保卫机构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学校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帮助学校消除火灾隐患。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二十四

18、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公安机关在学校上学、放学时间,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持学校及周边交通秩序。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规范学生乘车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建筑物及其附属

19、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对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止施工,经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学校及周边建设工程的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具有危险性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安全警示围栏;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和规范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立即报告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

20、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污染源对学校造成污染;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或者限期治理;对学校受到严重污染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学校应当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存放在安全地点,指定专人保管。学校周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险品的存储,电力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学校保持安全距离,并设立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行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对地处灾

21、害易发区的学校及周边进行定期测评,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向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发出禁止使用、禁止通行或者要求采取加固整改措施、设置防护设施的通知,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通知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摆摊设点行为的监督,查处非法经营行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第三十一条 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对擅

22、自设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周边出版物市场;发现制售非法出版物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第三十三条 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的原则。第三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处理:(一)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将安全事故信息和学生人身伤害情况按有关规定向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告知学生近亲属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三)及时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23、。第三十五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型和不同程度,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活动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因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伤害,学校已经采取防范管理措施,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相关责任。第三十七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八条 学校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依法在查清事实、分

24、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接受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经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干涉学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工和学生,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学、生活服务设施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

2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办或者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工,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校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分;违

26、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教职工行使追偿权。第四十四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由学校依据有关学校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学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专门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15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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