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安派出所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暂行规定.doc

上传人:土8路 文档编号:10069855 上传时间:2021-04-1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公安派出所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暂行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农村公安派出所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暂行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农村公安派出所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暂行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村公安派出所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暂行规定.doc(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农村公安派出所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发挥农村公安派出所综合战斗实体作用,规范农村公安派出所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农村公安派出所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工作,由县(市、郊区)公安局统一组织实施,公安交警及治安部门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条 承担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任务的农村公安派出所要确定1至2名兼(专)职交通民警,经县(市、郊区)公安局交警部门统一

2、培训合格后,发给制式交警服装,持证上岗。培训教材和上岗证由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统一编印、制发。 第四条 农村公安派出所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范围为辖区县级(含县级)以下公路。 第五条 农村公安派出所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执罚对象为辖区内校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机动车及其驾驶人。 第六条 农村公安派出所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权限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含)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第七条 农村公安派出所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以县(市、郊区)公安局交警部门的名义填发法律文书,加盖县(市、郊区)公安局交警部门印章。第八条 农村公安派出所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使用的罚款收据,应由县(市、区)公安局交警部门向当地财政局统一领取。罚没收入由县(市、区)公安局交警部门统一上缴当地财政局。上缴后,财政局所安排的办案补助经费,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农村公安派出所,用于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案补助、宣传经费和效绩考核奖励。第九条 公安交警部门和农村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处理好申诉控告和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第十条 县(市、区)公安局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民生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