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文秘公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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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具体涵义|文秘|公文为了防止在行政处罚实施的过程中,因重复处罚、多头处罚,从而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我们应当对行政处罚法进行很好的学习研究,特别是对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学习和讨论。由于在现实生活中行政管理活动十分复杂,行政违法行为也是错综复杂的,如果对它认识不全面,这就导致在实际适用这一原则时发生认识上的争执,为此我们有必要对一事不再罚原则进行深入研究探讨,以便逐步对这一原则的确切涵义和如何适用作出明确统一的认识,从而有利于这一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正确运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使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作出恰当的行政处罚,既能

2、及时制裁违法行为,又不致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持执法的统一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下面,笔者试结合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就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谈谈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 目前,在我们工作中,对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的理解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对方(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同)的某一违法行为,只能依法给予一次行政处罚,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同一行政机关只能实施一次行政处罚,不能重复处罚,但其他的行政机关依法还可以

3、给予处罚。即一事不再罚原则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于相对方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类行政处罚。 上述的第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不论是什么具体情况,都只能处罚一次,不能处罚两次或多次。在我国目前,由于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政管理法律规范常有交叉重叠,某一违法行为常常会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而不同的行政机关则可能依据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按照这种观点,假如某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已经受到一个行政机关处罚后,其他的

4、行政机关就不得再进行处罚,这就违背了行政机关职权不可自由处分原则。因为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的行政机关必须进行处罚,并且其职权不可自由处分,如放弃处罚,即放弃了自己的职权,有失职之嫌,这是法律、法规所不允许。持这种观点的人理由在于他们认为,同一行为违反几个法律、法规,是因为立法者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同一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本身仍只有一个,因此只能罚一次,否则将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对该违法行为可能会从更多的角度认识和规范,处罚的次数会进一步增多,后果将不堪设想。毕竟违法行为只有一个,所以只能罚一次。按此说法,我们反过来看,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每一个违法行为都有可能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但我们只能

5、依据其中的一个法律规范对该违法行为处罚一次,即排除了其他的法律规范在此的适用,这样就会导致一些行政法律规范有时对某个违法行为将可能不起规范调整作用,出现这种现象,将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执法的统一性,不符合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所以第一种观点较为不妥。 上述的第二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这就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较为片面。因为设置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和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合理,避免重复处罚、多头处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假如一事不再罚原则只禁止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处罚,这样就只能避免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的重

6、复处罚,而不能解决不同的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多头处罚的问题。所以这种观点也并不妥当。 上述的第三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这个角度出发限定了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进行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即指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处罚,不应根据同一法律依据再受处罚;不同的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再给予同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较为准确地把握了一事不再罚的确切涵义,并且按照这种观点,一事不再罚原则在实际中也易于执行,不存在什么障碍。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类行政处罚。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是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共同前提条件,二者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同一事实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同一理由是指同样的法律依据。 我们要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涵义,关键是要弄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什么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在这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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