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专业论文文献 保护知识产权中公证的作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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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护知识产权中公证的作用保护知识产权中公证的作用 【文章摘要】 近年我国经济继续高速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越发突出,如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本文从公证的角度探讨这一问题。 【关键词】 公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类型;保护手段;实务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企业、个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在经济生活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公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公证介入知识产权领域,为保护知识产权,充分发挥公证的证明、监督、沟通和服务职能,也变得日益重要。本文拟从公证保护知识产权的类型、手段及目前应注意的问题等三方面作一探讨。 1 公证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主要有两大类型 1.1预防型保护 是指知

2、识产权还未产生纠纷时,基于权利人预防纠纷的前瞻性意识,而向公证寻求保护。 按照商标法第18条规定,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但同一天申请时,申请人要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注册,必须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而专利法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之一是应当具备新颖性,其主要内容是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实用新型、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这样,当两个或者多个申请人同时或先后对同一发明、实用新型、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时,在先使用或公开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才有可能被授予专利。如此无论是商标权,还是专利权,在先使

3、用或公开的证据,如果是经过公证的,那在申请商标权或专利权的过程中必然是占有优先的,可以很好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如江浙一家生产家用及商用垃圾桶的公司,携带了一款最新外观设计还没来得及申请专利的垃圾桶前往广州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他们为预防该垃圾桶在交易会展览后被别人仿冒,并强注其专利权,于是他们向公证处申请对该垃圾桶在交易会公开展览的事实进行公证。 这种对知识产权的预防型保护公证需要权利人有强烈的知识产权意识,对权利的保护有充分的认知,但目前知识产权的保护中更多的是以纠纷型的形式表现。 1.2纠纷型保护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知识产权权利人经常采取公证取证方式对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进行取证。权

4、利人对这种做法情有独钟的原因主要在于知识产权的特性。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无形的,要为人们所认识和利用、要表现出来,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即知识产品。当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以知识产品的方式公之于众,就具有了公共物品的特性,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证据容易灭失,尤其是网络环境中证据的易逝性,使得知识产权诉讼证据的收集与证明比之传统民事案件困难得多,再加上当事人取证本身证明效力有限,因此公证取证便成为了颇受知识产权诉讼当事人青睐的取证方式。 在著作权领域,国家有关部门早就认识到公证的重要性,要求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权行为时,要求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对于公

5、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据保全的公证文书,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为查处侵权案件时认定事实的根据。” 2 公证主要通过以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固定事实或行为证据 2.1购买或索取实物 公证人员亲临现场监督,对申请人现场购买或索取实物的时间、地点、证据名称、数量等一一记录,保全现场的真实情况,如取证过程中取得票据、单据、资料等,也要客观记载,收存原件复印并附公证书内。 2.2证人证言 可由证人在公证人员面前亲笔书写证言,或由使用该证人证言的当事人在公证人员面前询问证人并作出记录,必要时也可由公证人员对证人进行询问。对于证人作出证言的过程可以采用录像、录音等方式保全其形成过程。 2.3采用现场拍照、摄像、

6、电话录音等视听方式 对不易收存或客观上不能收存的物证可以采取照相、录像、复制、绘图、记录等方式保全。如上文提到的参展的垃圾桶,因为是为该届交易会特意设计出来的,时间紧迫,该企业只临时生产了一个,用于摆放展览招商之用,因此公证员就采取了拍照的方式,对该款垃圾桶展示的展位及垃圾桶的外观进行了拍照,并做好现场情况的工作笔录,以公证的形式把公开展示的证据很好的固定下来。 2.4数据证据保全 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主要是通过对涉嫌侵权网页、电子邮箱内邮件、网上聊天工具的聊天内容、博客、微博等互联网上实时数据证据进行公证。对这类公证,应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保全的过程中,可由公证人员或当事人按事前准备好的

7、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公证人员应按操作顺序记录登录网络、进入相关网页、下载、打印或刻录光盘的过程,必要时可对保全过程进行录像。 3 谈谈实践中保护知识产权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3.1公证取得的证据是程序证据,保全的证据效力不必然及于待证事实 公证取证就是以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将权利人取证的过程记录下来,将取得的证据封存,在诉讼时提交法庭,作为侵权的证据。公证机关在这过程中仅行使的是证明权,是对权利人实施的何种行为以及在取证过程中,双方都做了、说了什么进行证明,它获得的证据主要是程序证据,而不是实体证据。基于此,公证所保全证据的效力仅及于本身,与待证事实并无必然联系。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公证书中虽证明了申请保

8、全的时间、理由以及证据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保全证据时所拍摄的照片、录像带以及实物、发票等也在清单中列明,但是这与有关当事人是否侵权、侵害程度没有必然的关系。 3.2代理人能否以自己名义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和公证管辖的问题 实务中常有公证处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持异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委托合同或委托书,以自己名义申请办理异地调查取证行为的公证。对该项公证能否办理有两种主张,一种认为律所申请的保全证据公证与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仅作为知识产权人的代理人不能以自己名义申请办理公证,而又因知识产权权利人、侵权事实也在异地,依法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公证处没有管辖权,公证机构不应受理这类保全

9、证据公证。另一种认为律师作为代理人处理相关法律事务,其与侵权事实或行为本身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就保全证据公证而言,是就律师自身的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应认定为与律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律师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若为证明本所律师履行与委托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义务,如已尽到取证义务,则律师事务所为申请人,保全对象为该所委派律师的取证行为并无不妥,此时通过公证保全的行为作为一项证据存在。而对代理人将取得的证据用于何种法律事务的处理在法律上并无限制性规定,故律师事务所将其用于受托法律事务的处理,如在代理委托人诉讼时作为一项证据向法院提交,亦无不可。-最新【精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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