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浦民一(民)初字第429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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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身体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浦民一(民)初字第4295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胡小汉,上海邬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海雄,上海邬根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XX 委托代理人周XX 被告夏燕军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故发生时间无异议,其当时沿着大团镇团新村二团X组乡村道由东向西行驶时,因有一段路面朝西南方向转弯后再转弯向西延伸,第二个转弯角的北面有墙角挡住视线,为了绕过这个墙角,其向南借了一点路,适逢原告骑自行车由西向东驶至,避让不及撞到其左脚。本次事故是由于原告的过错造成,其不应负事故责任,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对原告医疗费中浦东

2、新区光明中医医院的发票费用不予认可,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其余损失均不予认可。 另查明,原告周XX系农村居民。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验伤通知书、病史记录、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经质证核对的证据证实。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董 允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亚靖 优

3、秀团干部个人事迹材料 林惠群,女,汉族,中共预备党员,现就读于海南政法职业学院信息技术系09级五大四中队。现任职务系部团总支副书记,中队团支书,第二学生党支部负责人。本人入校以来,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踏实,学习勤奋,自觉性强,各科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在思想、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取得了加大的进展!受到老师和领导的好评。一、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不断提高政治素养 在政治思想方面,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思想和行动上严格要求自己,在不断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做好各项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并通过推优和同学们及老师们的认可成为一名预备党员。二、努力学习,认真工作 在学习上,能做到认

4、真踏实,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专业知识,严格要求自己学好各项专业知识及相关基础知识,并不断提高实际动手能力,取得优秀的成绩,入校以来,各项成绩都名列前茅。在至学年度获得学院“三好学生”的荣誉称号,并获得学院二等奖学金的荣誉证书。在工作上,我能做到一丝不苟,认真踏实,从不假公济私,决不利用团总之的职权为中队谋利益。作为中队的团支书,我认真的做好每一件事情,在组织推优工作时完全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选举推荐方式,并且鼓励其他同学,积极向上。在老师与同学之间起到带头作用,热心帮助同学解决困难,不管学习方面还是其他方面,都表现良好,在至学年度获得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荣誉称号。在至2018年寒假去海南省白沙县邦

5、溪镇邦溪派出所见习获得系部假期见习优秀分子荣誉称号。三、生活朴素,乐于助人 在中队里,我和同学相处的十分融洽,同学们信任我。我能积极带头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集体荣誉感较强。平时,也养成了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我不但能够真诚的指出同学的错误缺点,也能够正确的对待同学的批评和意见。面对同学的误解,我总是一笑而过,不会因为同学的误解和批评而耿耿于怀,而是诚恳的接受,从而不断的提高自己,只要哪个同学在生活上遇到了困难,都能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吃苦耐劳的精神,是值得学习的榜样。 四、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各种组织和活动 入校以来,在系部的团学部门从事长期的工作,首先担任学生会纪检部成员

6、,后来担任团总支副书记,其次担任信息技术系第一学生党支部负责人。现在担任第二学生党支部负责人,并积极开展和组织活动。勤学苦练,严守纪律,取得可观的效果。 在不同的实践工作中,取得了锻炼,培养了实际动手能力和社交能力。 以上是我在各个方面的综述。我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会更加珍惜在校生活,把握学习时间,把工作做得更好。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闵民一(民)初字第16566号 原告彭a,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a,上海市A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a,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a,上海B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b,男。 被告廖a辩称,由于原告殴打被告,且原告与前妻非法同居,导致夫妻

7、感情不睦,故同意离婚。离婚后,被告与前夫所生之子随被告生活,不要求原告支付儿子抚育费。婚后拆迁所得4套房屋以及其中的大套房屋装修、家具家电,另有2套房屋租金收益,农村生产队分红钱款、股票投资款等均要求依法分割,且被告要求多分。此外,由于原告有家庭暴力等过错,应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原告损坏被告的财物,原告应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5万元。 2006年11月,被告廖a及其儿子廖c的户口迁入闵行区华漕镇建设村滕更浪xx号原告彭a户中。 2006年12月,原告彭a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份,约定以货币方式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坐落于闵行区

8、华漕镇建设村滕更浪xx号,协议中明确同住人有廖a、彭a、廖c. 原告彭a签署拆迁协议后,认购四套房屋:上海市闵行区爱博家园爱博一村xx号xx室及爱博二村xx号xx室、xx号xxx室、xxx号xx室。目前,安置房还未办理产权证登记,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共有人还未进行分割。 自2018年7月起,原、被告为安置房产权权属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双方分居生活。 2018年9月12日,原、被告为安置房的产权权属发生纠纷,并有肢体冲突。被告报警处理并要求开具验伤通知书。诉讼中,原告陈述发生冲突的原因是要求被告交还拆迁安置协议及房屋认购合同,被告陈述其将上述材料交至法院用于诉讼。 原告主张大套房内的装修、家具家电均属

9、其成年女儿与前妻出资购买,表示涉案外人权益的4套拆迁房屋产权,以及安置房内的装修、租金收益、家具家电等财产应另案处理。由于被告坚持要求分割安置房、房屋装修等财产,本院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拆迁安置协议、认购合同、户籍材料、验伤通知书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并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彭a要求离婚、被告廖a同意离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廖a同意所生之子廖c随被告生活,原告无争议,本院予以准许。由于4套拆迁安置房及拆迁货币补偿款未进行过分家析产,涉及案外人权益,在未析出其他共有人权益之前,本案难以确定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关于安置产权房4套、安

10、置房内装修、安置房的租金收益、拆迁货币补偿款等相关财产,本案不作处理。原、被告可在分家析产中对认定属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主张分割处理。被告主张分割大套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现该房还有案外人居住,原告又陈述涉及案外人财产权属,因被告未举证证明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也不作处理。今后,被告有证据证明属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主张分割。被告主张原告与前妻非法同居,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本院难以认定。原、被告为安置房屋的财产权属有争议,确实发生过肢体冲突,系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所致,本院根据纠纷起因、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情节,难以认定构成家庭暴力,故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

11、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损坏手机、洁具等财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确认上述受损财物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因受损财物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赔偿财物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被原告打伤后自行从药房购买药品所支付的医疗费没有保留收据,但要求原告赔偿,因证据不足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分割原告从农村生产队领取的钱款,被告举证证明原告有签收钱款事实,但不能证明钱款性质、权利人范围、钱款计算等重要内容,本院不能区分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其他成员的钱款,被告应收集证据能证明被告确有相关权益后另行主张。被告主张原告有股票投资款,但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彭a与被告廖a离婚; 二、被告廖a所生之子廖c随被告共同生活; 三、驳回被告廖a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四、驳回被告廖a要求原告赔偿医疗费及财物经济损失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彩英 人民陪审员 刘金娣 人民陪审员 陈 英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献茗 7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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