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doc

上传人:音乐台 文档编号:1010268 上传时间:2018-12-03 格式:DOC 页数:36 大小:5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亲,该文档总共3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doc(3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范文最新推荐- 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市*区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协会(简称*区退教协)。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行政事业单位退离休教育工作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退离休教育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退离休教育工作者温馨的家。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服务、为科教兴国实现中国梦、为*三个文明建设和教

2、育事业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区教育局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区民政局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江浦街道江中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向会员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时政教育。 (二)开展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发挥退离休组织及其会员在发展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三)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愿和建议,提请有关方面帮

3、助退离休教育工作者,特别是鳏寡、病残及高龄特困会员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四)践行科学发展观,发挥退离休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优势、智力优势、经验优势和时空优势,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条件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按党的教育方针举办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组织调研、咨询等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提高师德修养和教学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推动科学进步,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适时举办各种报告会、座谈会、联谊会、学习班,以丰富和活跃会员的学习、生活。根据会员的不同爱好和特长,开展各种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及知识讲座,不

4、断提高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本会单位会员由学校(单位)退教协加入组成,区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单位)退离休教育工作者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区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行政事业单位退离休的教职工; (四)外地退离休教职工,在本区定居属常住户口可凭退离休证明、户口簿申请加入; (五)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

5、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和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

6、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拥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7、、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

8、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育系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限,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9、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审查并经*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

10、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力;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会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严

11、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社会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记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区民政局和*区教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由于经费有限,对驻会人员只能给予适当补

12、助;基层分会办公经费及会长待遇,由所在学校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审查同意,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

13、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共产党*区教育局党委和*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8年1月30日经*区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事业部工伤员工能够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事业部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安全环保处 (一)安全环保处为本实施

14、细则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修订工作。 (二)负责做好工伤事故现场的调查、取证、处理、现场保护、现场事故的初步认定及工伤的申报工作。 (三)负责对重伤以上事故报公司调查处理,并全力配合调查工作,或在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上报工作。 (四)负责在接到通知后协助事故发生部门将受伤人员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负责做好工伤台帐的登记建档工作。 (五)负责负责通知人力资源和财务部门办理工伤人员医疗费用的申请手续工作。 第四条 综合管理处负责做好对工伤人员的探视和慰问工作。 第五条 安全环保处负责事业部工伤资金的申请,负责与人力资源部做好对接工作,做好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和

15、伤残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材料的申报及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事故发生部门 (一)负责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调度及安全环保处,将受伤人员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 (二)负责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按照电石事业部事故、事件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做好工伤事故的上报工作。 (三)负责指定一名负责人做好受伤人员住院期间相关事宜的协调工作及住院费用的结算工作。 (四)负责填写“员工工伤事故登记卡”,做好员工工伤申报相关资料准备工作。 (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负责随时关注工伤人员的恢复状况直至工伤人员康复。 第三章 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环保处确认,按照工伤申报

16、: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死亡时间以医院证明为准;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7、 (三)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的。 第九条 员工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酗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杀或者自残的。 第十条 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四章 工伤申报内容 第十二条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人员所属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

18、报事业部相关部门,48小时之内将有关材料(受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医院初次诊断证明、工伤人员或当事人书写事故经过,签字并按手印、员工伤亡登记卡一式三份、旁证人员书写事情经过,签字并按手印)报事业部安全环保处,未按规定进行上报的每拖延一天扣罚工伤人员所在部门100元,由于工伤人员所在部门延误上报时间,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工伤人员在出院当日需将申报工伤的其他材料: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医院复印的病历、员工停工留薪期表、片子等,交至综合管理处,由综合管理处备案后上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进行治疗的,应当在指定的医

19、疗机构就医治疗,紧急情况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病情稳定后由事业部联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确定联系转入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员工发生工伤后未按要求到工伤定点医院进行就医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人员支付。 第十五条 确定为工伤的员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员工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按照普通病房标准)、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工伤医疗费用,按照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服务标准的费用从市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按照就医规定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服务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人员上报公司,由公司进行处理,工伤人员住院费用超出普通病房标准的由本人支付。 第十六条

20、 确认为工伤的员工在治疗期间,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由本人支付。非工伤范围疾病的费用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部门确认。 第十七条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吐鲁番地区工伤劳动部门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员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出示证明,并由吐鲁番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经吐鲁番地区市劳动局审批后认可。医疗期一般不能超过12个月。 第十九条 员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21、,在医疗期停工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工伤人员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部门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由公司按月缴纳医疗保险费,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伤人员伤残等级达到五至十级的,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机构按照伤残等级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达到伤残等级的并按规定支付医药费。 第二十二条 因事业部委派工作而发生人身伤害的,由事业部安全环保处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根据情况确认为工伤,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部门不予确认工伤,受伤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事业部工伤人员所在部门上报公司支付。

22、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工死亡,按照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规定由市工伤保险机构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由工伤定点医院在”诊断证明书”中出具诊断结论,需要治疗和休息的,由事业部报公司工伤管理部门备案,由公司工伤管理部门上报市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同意,方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工伤员工需要住院治疗的,在本县住院期间由公司按照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的70%发放伙食补助费,住院治疗的员工病情较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陪护的,由工伤人员所在部门派人进行陪护,陪护人员工资待遇由所发生部门按照原工资待遇执行,陪护人员按照公司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的70%发

23、放伙食补助费,按公司规定发放交通费的不再报销往返路费,未发放交通费的按照公司规定核发交通补助费。因特殊情况需要外聘护理人员的,由事业部上报公司同意后,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受伤人员伤情严重,父母不在本县的,父母从内地或疆内来探望伤者发生的往返路费、住宿费用、伙食补助费由事业部上报公司,经公司工伤管理部门许可,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伤员工出院后,在停工医疗期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医院出具证明,由事业部上报公司,经公司同意,聘请他人护理的费用由公司根据现行护理价格支付;由事业部派人护理的,护理人员每月工资按原标准发放。 第二十八条 工伤员工出院后,在停工医疗期内生活不能自

24、理需要护理的,由医院出具证明,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医疗期满,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生活护理等级标准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二十九条 工伤员工需往内地治疗的,经指定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机构批准方可转入内地治疗,就医费用由公司先垫付,在就医地点交通费用报销50元/月,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用按照公司员工差旅报销规定执行,费用超过工伤规定部分自理,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吐鲁番地区工伤保险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后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经批准前往内地住院治疗的员工病情较重,需要护理人员陪护的,由公司支付相应陪护时间的工资,在

25、就医地点内交通费用50元/月,前往就医地点的路费(火车、飞机、长途汽车、轮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用按照公司员工差旅费规定执行,超过差旅费规定的部分自理。 第六章 工伤保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依据工伤保险医疗机构指定医院,公司指定的工伤医疗机构为:托克逊县医院。 第三十二条 在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需经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工伤保险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事业部上报公司同意后方可转院。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期满仍不能正常工作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指定医疗机构医院证明,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吐鲁番地区劳动局工伤保险处批准后,可继续享受医疗期,其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处给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26、 因工伤后医疗期满已恢复劳动能力而未上班,又无医院证明的,所发生的缺勤日按照事业部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因工负伤人员在医院治疗期满后,应向治疗医院诊断机构要求出具用药、检查治疗明细单、各类检查治疗结果、费用结算票据等票据并交公司工伤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一经发现按照隐瞒事故不报进行处理,除按照事业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公司、事业部工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额承担工伤人员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事业部不予垫支。 第三十七条 工伤人员对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要求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结果一致的,由当事人支付鉴定费;不一致的,

27、当事人免交鉴定费。 第三十八条 工伤人员在紧急救治时所需的费用先由工伤人员所在部门垫付,治疗期间所需费用由事业部上报公司,先由公司垫付。工伤人员在治疗期间用药与伤情不符或经医院通知出院而拒绝出院所发生的费用,经工伤保险机构核实后不予以支付的费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 工伤人员由于“三违”所造成的工伤,除按照事业部有关考核标准处理外,视责任、事故、情节轻重,扣罚事故责任人所支付工伤费用的530。 第四十条 返聘退休人员、实习生和其他人员发生工伤,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认定,评定伤残等级、核准待遇,所发生的费用由事业部上报公司,由公司支付,并且按照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对未参加

28、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人员,根据当时工伤档案记载被确认为工伤的,属旧病复发的,经公司工伤管理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到公司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公司医疗机构不能治疗的,经公司医疗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治疗费用必须经公司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公司工伤管理部门方可按照规定给予报销。 第四十二条 工伤员工所在部门,要对每一起工伤认定、待遇审批做好建档、存档工作,做好员工因工伤亡事故登记、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由于工伤事故涉及到的法律纠纷,工伤赔偿、处理等,以国家司法机关判定为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公司相关

29、规定执行;如内容有与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公司制度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工作秩序,做到有章可循,特参照有关地方历史文化研究社团制定的章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云龙县宝丰古镇暨董泽历史文化研究会。 第三条 本会在当地党委、政府倡导下,由关爱宝丰古镇悠久历史文化的各界人士,自原组织起来,以致力于发掘、搜集、整理和研究及宣传地方历史文化事业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党宝丰乡委、政府,并在云龙县民政局、主管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务

30、院“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宣传和践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研究和保护宝丰历史文化,反应村民要求,协助政府科学决策,合理利用宝丰古镇文化资源,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第六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民政部、文化部有关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 本会会址暂设在原宝丰卫生院办公楼内。 第二章 主要工作内容 第八条本会的主要工作内容: 1、 搜集、整理和研究宝丰古镇和董泽先生的历史文化史料和实物。 2、 整理、编辑、出版宝丰古镇和董泽先生的历史文化方面的书籍

31、。 3、 举办相关实物、图片展览、知识讲座、研讨会等,以此扩大宣传。 4、 广泛联络有志于宝丰历史文化研究的各方人士,积极与相关兄弟学术社团加强沟通与交流,以此相互借鉴、学习与提高。 第三章 会员 第九 承认本会章程,有志于研究宝丰古镇及董泽先生的历史文化者,均可自愿报名,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会理事会认可,填发会员证,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会员有以下的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具有为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 参加本会学术活动,参加本会优秀成果评选和优秀会员评选活动权; 4、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权; 5、 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

32、的义务 会员有以下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承担并完成本会所交代的工作任务; 4、 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以书面提出并退回会员证;会员不参加会务活动达1年以上者,视自动脱会;会员有严重违反会章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3、 讨论表决本会重大工作事项; 4、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四条 本会的领

33、导机关为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3、 决定本会重大工作事项,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理事会理事职数设15-17人,其人选由全体会员大会在本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在理事会中设常务理事会,属于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常务理事职数设7-9人,其人选由会员大会在本会理事人员中推选产生;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3人,秘书长1人,其人选由会员大会在本会常务理事人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召开会议时,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所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成员

34、2/3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的任期每届为三年,届满必须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换届选举时,原有人选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期只限于一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督促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会聘请部分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在社会上德高望重的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以加强本会的政治和业务领导。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组织、财务、编纂等工作小组,每组由2至3名理事组成,由常务理事任组长,分别开展具体

35、工作。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收入来源包括: 1、 主管部门拨款; 2、 社会捐资; 3、 会员交纳会费; 4、 存款利息;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1、 按有关规定应上缴的税和费; 2、 开展会务活动所需支付的差旅费、办公费、资料印刷费; 3、 其他因工作需要而必须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独立账号、财务由专人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资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

36、布。 第二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于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会员交纳会费数额暂定为 元。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全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需要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内容,提交会员大会进行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 35 / 3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