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继室婚姻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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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继室婚姻研究 彤华一、 前言 中国自古就有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1、 男有重婚之义,女无再醮之文2的说法。姑不论社会对妇女再嫁所持观感如何,男夫再婚,已被大众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在重视礼法的传统时代,妻与妾的身分显然有别, , 礼记内则 聘则为妻条,郑玄注曰:聘,问也。妻之言齐也。以礼聘问,则得与夫敌体。相对於妻的与夫齐体,妾则是接也,以贱见接幸也。3妻妾尊卑之别在於是否礼娶,而非谁先入门,妻如果亡故或离异,夫以礼再聘娶之继室,其地位等同於正室,在唐代妾是不得升为妻的。4 儒家经典论及婚姻时,著重夫与妻妾的关系,鲜少提到继室,只有在界定 ,母子名分时,才强调继母如母仪礼丧服传曰

2、: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继母因配父而地位尊重,这与慈母如 国政治大学史学系教授。 1 曹大家班昭,诫,收入陈弘谋编,教遗规四部备要本,卷上,专心第 五,页3b。 2 郑氏,孝经丛书集成初编本,广守信章第十三,页16。 3 熙,释名汉魏丛书本,卷2,释亲属,页857。 4 妻与妾的身分关系,及其地位的差距,可考:燕俪,唐中的夫妻关系台: 五南出版公司,2007,页67-77;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京:中华书局,2005,页 715-734。 114 中原与域外 母,系因父命而成立母子关系有所不同,5盖前者为以礼聘问的继室,后者 为以时接见的妾。6从子的立场看,或许都是如

3、母 ,但从夫的角度看,身 分尊卑就大不相同。在一妻多妾的礼制规范下,夫纵然有众多妾婢或侍从者, 彼等也不能动摇继室的地位。正因为这层礼教名分,所以本文在探讨继室婚姻 时,不可任意将再娶之妾、侧室、次妻、如夫人、外宅妇与继室混为一谈,即 使史料中有少数以妾为妻的特例,7那也是不合礼法,不足为训的。 同样为妻,历来学者对正室与继室的观察与期待颇不一致。颜之推的慎於 重娶,就是最早、最经典的议论,他一再告诫世人: 、 假继惨虐孤遗后妻必 虐前妻之子 8唐人于义方黑心符亦曰: 。 又况讲再醮,备继室,安得 福详,免祸幸矣。9继室婚姻如此不被看好,如母毕竟不同於亲母,这对於重 娶者,或将为继室者,毋宁都

4、是一项考验与警惕。继室势必要面对前妻子,她 的教养态度就成了人们评价她的关键。明人吕新吾闺范曰:母不取其慈而 取其教继母不责其教而责其慈 10吕近溪女小儿语更曰: , 。 继母爱前男, 贤名天下传。11继母的处境尴尬,被要求以无私奉献的心慈育诸子,否则就是惨虐孤遗,家中就不能免祸。将为继室者,能不对自己的婚姻思之再三? 对自己所将要扮演的角色,胆颤心惊? 继室婚姻发生在夫的前妻亡故或离异后,此时夫的年龄可能已不小,如果 5 仪丧服传,慈母如母条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以 为子。命子曰:以为母。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如母,贵父之命 也。关於继母如母,慈母如母的解释,

5、及配父、父命之差,可考:黄玫茵,唐代 三父八母的法地位,收入高明士主编,唐代身分法制研究:以唐名为中心 台:五南出版公司,2003,页93-102;廖宜方,唐代的母子关系台:稻乡出版 社,2009,页230-232。 6 陈,白虎通疏证京:中华书局,1994,卷10,嫁娶妻妾,页490。 7 有关唐代以妾为妻的子及相关讨,可考:陈弱水,崔玄籍夫妻关系考试谈唐 , 代的以妾为妻与法问题 唐代的妇文化与家庭生活台:允晨文化公司,2007, 页317-318;翁育瑄,唐代官人阶级婚姻形态:墓志中心,东洋学 报,83:2东京,2001.09,页19。 8 颜之推撰,王器集解,颜氏家训集解台:明文书局,

6、1982,卷1,后娶第四, 页46、49。 9 于义方,黑心符丛书集成初编本,页1。 10 新吾,闺范,收入教遗规,卷中,母道,页25a。 11 近溪,小儿语,收入教遗规,卷中,页4a。唐代继室婚姻研究 115继室自己是初婚,将难免形成老夫少妻的组合,而继室承担夫死守寡的风险便会增加。她除了要孤独地面对不可知的未来,还需一肩扛起抚育群孤的责任,个中的心酸苦楚,实不足为外人道。继室婚姻既参杂许多变数与复杂的人际关系,尤其是女方家族,为何还要让女儿步上这条崎岖路?难道不能为她选择一门较单纯的婚姻? 继室婚姻的风险高,所需付出的心力大,被夫家或社会检视的眼光苛,可是依然有不少人甘愿缔结为继室婚姻。这

7、个现象要如何解释?传统的礼教与女教如何教导女性调适自己的心理?如何训育诸子接受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继母?现有的婚姻史、妇女史的研究成果很多,但鲜少人注意继室婚姻,更无人分析愿为继室的原因。仁井田升中国身分法史有一节谈再婚,但重点在妻的改嫁与招夫,12几乎未提及夫的再婚。张国刚观察到老夫少妻与年轻守寡者中有些是继室,13可惜不曾深论继室婚姻的成因,及可能引发的问题。廖宜方、岑静雯、姚平、万军杰、陈登武、张国刚等都触及到继母与前妻子女的关系,14只是忽略了继室婚姻的本身也是一个可深究的议题。此外,刘燕俪、陈弱水都列出前后妻的简表,然而他们只著眼於以妾为妻,或一夫多妻的现象,15却不曾考虑其中有些人可

8、能是继室。关於夫妻的婚龄,毛汉光、李润强、费省、翁育瑄、姚平、李斌城、张国刚等学者所做的统计,仅限於初婚,皆疏於检讨继室的婚龄。16刘燕俪虽然讨论丧妻时夫的年岁,以及夫再娶的原因,17却没有从继12 仁井田升,中国身分法史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页708-715。13 张国刚,中国家庭史,第二卷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页130-131;张国刚, , 唐代寡居妇的生活世界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35:3芜湖,2007, 页310-312。14 廖宜方,唐代的母子关系,页206-227;岑静雯,唐代宦门妇研究台:文津 出版社,2005,页201-204;姚平,唐代妇的生命

9、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页281-287;万军杰,唐代再娶习俗之下继室与前室子关系探讨兼析唐代的娶 一门,魏晋南朝隋唐史资,24武汉,2008,页165-175;陈登武,家内秩 序与国家统治以唐宋廿四孝故事的变的考察为主,收入高明士编,东亚传统家 、教育与国法,二台: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05,页313-318;张国刚,唐代 , ,2007:3上海,2007,页237-239。 家庭中父母的角色及其与子的关系中华文史丛15 燕俪,唐中的夫妻关系,页230-236;陈弱水,崔玄籍夫妻关系考试谈唐 代的以妾为妻与法问题,页311-316。16 毛汉光,唐代妇家庭角色的几个重要时段:以墓

10、志铭为,收入鲍家编,中国 妇史集,四集台:稻乡出版社,1995,页149、157;润强,传统家庭男116 中原与域外室的角度,分析继室的婚龄,及其愿为继室的原因。中古时期的婚姻与社会身分关系密切,陈弱水发现前后妻年龄不合理者,都来自统治阶级的中低层。18这固然是一个重要的启示,但笔者以为,该文对前后妻的解读仍有重新检讨的必要。 婚姻是古代妇女最重要的生命历程,本文所论的继室婚姻有三个重点,一是深究继室的婚龄与家世,了解她在婚姻市场中有多大的选择权;二是考察她为何甘冒诸多风险与恶评,而仍愿为继室;三是继室婚姻在夫家生活的复杂度远比正室要大,其与诸子间的人际互动,甚至异母兄弟间的相处情形,也都是值

11、得关注,有待厘清与发掘的课题。历来研究婚姻或夫妻关系者,总是忘掉夫有再娶之义,而讨论妾的问题时,也总忽略礼法地位与之不同的继室。继室既处在婚姻夹缝中,本文拟将其形象与地位彰显出来,以填补这道历史身影。二、 继室的婚龄与家世 古代男女的婚龄,周礼媒氏曰: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礼 男子二十冠而字。女子许嫁,笄而字。同书内则记曲礼上则为:篇说得更清楚: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这说明男女婚龄都有弹性,不是到某年就必须嫁娶。大致上,男性婚龄在 20 至 30 岁间,女性婚龄在 15 至 20 岁间,如有父母之丧,则推迟三年。 唐人言及婚龄,也约略准古礼而行,贞观元年627诏曰:男

12、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19显然就以冠年、笄年,视为嫁娶 男年十五,之始。然实际状况可能会有出入,所以开元二十二年734敕调整为: 婚龄考察,中国传统家庭形态及家庭教育:以隋唐五代家庭为中心京:人民出 版社,2008,页112-129;费,唐代人口地西安:西大学出版社,1996,页 75-78;翁育瑄,唐代官人阶级婚姻形态:墓志中心,页12-14;姚平, 唐代妇的生命程,页8-19;斌城,隋唐五代社会生活史京: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1998,页249;张国刚,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页60-74;张国刚、蒋爱花, 唐代男婚嫁龄考,中国史研究,2004:2京,2004,页65-

13、75。17 燕俪,唐中的夫妻关系,页274-278。18 陈弱水,崔玄籍夫妻关系考试谈唐代的以妾为妻与法问题,页316-317。19 王溥,唐会要台:世界书局,1974,卷83,嫁娶,页1527。唐代继室婚姻研究 117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20法定婚龄是一种政策性宣示,它代表政府对户口、人力的需求变动,21当然无法涵盖民间多样化的嫁娶行为。 、 周绍良编唐代墓志汇编 唐代墓志汇编续集收录数量庞大的资料,最足以展现唐人婚龄,尤其是女性婚龄的趋势。在排除出家、入道、亡宫与残缺墓志后,得出有确切女性婚龄的记载共 256 例表一。22计唐前期的平均婚龄为16.97 岁,后期为 18.83 岁,全期平

14、均为 17.76 岁。其中,婚龄最低的是 11 岁,最高的是 36 岁,唐前期约 90的女性在 20 岁之前结婚,后期则延迟到 24 岁。女性集中的结婚年龄,前期在 13-20 岁间,尤其聚集在 15-19 岁;后期多在 14-22岁间,尤其聚集在 14-19 岁。这与古礼及唐人法定婚龄,女性在 15-20 岁间的情形颇为吻合。在女性婚龄的集中趋势之外,也有一些晚婚的案例,这在中晚唐较多,学者们以战乱、家境窘迫、随家奔波、个人性格、寄育亲人、居丧不婚,以及再嫁等因素来解释。23墓志直接记载男性婚龄的资料极少,学者据夫妻年龄差推算出的婚龄,前期平均为 22.55 岁,后期为 25.62 岁,大多

15、数人在 17-30 岁间结婚,24这也与古礼及唐人法定婚龄的规定相近。20 唐会要,卷83,嫁娶,页1529。21 润强,传统家庭男婚龄考察,页115。22 凡是笄、初笄、登笄、副笄等确定的用语,皆计入。盖笄之语意模糊,能解为固 定龄,且许婚与实际结婚可能有一段时间差。有关笄之义涵张国刚的明:张国刚, 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页66-68。23 润强,传统家庭男婚龄考察,页119-120;张国刚,中国家庭史,第二卷, 页72-74。24 张国刚,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页69-72。毛汉光的推估是,男子前期的平均婚龄为 23岁,中期25.4岁,后期27岁,:毛汉光,唐代妇家庭角色的几个重要时段:以墓

16、志铭为,页157。润强认为男子的婚龄在20-30岁间,开元末之后至15-30岁,而且 男的婚龄差距有增大的趋势,:润强,传统家庭男婚龄考察,页121-126。 姚平估算的男子平均婚龄为26.1岁,:姚平,唐代妇的生命程,页17-18。118 中原与域外 表一 唐墓志女性婚龄表 前期婚龄 后期婚龄 年龄 件数 累计 年龄 件数 奂?11 3 2.03 2.03 11 3 2.78 2.78 12 3 2.03 4.05 12 1 0.93 3.70 13 11 7.43 11.49 13 4 3.70 7.41 14 10 6.76 18.24 14 9 8.33 15.74 15 19 12.

17、84 31.08 15 7 6.48 22.22 16 25 16.89 47.97 16 7 6.48 28.70 17 18 12.16 60.14 17 10 9.26 37.96 18 21 14.19 74.32 18 15 13.89 51.85 19 14 9.46 83.78 19 16 14.81 66.67 20 8 5.41 89.19 20 3 2.78 69.44 21 8 5.41 94.59 21 7 6.48 75.93 22 5 3.38 97.97 22 6 5.56 81.48 24 1 0.68 98.65 23 2 1.85 83.33 27 1 0.

18、68 99.32 24 7 6.48 89.81 36 1 0.68 100.00 25 5 4.63 94.44 27 2 1.85 96.30 28 1 0.93 97.22 29 2 1.85 99.07 32 1 0.93 100.00 总计 148 100.00 100.00 总计 108 100.00 100.001.本表据周绍编唐代墓志汇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制成。2.前期是指天宝以前的编号,后期是指圣武、至德以后的编号。以下所的前、后期皆以此为准。虽然墓志编号以卒、葬为准,与婚龄无关,但为方计,姑且以上述方式分期。3.本表所婚龄皆有确字者,凡无确岁,或与笄相关的用语,计入。4.为

19、使表格过於庞大,凡该龄无个案者,删除之。 墓志载录的男女婚龄以初婚为主,对於再娶夫妻的婚龄则鲜有提及。笔者只能由夫与诸妻间的卒年、岁数,或偶然谈到的婚姻情形,做出推估。虽说唐人认同夫有再娶之义,可是妾、侧室、次妻、外宅妇、如夫人等都不能算是妻,墓志中只有称为夫人者,才算是以礼聘娶的妻。唐律禁止有妻更娶妻 25只 ,承认一妻多妾,但事实上,敦煌文书、金石资料裏都出现同时存在二妻、三妻的例子,26该种情形亦见於墓志铭中,如唐代墓志汇编仪凤 015,夫卒时二妻皆健在,显示并非前妻卒后,再娶后妻。27又如开元 436,夫卒时,二妻与子25 长孙无忌撰,俊文点校,唐疏议台:弘文出版社,1986,卷13,

20、户婚, 有妻娶总177条,页255。26 燕俪,唐中的夫妻关系,页230-235。27 周绍编,唐代墓志汇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仪凤015,页635-636。唐代继室婚姻研究 119临而哭;28大历 043,三妻同悲公之永诀,29看来都是数妻并存。再如会昌 014,夫在时,二位夫人同年卒,应该也是夫同时有二妻。30然而有些篇的并列二妻,只是书写方式的问题,未必是夫在世同时有二妻,如唐代墓志汇编景云 025,夫卒之前,二位夫人皆已仙逝,夫卒时与二位夫人共穴合祔。31又如调露 020,墓主有两位夫人,但也同样不能证明夫死时二妻都在。32墓志铭的前夫人、后夫人,先娶、再娶,先婚、后婚,前

21、室、继室等语,与其认为是有妻更娶,诸妻并立,不如视为前妻亡故或离异,然后再娶后妻。故除非确切可证诸妻同时存在,否则笔者以前妻亡弃,续娶继妻来看待。 唐人续娶继妻的行为相当普遍,曾有二妻、三妻者不在少数,目前可知最多的是娶五妻,如唐代墓志汇编光启 003: 夫人张李程李四氏,相次而殁,再娶郭氏夫人。33又, 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中 067: 立家之道,闺室为重,前后凡经五娶。34既是相次殁、前后娶,当然不是诸妻并立,而是正室之后,继室相续。此外也有几个四娶的例子,如唐代墓志汇编咸通 042,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久视 009、大中 033、文德 002。35在正史中最著名的多娶之例是崔颢, 娶妻惟择美者

22、,俄又弃之,凡四五娶。36男夫续娶继 新唐书本传曰:室,从来不是令人难堪的、羞耻的,甚至像崔颢这样无行之人,多次弃妻再娶,似乎还带点炫耀的味道。正因为续娶继室,人们不以为意,所以墓志铭毫不隐讳的将续娶者的姓氏列出,而留下珍贵的资料。 本文据唐代墓志汇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 、 ,共收得 265 件续娶继室的28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436,页1457。29 唐代墓志汇编,大043,页1788。30 唐代墓志汇编,会昌014,页2221。31 唐代墓志汇编,景云025,页1134。32 唐代墓志汇编,调020,页665。33 唐代墓志汇编,光启003,页2518。34 周绍、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

23、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大中067,页 1019。35 唐代墓志汇编,咸通042,页2411;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久视009、大中033、文 德002,页382、993、1153。36 欧阳修等,新唐书台:鼎文书局,1976,新校标点本,卷203,文艺下崔颢传, 页5780。120 中原与域外墓志铭。37凡前后多次续娶者,诸妻在礼法上的地位都是继室,因此本文皆以继室称之。在 265 件继室案例中,扣除 4 件不知纪年的残志,得出唐前期 98 件,后期 163 件,即前期占 37.55,后期占 62.45。以天宝末为准画分的前后期,时间长度约略相当,而后期案例是前期的 1.66 倍,可以说

24、续娶继室的社会现象已与时俱增,更加普遍化。 : 颜氏家训集解后娶第四 江左不讳庶孽,丧室之后,多以妾媵终家事。河北鄙於侧出,不预人流,是以必须重娶,至於三四。38南北朝时,北人续娶继室显然比南人多。而到唐大一统之后,该种续娶风气是否随著南北人的交流互动,逐渐向江左蔓延,目前还很难从这 265 件墓志铭中看出。因为墓志铭多出於北方,尤其是洛阳、长安一带,如果以偏颇的基数来推算南北人续娶继室的比例,是毫无意义的。但是我们也可从一些个案中察觉,有些南人已被北人同化,接受了续娶继室的作法,如唐代墓志汇编开元 519,墓主张承祚为吴郡嘉兴人,父祖已在长安、河南一带任官,自己的两位夫人分别是河东、清河人,

25、而最终合祔於洛阳,大概就受北人的影响。39又,大中 110,墓主世家江左间,卒时葬於嘉兴县,两位夫人一南人、一北人吴县太君、谯郡夫人,而皆殡於江左,40这也是南人采取北人续娶作风的例子。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会昌 010,墓主先世累代居於润州,因丧乱而仍在历阳、南巢等南方居住,但两娶夫人皆北人国、河内,显然墓主与北人有交往。41南北朝时,北人习於重娶,南人多蓄媵妾。唐立国北方,直接承袭北方风俗,所以前期的续娶反映北方情景较多,而随著南北文化交流,后期续娶案例大增,除了夫有再娶之义的观念持续作用外,南人吸收这样的风俗,可能也是原因之一。37 本文所收续娶继室墓志铭的标准是:1.凡为夫妻,墓志铭各编号合为一件;2.同篇墓志之 父祖等亲人亦有继室,则分别计件;3.妾、侧室、次妻等非继室,文中注明非合者,亦 非继室;4.墓主虽有子、别子,但未提及后妻或继室,因可能是妾、外妇所生,故该件 计入。38 颜氏家训集解,卷1,后娶第四,页47。39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519,页1512。40 唐代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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