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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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2018年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2018年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文章导读:为保证教育培训工作不流于形式,我们要求每个参加培训的同志都要积极参与,严格遵守培训期间的学习纪律,要认真听课并做好学习记录,不得无故旷课缺课。同时要求参加受训的同志,要把自己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受训内容有效地结合起来,要将学到的知识灵活运用到自己的工作当中。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要求,切实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本年度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体会及2018年度培训计划汇报如下:(二)周密部署,严格遵守培训期间的学习纪律,确保教育培训工作取得成效。为保证教育培训工作不流于形式,我们要求每个参加培训的同志

2、都要积极参与,严格遵守培训期间的学习纪律,要认真听课并做好学习记录,不得无故旷课缺课。同时要求参加受训的同志,要把自己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受训内容有效地结合起来,要将学到的知识灵活运用到自己的工作当中。2018年度我局干部培训工作,按照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在度干部培训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地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抓好我局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重点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我局制定的学习计划,为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购买相关辅导读物,结合学习资料,抓好各种专题学习。(二)继续抓好我局干部的业务知识培训。按照市海洋和渔业局有关业务知识培训的内容和要求,由我局人事法规处制定

3、我局干部业务知识培训计划,每半年对干部的综合素质进行考核与评比。鼓励局干部在业务上争先创优,从而带动全局干部钻业务、比干劲的积极性,推动和巩固良好的工作氛围。(三)加强任职培训。结合人事安排,合理安排相关人员的任职培训,为第一任职需要提供能力和知识储备。(四)鼓励干部参加在职学习。2018年,我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思想理论、业务知识、岗位技能及现代科技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各方面素质,加强我局的执政能力,扎实开展工作。 【案情】 李女士与胡先生于2018年9月在鹤山市民政局办理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里约定:夫妻婚后

4、共同财产、位于鹤山市沙坪镇某小区房屋一套(价值10万元)产权归胡先生所有,胡先生补偿该 【案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未能证明已支付补偿款5万元给原告,故对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被告支付离婚协议书约定的5万元财产分割款给原告李女士。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离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

5、定,被告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因被告未能举证,故其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被告应依协议约定支付5万元给原告。 (黄生 陈洽胜) 范某和陈某于2005年3月相识,2006年7月结婚。在领取结婚证的前一天晚上,范某提出要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目的是想给双方的婚姻加一个保险,用经济来约束双方,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弃。陈某 范某和陈某于2005年3月相识,2006年7月结婚。在领取结婚证的前一天晚上,范某提出要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目的是想给双方的婚姻加一个保险,用经济来约束双方,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弃。陈某同意了。 为使自己的婚姻更加稳固,女方范某在结婚前一天提出要与男方吴某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约定

6、“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 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上存在较大差异,时有争吵,感情逐渐淡漠,于是男方吴某提出离婚。范某即主张按照协议约定,吴某所按揭的一套房子应归范某所有。 后来男方陈某提出离婚,范某即要求根据协议取得男方房产。此案在深圳某法院并对该案作出判决,对女方范某提出的全部占有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男方对女方作适当补偿。 二、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我认为,该“结婚协议”对财产虽有约定,但这种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取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应认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约定无效。因此,法院对范某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判决。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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