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营业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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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店建筑设计营业部分 2005-10-20 11:49:281条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二、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2条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m2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3条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3的规

2、定。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注: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4条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规定。 注: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5条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m2计;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m2。

3、6条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三、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m2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7条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m2计)。8条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8的规定,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宽度。 注:如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可按商品

4、的选择性强弱等情况,调整上表所列数字。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门。括号内数字为使用小车选购时要求。9条联营商场、商业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饮食业、文娱建筑部分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10条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三、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0.50m;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注: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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